京津冀涉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B站影视 内地电影 2025-04-21 10:29 1

摘要:在论坛成果发布环节,京津冀三地高院共同发布“京津冀涉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以下简称“十大典型案例”)。北京高院民三庭庭长张晓津、天津高院民三庭庭长方哲、河北高院民三庭庭长张晓梅共同发布的十大典型案例,包括北京法院审理的故宫建筑全景图著

4月18日,京津冀三地高院受邀参加2025年全国知识产权宣传周版权主题活动启动仪式暨京津冀版权协同发展论坛。

在论坛成果发布环节,京津冀三地高院共同发布“京津冀涉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以下简称“十大典型案例”)。北京高院民三庭庭长张晓津、天津高院民三庭庭长方哲、河北高院民三庭庭长张晓梅共同发布的十大典型案例,包括北京法院审理的故宫建筑全景图著作权案、《博物馆里的中国通史》著作权案、《民国报纸总目》著作权案、馆藏图书在线阅读信息网络传播权案,天津法院审理的民歌音乐作品著作权案、剪纸美术作品著作权案、《墨发》视听作品著作权案,河北法院审理的陶瓷装饰图案著作权案、《赵州十景》著作权案、曲阳雕塑作品著作权案。

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例,聚焦文博机构文化遗产的知识产权保护,服务保障文化遗产创造性转化与创新性发展;坚持严格保护理念,用足用好惩罚性赔偿制度,加大对历史文献类智力成果的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秉持利益平衡原则,为民间文学艺术的传承、发展和传播发挥积极的指引作用;准确认定含公有领域素材作品的保护范围,依法保障传统手工艺的传承、转化和发展。

京津冀涉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知识产权

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案例一:故宫建筑全景图著作权纠纷案

【基本信息】

原告:全某客公司

被告:同某公司

【案情】

全某客公司是一家专业从事移动互联网和虚拟现实技术研发的公司,拥有专业的三维全景拍摄技术,创作完成了《故宫》VR系列全景摄影作品(以下简称涉案作品),并向北京市版权局进行了版权登记。同某公司未经许可,在其主办的网站(kuleiman.com)上传了涉案作品中共计76幅摄影作品。全某客公司主张,同某公司的上述行为侵害了其对涉案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故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判决同某公司赔偿全某客公司相应的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一审判决作出后,同某公司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涉案作品属于可360度全景体现物体和场景的摄影作品,依法应当予以保护。全某客公司提交了涉案作品电子底稿、作品登记证书及展示有涉案作品的全某客公司网页打印件,上述证据相互印证,能够证明全某客公司享有涉案作品的著作权,有权提起诉讼。同某公司未经许可,在其运营的涉案网站上提供了涉案作品的360度全景展示,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涉案作品,侵害了全某客公司对涉案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典型意义】

博物馆数字化建设中形成的馆藏文物影像资料,属于文物数据的范畴。对于部分可移动文物及不可移动文物拍摄形成的摄影图片,如果包含了采集制作者的智力选择、判断,具备独创性,构成著作权法规定的摄影作品。本案明确了依据著作权法对具有独创性的文物影像资料进行保护的路径,对相关领域案件裁判具有借鉴意义。

案例二:《博物馆里的中国通史》著作权纠纷案

【基本信息】

原告:北京某教育科技公司

被告:上海某科技公司

【案情】

《博物馆里的中国通史》(以下简称涉案作品)是北京某教育科技公司创作的200集历史纪录片,通过大量文物资料讲述中国历史,2021年在“哔哩哔哩”平台上线播出。2021年至2023年期间,“哔哩哔哩”平台大量传播网络用户上传的涉案作品的侵权视频,其中网络用户“朵朵妈妈小书房”针对涉案作品先后五次共上传了69集侵权视频。“哔哩哔哩”应用平台利用算法推荐技术推荐了网络用户传播的3集侵权视频。北京某教育科技公司主张,“哔哩哔哩”应用平台的经营者上海某科技公司针对网络用户上传的大量侵权视频,未尽到审核义务,教唆帮助用户侵权,并通过算法技术向公众推荐侵权视频,侵害了其对涉案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故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北京某教育科技公司的诉讼请求。一审判决作出后,北京某教育科技公司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上海某科技公司赔偿北京某教育科技公司相应的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涉案作品具有较高的独创性,构成著作权法保护的视听作品。针对重复传播侵权视频的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提高注意义务,在知道网络用户故意实施重复侵权行为后,除删除、屏蔽侵权视频外,还应当采取限制其使用部分功能甚至停止网络服务的必要措施。“必要措施”的实质要求除了及时性,还包括有效性,措施效果应达到平台上无明显侵权内容的程度。上海某科技公司未采取与其技术传播能力相匹配的技术治理措施制止重复侵权行为,具有主观过错,应当承担帮助侵权的法律责任。

【典型意义】

本案系保护文物数字化相关视听作品的典型案例。本案涉案作品系依托博物馆馆藏文物,讲述中国历史的视听作品,其中展示了大量博物馆馆藏文物的影像资料,属于文物数字化保护和展呈的新样态。本案明确认定网络用户未经许可擅自使用权利人作品相关内容构成侵权,并确定了网络服务提供者针对特定网络用户重复侵权行为的合理注意义务,对文物数字化作品提供了有力的保护,为博物馆文物资源数字化发展提供了司法保障。

案例三:《民国报纸总目》著作权纠纷案

【基本信息】

原告:徐某

被告:中某书局

【案情】

徐某对民国时期全国范围内的约8000种报纸进行挑选,收集、整理出上万幅报纸图版,并为每个报纸图版配上文字介绍,由此形成《民国报纸总目》(以下简称涉案作品)。徐某与中某书局磋商将涉案作品申报国家出版基金项目,并向中某书局提供相关材料。中某书局获批国家出版基金项目资助款后,通知徐某其将自行完成该项目。此后,中某书局未经徐某许可,在出版的基金项目成果中,使用涉案作品作为核心内容,自行出版了同名图书(以下简称涉案侵权图书)。徐某主张,涉案作品系按照一定的逻辑整理、编排、分册,具有独创性,应当受著作权法保护。中某书局未经许可,在涉案侵权图书中使用了涉案作品的主要内容,侵害了徐某对涉案作品的的署名权、复制权、发行权,故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徐某的诉讼请求。一审判决作出后,徐某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中某书局赔偿徐某经济损失140万元。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徐某对报纸图版及其对应著录文字进行汇编,在选择方面体现个性化表达,具有较高的独创性,构成著作权法规定的汇编作品。中某书局在明知徐某不同意将涉案作品许可中某书局使用的情况下,仍擅自使用徐某作品,侵权获利巨大,侵害了徐某对作品的复制权、发行权,应承担侵权责任。被诉侵权行为符合故意侵权、情节严重的主客观构成要件,故依法应当适用惩罚性赔偿。结合涉案出版基金项目申报书中规定的费用以及使用权利作品的比例,计算确定徐某实际损失数额为70万元,并综合考虑中某书局侵权故意明显、情节严重等情形,对徐某适用1倍惩罚性赔偿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判决中某书局赔偿徐某经济损失140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是适用惩罚性赔偿,加强历史文献类智力成果知识产权保护的典型案例。本案对于历史文献类智力成果的独创性判断标准进行了明确,厘清了历史文献类汇编作品的权利边界。同时,法院严格执行惩罚性赔偿制度,加大对历史文献类智力成果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助力弘扬和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对于相关领域案件裁判具有借鉴意义。

案例四:馆藏图书在线阅读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基本信息】

原告:北京三某公司

被告:某公共图书馆

【案情】

北京三某公司与作者签订协议,取得作品《让农民富起来》(简称涉案图书)的著作权。某公共图书馆将其馆藏的涉案图书数字化复制后通过馆内局域网向到馆读者提供全文在线阅读,并通过互联网向网络用户提供涉案图书正文前24页在线阅读服务。北京三某公司主张,某公共图书馆的上述行为,侵犯了其对涉案图书依法享有的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故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北京三某公司诉讼请求。一审判决作出后,北京三某公司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某公共图书馆赔偿北京三某公司相应的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某公共图书馆申请再审,法院经审查裁定驳回其再审申请。

法院生效裁定认为,针对某公共图书馆数字化复制涉案图书的行为,某公共图书馆通过数字化方式将馆藏图书复制后加以保存,系行使其文献保存职能的行为,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合理使用。

针对某公共图书馆通过馆内局域网向到馆读者提供涉案图书全文在线阅读的行为,虽然涉案图书确实存在纸张发黄,机械强度下降等情形,但从涉案图书本身完整性看,并未出现明显缺页或正文页面破损情形;且某公共图书馆向读者正常提供了涉案图书的借阅服务。因此,某公共图书馆向到馆读者提供涉案图书馆内在线全文阅读的行为,未构成合理使用,侵犯了著作权人对涉案图书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针对某公共图书馆通过互联网向网络用户提供涉案图书正文前24页在线阅读的行为,根据在案证据显示,某公共图书馆提供的内容并非仅包含涉案图书的封面、版权页、目录等用于图书检索的信息,而是包含了涉案图书正文前24页的连续内容。因此,某公共图书馆的上述行为超出了合理的限度,不当损害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侵犯了著作权人对涉案图书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典型意义】

本案是涉及图书馆文献数字化过程中合理使用问题的典型案例。本案对图书馆数字化复制馆藏作品、向到馆读者提供馆藏作品在线全文阅读、向馆外读者提供馆藏作品部分内容在线阅读等涉案行为的法律性质进行了详细阐述,准确界定了图书馆合理使用与著作权侵权的法律边界,对于图书馆文献数字化工作的依法有序开展,具有重要的指引作用,有利于规范公共文化服务数字化发展,促进公共文化服务机构更好的履行弘扬和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职责。

案例五:民歌音乐作品著作权纠纷案

【基本信息】

原告:王某成、王某、王某燕

被告:高某鹤、深圳某计算机有限公司等

【案情】

民歌《玛依拉》在二十世纪二三十年代我国新疆、青海等地的哈萨克族等民族中流传传唱,王某宾采风了该民歌素材,记录整理形成王某宾版《玛依拉》。高某鹤演唱了《玛依拉变奏曲》,深圳某计算机有限公司等经营的网络平台传播了高某鹤演唱《玛依拉变奏曲》的视频。王某宾的继承人王某成、王某、王某燕以深圳某计算机有限公司等经营的网络平台提供高某鹤演唱的《玛依拉变奏曲》侵害王某宾版《玛依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故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驳回了王某成、王某、王某燕的诉讼请求。一审判决作出后,王某成、王某、王某燕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认定以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为基础形成的艺术成果是否构成演绎作品,应在遵循著作权署名推定原则基础上,充分考量该类作品在创作空间、创作规律等方面的特殊性,综合考虑其形成、发展过程,对已进入公有领域的民间文学艺术成果的借鉴程度、是否体现作者个性化选择等因素,合理确定民间文学艺术演绎作品的独创性和保护范围。本案综合考虑王某宾对民歌《玛依拉》的整理付出了较长时间和劳动、民歌类民间文学艺术衍生作品的创作空间和创作规律等因素,认定王某宾版《玛依拉》“记谱”的曲调形成了具有独创性的新表达,构成演绎作品,享有涉案作品的著作权。涉案作品和被诉侵权作品相比,二者曲调整体相同的部分为民歌《玛依拉》的主要部分,但二者在旋律与节奏上均存在一定区别,鉴于民间文学艺术衍生作品在侵权判定的过程中不应把处于公有领域的素材纳入保护范围,故生效判决认定二者不构成实质性相似,原告主张被告侵权不能成立。

【典型意义】

本案是涉及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的典型案例。本案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为基础形成的演绎作品的独创性和著作权侵权判定进行深入阐述,通过确定民间文学艺术演绎作品的独创性和保护范围,平衡了民间文学艺术演绎作品的创作者、使用者的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为民间文学艺术的传承、发展和传播发挥了积极的指引作用。

案例六:剪纸美术作品著作权纠纷案

【基本信息】

原告:王某

被告:某毯业公司

【案情】

王某系民间剪纸艺术家,其于2005年创作完成了《大福狗》剪纸作品(以下简称涉案作品),并向浙江省版权局进行了版权登记。某毯业公司未经许可,在网络店铺销售印有与涉案作品相似图案的脚垫。王某主张某毯业公司的上述行为侵害了其对涉案作品享有的复制权、发行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故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判决某毯业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王某相应的经济损失。一审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一审判决生效。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根据王某提交的涉案作品数码照片原件、参展照片等证据及其可清晰描述创作涉案作品的寓意以及细节,可以认定王某是涉案作品的作者,依法享有著作权。某毯业公司未经许可在其经营的网络店铺展示、销售与涉案作品实质性相似的被诉侵权产品,侵害了王某的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典型意义】

本案是涉及剪纸艺术作品保护的典型案例,涉案剪纸作品是民间剪纸艺术家运用传统剪纸技艺,融入对风俗、生活、艺术及美学的感知和理解,独立创作完成,具有独创性,构成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美术作品,依法应予以保护。本案有力打击了未经许可侵犯剪纸美术作品创作者著作权的行为,。司法服务保障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促进了剪纸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发展

案例七:《墨发》视听作品著作权纠纷案

【基本信息】

原告:冯某旋

被告:刘某龙

【案情】

2014年,冯某旋在其网络平台个人账号中发布了用头发创作的书法作品“情感”的彩排视频,视频中详细记录了冯某旋使用头发浸蘸墨水在巨幅纸张上书写汉字“情感”等完整创作过程,并配有背景音乐,冯某旋称该视频为《墨发》视听作品(简称涉案作品)。2022年,刘某龙在其微信视频号“刘某龙书法”中发布了一段剪辑视频,视频主要内容与涉案作品相同,并将一段小品台词作为配音。视频发布后被大量转发、评论,其中部分负面评价被大量点赞。冯某旋认为刘某龙的行为侵害了其对涉案作品的著作权,故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判决刘某龙赔礼道歉,并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一审判决作出后,冯某旋及刘某龙均未提出上诉,一审判决已经生效。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冯某旋创作的涉案作品在场景、内容及人物动作设计、背景音乐的选择上具有独创性,并采用了剪辑及编排手法,构成视听作品。刘某龙未经许可,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与涉案作品实质性相似的内容,侵害了冯某旋对涉案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涉案作品的画面节奏舒缓、人物动作流畅,并有伴音及配乐,整体上体现出一定的艺术美感,刘某龙未经许可,改变了涉案作品的画面节奏,加速播放人物动作,并将原配乐替换为小品配音,上述修改使视频整体上呈现出戏谑效果,实质性地改变了涉案作品原本想要表达的思想感情,并已产生负面评价,刘某龙的行为侵害了冯某旋对涉案作品享有的保护作品完整权。刘某龙应当承担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典型意义】

本案是对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继承与弘扬、创新与保护的典型案例。书法是中华民族璀璨的文化瑰宝。冯某旋“以发作笔”,创作书法作品。并通过摄制的方法将创作过程制作成视频,配以优美的音乐,具有独创性,构成视听作品。该视听作品是对书法创新发展的积极探索与尝试。文化传承与发展过程中不同创作者借鉴使用他人作品,须尊重他人创作成果的著作权,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得歪曲、篡改、传播他人作品。法院通过对刘某龙侵权行为的法律惩治,为书法创作者弘扬中华民族传统文化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案例八:陶瓷装饰图案著作权纠纷案

【基本信息】

原告:唐山某知识产权公司

被告:怀仁某陶瓷公司、应县某陶瓷公司、唐山市路北区某商店

【案情】

刘某平为美术作品《时光漫步之一》(以下简称涉案作品)的作者,刘某平将涉案作品交给唐山某陶瓷公司制作花纸并在唐山某陶瓷公司抖音账号发布根据涉案作品制作的陶瓷餐具。后刘某平将涉案作品的复制权、发行权、改编权、信息网络传播权转让给唐山某知识产权公司。唐山市路北区某商店出售的由应县某陶瓷公司生产的沙拉碗印有与涉案作品相似的图形。经查,该沙拉碗上的图形由怀仁某陶瓷公司许可应县某陶瓷公司使用。唐山某知识产权公司认为,怀仁某陶瓷公司、唐山市路北区某商店、应县某陶瓷公司均侵犯其著作权,故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判决三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销毁侵权产品,怀仁某陶瓷公司赔偿唐山某知识产权公司相应的经济损失。一审判决作出后,怀仁某陶瓷公司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根据在案证据,怀仁某陶瓷公司未经权利人许可,对涉案作品进行改编后印制在花纸上向应县某陶瓷公司销售,并许可其使用。应县某陶瓷公司在其生产的被控侵权产品上使用该花纸图案,唐山市路北区某商店销售涉案侵权产品。怀仁某陶瓷公司、应县某陶瓷公司及唐山市路北区某商店的行为均侵犯了刘某平对涉案美术作品享有的著作权,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典型意义】

本案是涉及陶瓷装饰图案著作权保护的典型案例。本案在原被告均进行了作品登记的情况下,综合考量作品登记证书、涉案作品网络宣传内容及相关单位书面证明等证据,准确认定涉案作品权属,有力打击了涉陶瓷装饰图案的著作权侵权行为。本案的裁判促进了唐山地区特色陶瓷产业的规范健康发展,为“中国北方瓷都”传统陶瓷艺术的传承发展提供了司法保障。

案例九:《赵州十景》著作权纠纷案

【基本信息】

原告:胡某某等六人

被告:赵县某局、赵县某馆

【案情】

胡某林生前根据赵县的十处名胜古迹,于1988年创作完成了绘画作品《赵州十景》(以下简称涉案作品),分别为古桥仙迹、双庙龙泉、勒经后塔、望汉云台、平棘舒青、洨水环翠、东寺钟声、西郊水利、南畦稻熟、北沼荷香。赵县某局经授权将《赵州十景》制作成普通邮资明信片。后赵县某馆将《赵州十景》的复制图片向社会公众展出,未署名作者。胡某某等六人作为胡某林的法定继承人,认为赵县某馆的行为侵害了其享有的著作权,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判决赵县某馆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相应的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一审判决作出后,胡某某等六人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胡某某等六人依法享有《赵州十景》作品的展览权,赵县某馆未经胡某某等六人许可,擅自使用《赵州十景》的复制品在馆内进行展示,侵犯了胡某某等六人所享有的作品展览权,应承担停止侵权及赔偿经济损失的民事责任。

【典型意义】

本案是涉及传统地方特色绘画作品保护的典型案例。根据著作权法规定,美术作品原件所有权转移后,原件所有人可依法陈列该原件,不需要著作权人许可,但作品复制件的展览并不属于该例外情形,仍需著作权人许可,否则将构成侵权。本案规范了美术作品复制件展览权的行使,依法保护了传统地方特色绘画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了传统地方特色绘画艺术的保护和传承。

案例十:曲阳雕塑作品著作权纠纷案

【基本信息】

原告:刘某某

被告:曲阳某雕塑公司

【案情】

刘某某系从事卡通、漫画创作的知名画家,其创作完成某系列人物形象雕塑作品(以下简称涉案作品),并享有著作权。后刘某某发现涉案作品被曲阳某雕塑公司仿制为雕塑产品。刘某某认为,曲阳某雕塑公司的上述行为侵害了其对涉案作品享有的著作权,故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判决曲阳某雕塑公司赔偿刘某某相应的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一审判决作出后,曲阳某雕塑公司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涉案作品反映的形象系历史上真实存在人物群体,刘某某对该形象进行艺术创作时不可避免地使用了部分公有领域素材,但刘某某利用这些元素进行独创性表达,完成了涉案作品,应依法享有著作权,受到法律保护。曲阳某雕塑公司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依据涉案作品仿制雕塑产品,侵害了刘某某对涉案作品享有的著作权,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典型意义】

本案是保护传统雕塑艺术作品著作权的典型案例。对真实历史人物形象进行艺术创作时,可能使用公有领域素材,但如果创作者在此基础上进行了独创性表达,足以体现其个性化的选择、安排,创作成果仍构成作品,创作者依法享有著作权。本案准确认定了含公有领域素材作品的独创性和保护范围,有力打击涉传统雕塑艺术的侵权行为,维护“雕刻之乡”相关产业和产品声誉,保障了传统手工艺的传承、转化和发展。

来源:中细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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