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击丨隐私泄露、隐形加班、成果归属不定,数字化职场的权益边界何在?

B站影视 电影资讯 2025-09-22 18:24 1

摘要:2025年9月15日至21日是国家网络安全宣传周。随着数字化办公日益普及,它在带来高效与便利的同时,也伴随诸多新型挑战——隐私泄露风险加剧、“隐形加班”现象频发、数字成果归属不清等问题逐渐浮现。劳动者的个人信息安全、工作与生活界限模糊、数字创作权益保障等议题亟

2025年9月15日至21日是国家网络安全宣传周。随着数字化办公日益普及,它在带来高效与便利的同时,也伴随诸多新型挑战——隐私泄露风险加剧、“隐形加班”现象频发、数字成果归属不清等问题逐渐浮现。劳动者的个人信息安全、工作与生活界限模糊、数字创作权益保障等议题亟待关注。记者采访了上海众华律师事务所的张烨石律师,探讨如何在数字时代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便捷数字工具也可能带来“新困”

可以说,灵活的工作方式是数字化职场最大的亮点之一。数字化职场离不开协作和沟通工具,如今,远程办公已成为一种常态,部分企业通过数字化管理手段可以实现让员工在家办公、跨地域协作。员工只要使用视频会议、文档共享、任务管理工具等平台,即使在不同地点也可确保工作能顺畅进行。

不过,数字化工具打破了物理办公场所的限制,也模糊了工作与生活的界限,导致“隐形加班”成为常态。伴随远程办公、居家办公等新型办公形式而来的,是劳动者“随时在线”的状态,但许多受访者表示这种状态并非一件好事——它使得《劳动法》规定的“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形同虚设。“下班时间更加模糊了,有时深夜都得参加视频会议,老板还觉得只是线上开个会,不算什么。”有职场人表示,此形式下“加班”的认定亦没有相应的明确标准和操作方法。

另外,数字化趋势无疑让企业在员工管理便捷度方面更进一步,但也带来了一定困惑,如工伤问题难界定。“若员工在家办公时不小心受伤,能不能算工伤?”记者采访时,有不少企业管理者发出如是拷问。记者还查询到一则相关案例,沈女士(化名)是上海某网络公司的员工,该公司实行居家办公制度。某日居家办公期间,沈女士不慎摔倒受伤,次日前往医院就医,被诊断为右桡骨骨折。事后,她通过微信向主管报告受伤情况,并申请认定工伤。但公司认为该情形不符合工伤认定标准,拒绝为其申报,导致双方产生争议。这并非个例,新型办公形式不断涌现下,工作地点和生活场所的高度重合,导致员工在脱离传统办公场所之后,原本按“三工”标准判定的工伤问题也成了困住企业与员工的棘手难题。

【律师解析】

针对“随时在线”和“隐形加班”问题,张律师表示,《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八小时工时制度,并未因工作地点改变而失效,核心在于举证困难。他解释说,劳动者可以自行保存加班证据,如深夜会议的邀请记录、非工作时间的工作沟通截图等。

对于工伤认定难题,张律师结合居家办公摔倒的案例分析,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关键在于伤害是否因工作原因发生。“家庭办公室在特定情况下可视为工作场所的延伸,但需有充分证据证明受伤时员工正在执行工作任务。”他提醒。

张律师还补充道,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视同工伤。对于在家中通过数字工具工作期间发生意外,司法实践正逐步探索将其纳入工伤保护范围,“现有法律法规原则上仍适用,但企业和劳动者都需重新适应。”他建议,企业通过规章制度明确远程办公的工时、加班认定流程及工作区域要求,而劳动者要有意识地固定证据,保护自身权益。

数字化管理下的“隐私侵蚀”之嫌

在数字化职场环境中,企业广泛应用各类数字化考勤、任务管理、效率监控等软件,在信息技术为企业管理带来便利的同时,也频频引发员工个人信息权益被过度侵蚀的争议。这些软件工具往往要求员工提供大量个人信息、开启定位、进行人脸识别,甚至存在实时屏幕监控、网络活动追踪等功能,无形中收集大量员工数据,甚至有“过度”之嫌。

今年稍早期,就有网友爆料称,在某社交媒体上看到一家公司在直播其员工周末上班的画面。直播场景为一间办公室,画面中能看到员工在工位工作。记者查阅资料还发现,北京某环保公司与某医疗公司“查找内奸”两个案例,也反映出当前企业以管理权之名,利用数据恢复、通讯监控等数字手段逾越合理管理边界,侵害劳动者隐私的典型问题。

在北京环保公司案中,公司以马某严重违纪为由拒绝续签合同,其核心证据是从工作电脑中恢复的已删除微信聊天记录。法院指出,用人单位处理员工个人信息必须以知情同意为基础,且目的应当明确、合理,并与用工管理直接相关。该公司擅自恢复、查看并使用员工已删除的聊天内容,既缺乏合法性基础,也明显超出必要的管理范围,构成对个人信息权益的侵害。类似情形也出现在某医疗科技公司的“查手机”事件中。公司以查找泄露信息为由,强行要求检查员工手机微信内容,因林女士拒绝配合,便认定其属“内奸”并予以辞退,还扣发工资。

【律师解析】

虽然《劳动合同法》赋予用人单位用工管理权,但这项权利并非没有边界,张律师强调。“企业的管理权必须与员工的个人信息权益、隐私权取得平衡,”他提到,“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处理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和诚信原则。”若企业利用管理地位强制获取员工个人信息,涉嫌构成强迫同意,在法律上是无效的。

针对办公室直播监控等现象,张律师明确指出,若未经员工明确同意,通过直播公开工作场景,此举或涉嫌违法。即使是工作场所,员工也享有合理的隐私期待。张律师还就北京环保公司案例中恢复删除微信记录的行为分析称,法院的裁判立场非常明确——用人单位不能以管理为名无限度侵蚀员工私权。“微信聊天记录包含大量私人信息,即使存储在办公设备上,其私密性也不应被轻易否定。公司单方面恢复已删除数据,显然超出了合理的管理范围。”

张律师提醒称,数字化管理工具的使用必须遵循必要性原则,明确告知收集范围和使用目的,并取得员工同意。否则,不仅收集的证据无法在劳动争议中被采信,企业还可能因侵犯员工个人信息权益而承担侵权责任。

数字成果权益归属待明晰

从一行行代码到虚拟数字人形象,从专利技术文档到数字艺术作品,数字化浪潮在持续推进。然而,在这一进程中,数字成果的权益归属问题也逐渐浮现。

不少技术开发者反映,其在职期间主导研发的创新算法或软件系统,在离职后却被公司以“职务发明”为依据主张完全权利,个人的贡献难以得到充分体现。与此同时,数字内容创作者也面临类似状况:如,有设计师为企业开发出虚拟数字人形象后,该形象被公司用于其他商业场景或额外推广活动,而创作者本人却并未获得相应通知或收益分享。

与此同时,随着远程办公模式的普及,数字成果的传播、复制和修改变得更加便捷,劳动者对自身数字产出的控制力面临新挑战。企业通常通过劳动合同中的概括条款或内部管理制度,对员工在职期间的数字创作提出广泛的权利主张。而在日常工作中,各类数字管理系统实时记录、存储员工的工作成果,但其使用边界和权利规则往往未得到清晰界定。

值得注意的是,在虚拟数字人、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等新兴领域,由于创作主体和创作方式的复杂性,相关数字成果的权利界定尚未形成明确的法律共识,这为权益归属的认定带来了更多现实难度。在此背景下,如何界定企业与劳动者对数字成果的各自权利,正引起关注。

【律师解析】

张律师分析指出,《专利法》虽规定职务发明归属单位,但企业常扩大解释范围。他补充道,根据《劳动合同法》,双方可通过合同约定知识产权归属,但约定不应显失公平。对于数字内容创作权益,张律师则指出,虚拟数字人等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企业超出原约定范围使用作品时,应向创作者支付报酬。他还提到,2023年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的《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指南》明确要求企业建立公平合理的收益分享机制。

关于远程办公模式带来的新挑战,张律师解释道,企业通过格式条款主张权利时,需遵循《民法典》规定的公平原则和提示说明义务,“单方面制定的内部制度不能当然产生法律效力。”而面对AI生成内容等新兴领域的权属争议,张律师称目前法律存在滞后性,建议企业与员工通过协议明确约定数据训练、算法改进所产生的知识产权归属,避免日后纠纷。

来源:劳动报一点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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