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为提高网站点击率,未经许可擅自将他人的注册商标设置为搜索关键词,而后引流到自家网页,该行为如何定性?近日,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发布一起侵害商标权案件,侵权方被判赔30万元。
为提高网站点击率,未经许可擅自将他人的注册商标设置为搜索关键词,而后引流到自家网页,该行为如何定性?近日,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发布一起侵害商标权案件,侵权方被判赔30万元。
“XX直播”(化名)是一家互动直播平台,A公司享有该注册商标的专用权。
“XX交友”(化名)网站的运营主体为B公司。为推广网站,B公司购买了某网络搜索引擎平台的竞价排名广告服务,并主动选择将“XX直播”设置为广告关键词,使公众在该搜索引擎搜索以上关键词时,“XX交友”网页链接能够出现在搜索结果页面的第一条或显著位置,链接标题和网页描述中出现大量包含“主播直播”等内容的表述。
A公司认为,B公司的行为侵犯其商标专用权,遂诉至番禺法院,请求判令B公司赔偿相应经济损失。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B公司赔偿A公司经济损失30万元。
该判决已生效。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崔淑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本案中,B公司为获得流量和增加交易机会,在推广其经营的“XX交友”网站时,设置“XX直播”等关键词,并在链接标题和网页描述中进行使用、展示,使搜索相关关键词的公众在看到该搜索结果广告链接时产生了一定的混淆,会让人误以为“XX交友”网站与“XX直播”是同一平台或存在关联,B公司的行为侵害了A公司的商标专用权。根据案涉商标的知名度、侵权持续时间、具体侵权情节、被告主观过错等因素,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企业经营应以诚信为要,企图通过傍名牌、搭便车、蹭热度等方式提升影响力只会得不偿失,触犯法律的需要承担相应责任、甚至支付惩罚性赔偿金。广大网民日常使用搜索引擎时要注意辨别搜索结果,若发现异常,应及时向平台反馈或向相关监管部门举报,共同营造健康、有序的网络环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四十八条 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来源:小盒看科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