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前几天,广州律协“律师函事件”(以“律师函中部分内容未有相关法律依据,严重夸大了法律后果”为由,对发函律师做出“责令检讨”的行业处理),引发全国律师哗然,详见广州律协:发律师函“吓唬”对方也构成违规!
注:本文与上篇推文深圳中院:微信骂人,赔1.5万!为同一案件,角度不同,推文两篇。
前几天,广州律协“律师函事件”(以“律师函中部分内容未有相关法律依据,严重夸大了法律后果”为由,对发函律师做出“责令检讨”的行业处理),引发全国律师哗然,详见广州律协:发律师函“吓唬”对方也构成违规!
与之相呼应,深圳也发生一起“律师函”争议——聚焦于“律师函”是否欠妥、是否有过错、是否能给收函方免责的骂人侵权诉讼案,结果是:
两级法院,对原告律师发送的“同一份律师函”,做出了截然相反的评价!
Ps:本文“律师函”,指原告律师发出的《沟通商榷函》;为方便读者理解,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统称原告,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统称被告。
基本案情:
被告收到原告委托张宇霆律师发送的《沟通商榷函》后,“极度气愤,情绪失控”,通过微信语音大骂原告。
原告以人格权受侵害为由,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权、书面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深圳罗湖法院:律师函“措辞欠妥,有过错”!
本案系因原告向被告发送《沟通商榷函》而引发,原告在未经核实的情况下,指认被告捏造、不恰当的转述原告家庭的财产情况,措辞严厉,方式欠妥,对本案的发生有过错。
被告在微信中辱骂原告已构成对原告一般人格权的侵犯,但综合考虑本案发生的实际情况以及原告亦存在一定过错,被告无需向原告承担侵权责任,原告的各项诉讼请求,理据不足,不予支持。
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深圳中级法院:律师函“合情合理,无过错”!
原告委托代理律师向被告发送的《沟通商榷函》用语中性,未超出沟通、维权的合理范畴,该《沟通商榷函》不能作为被告辱骂原告实施侵权行为的正当抗辩事由。
一审判决认为被告通过微信语音辱骂原告的行为构成侵权,但基于《沟通商榷函》认为被告无需承担任何侵权责任,适用法律及处理结果有误,本院予以纠正。
二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被告立即停止辱骂等侵权行为、书面赔礼道歉、赔偿原告损失15000元。
张茂荣律师:《律师函》妥与否的边界在哪里?
1、受当事人托,以磋商口吻发的同一份律师《沟通商榷函》,在一审法院眼里是“措辞严厉,方式欠妥”,并直接导致了原告官司败诉,而在二审法院眼里,却是“用语中性,合情合理”,反差如此之大,让律师如何适从?
推而广之,律师协会又是依据什么标准判定被处分律师发函“严重夸大法律后果”的?《律师函》妥与否、违规与否的边界在哪里?
2、除“解约通知函”外,常被收函人撕碎了踩在脚底的《律师函》作用有多大,大家心知肚明,一个等同于委托人自言自语自述的东西,仅仅因为出自代理律师之口,法律效力没有丝毫增加,枷锁已经牢牢套在上了律师脖子上,《律师法》规定的律师执业权利边界又在哪里?
3、本案与广州律协“律师函事件”案提醒同行,虽然妥与否、违规与否边界不清,但发送律师函确实存在风险,需要发函律师充分斟酌措辞,避免被不妥、被违规;
4、“律师兴则法治兴,法治兴则国家兴”,一个阳光透明的法治社会,当允许律师发挥作用,不应借“行业自律”之名,对律师合法执业权利做出诸多限制。
感谢深圳中院对律师函的客观评价,并通过个案充分发挥法的指引作用,指引人们以礼相待,文明交流,
避免免情绪化的辱骂与指责,为深圳中院点赞![赞][赞][赞]
下图:广州律协:发律师函“吓唬”对方也构成违规!
来源:小雨点探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