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今年以来,南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坚持“守底线、护民生、保安全、促发展”总体思路,以“春雷行动2025”和“守护消费”铁拳行动为抓手,严厉打击危及“三品一特”安全、侵犯知识产权、危害消费者权益和财产安全、危害公共利益、冲击道德底线、造成恶劣影响及故意违法、屡教不改
今年以来,南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坚持“守底线、护民生、保安全、促发展”总体思路,以“春雷行动2025”和“守护消费”铁拳行动为抓手,严厉打击危及“三品一特”安全、侵犯知识产权、危害消费者权益和财产安全、危害公共利益、冲击道德底线、造成恶劣影响及故意违法、屡教不改等违法行为。
4月18日,南充市市场监管局公布了2025年第二期部分典型案例,旨在形成威慑,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市场监管力量。
案例1.顺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重庆某公司为南充某高校安装使用未经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和超量计费案
近期,南充市顺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消费者投诉,称“重庆某公司在南充市某高校学生公寓经营的生活用热水表误差大于10%,不符合国家计量标准”。
经查,当事人通过招投标方式与南充某高校签订《采购合同》,在该校学生公寓安装智能热水表5669只,经营热水洗浴服务项目,在安装前未按规定对上述智能热水表进行计量检定,该热水表以0.1L为单位进行计量,以1L为单位进行预扣收费,用户在使用热水时,存在不足1L按照1L计算费用的情况,即超量计费每次多收0.01-0.03元。经统计,当事人于2020年9月25日-2024年7月2日期间,经营热水洗浴服务项目多收费27.9093万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和《四川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2025年4月10日,该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没收违法所得27.9093万元,处罚款3600元。
案例2.阆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阆中某超市经营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案
近期,南充市阆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消费者投诉,对阆中市某超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超市售卖有未取得第二类医疗器械注册证的玻璃体温计(外包装标注“CLINICAL THERMOMETER”)8支。经查,当事人未取得《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证》,于2024年9月15日以3元/支的价格从网上购进外包装标注有“CLINICAL THERMOMETER”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玻璃体温计12支,在超市以15.9元/支、在美团上以第一支4.88元第二支15.9元的优惠价格对外销售,共计销售4支,货值金额127.2元,违法所得18.54元。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五十五条规定,构成了未经备案经营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今年1月23日,南充市阆中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体温计8支、没收违法所得18.54元、处罚款1万元。
案例3.南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南部县某便利店向未成年人销售酒案
今年3月4日,南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12345政务服务平台转办的投诉,称南部县某便利店向其小孩(未成年人)销售酒的违法行为,并提供了该便利店出具的收银小票。3月5日,执法人员调取了该店监控视频,显示该店店员于3月3日13时29分向一名身着校服的未成年学生销售了2瓶RIO预调鸡尾酒微醺系列3度灌装酒,销售价17元,与收银小票上内容相符,且该店未在醒目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的标志。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了向未成年人销售酒且未设置不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的标志的违法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3月31日,南部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3元,处罚款1000元。
案例4.西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西充县某加油站破坏加油机计量器具准确度案
近期,西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邀请相关专家对西充县某加油站加油机计量器具准确度进行突击检查,发现该加油站配置的2台“税控燃油加油机”通过连接外部设备(装有作弊软件程序的电脑和通讯控制器)可以下发指令随意控制出油量。
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10月下旬,雇用他人篡改了站内2台加油机内四块主板的程序,通过连接外部设备破坏加油机计量准确度,使用遥控器发出指令控制出油量,使实际加油量小于加油机显示加油量数值。截至案发时,当事人利用计量作弊的违法所得为25.15万元。
该加油站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六条规定,2025年1月17日,该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25.15万元、没收已篡改程序的加油机主板4块,处罚款1800元。
5.营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营山县某零食店实施不正当价格行为案
今年3月12日,营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营山县某零食店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其宣传海报上标注“打折”的产品,实际折后销售价格与折前销售价格完全一致,并未进行任何折扣。例如,宣传海报中标注的“百事可乐(330ML)”折后销售价格为1.8元/瓶,经核实当事人的收银系统,折前销售价格也为1.8元/瓶,并未实际降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规定,商家在进行促销活动时,必须明确标注原价和现价,并确保折扣真实有效。该门店的行为构成了虚假折扣违法行为,同时也误导了消费者,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的相关规定。4月1日,营山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2000元。
6.蓬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蓬安县某超市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今年2月19日,蓬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超市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该超市售卖的“南孚聚能环4”5号电池,外包装上无防伪码,经商标持有人鉴定系侵犯“南孚”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假冒产品。
经查,2024年1月下旬,当事人以2元/粒的价格在一辆途经该镇的配货车上购进了上述电池一盒(60粒/盒)放于店内销售,截至今年2月19日,当事人以2.5元/粒的价格已销售22粒,货值金额为150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构成了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行为。4月10日,该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南孚聚能环4”5号电池38粒,处罚款500元。
7.蓬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蓬安县某摩托车行销售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案
今年1月13日,蓬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蓬安县某摩托车行进行监督检查,现场对店内的2辆雅迪电动自行车鞍座进行了测量,长度均为560mm,不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 17761-2018)“电动自行车鞍座长度小于或者等于350mm”的规定。
经查,今年1月10日,当事人采购了上述电动自行车2辆,为促进销售擅自对鞍座长度进行了改装,以2500元/辆的标价进行销售,截至案发时上述2辆电动自行车尚未售出,没有违法所得。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构成了销售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电动自行车违法行为,且当事人因同样违法行为于2024年10月被行政处罚后未进行改正。今年3月17日,蓬安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上述2辆电动自行车,处罚款1万元。(作者: 记者程伯全 编辑:张璐 校对:袁梦葳)
来源:四川食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