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第一种声音将判决与当下的“低结婚意愿”形成捆绑,臆想出一种“负面的社会效果”,这样判决以后谁还敢结婚啊?借此向判决施压,这显然是一种勒索。这才是真问题:如果这不叫强奸的话,谁还敢订婚,谁还敢结婚?第二种声音是“以后结婚发生性关系是不是都要签协议”,将性同意诉求
摘要:第一种声音将判决与当下的“低结婚意愿”形成捆绑,臆想出一种“负面的社会效果”,这样判决以后谁还敢结婚啊?借此向判决施压,这显然是一种勒索。这才是真问题:如果这不叫强奸的话,谁还敢订婚,谁还敢结婚?第二种声音是“以后结婚发生性关系是不是都要签协议”,将性同意诉求推到极端层面,扭曲为常情常理的敌人。第三种声音是将订婚强奸案判决与当年的彭宇案对比,认为会造成社会信任的滑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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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斟酌如何描述山西大同这起案件时,很是纠结——称之为“订婚强奸案”,订婚的前缀描述,会不会形成对“强奸”事实本身的歪楼?此前过度强调“彩礼”,就成为一些人搅浑水的标签。但仔细思考还是觉得这个描述很贴切,订婚是事实,也是此案相比一般强奸案的不同之处,“订婚强奸案”的标签绑定,有利于打破一种传统误解,推进性同意观念水位的提升:订婚并不意味着性同意性承诺,强迫发生性关系,就是强奸。婚内都可认定强奸,订婚后悖背性同意,更可认定。
4月16日上午,备受关注的“订婚强奸案”二审维持原判。大同中院消息显示,二审法院审理查明,2023年1月30日,上诉人席某某与被害人经当地婚介机构介绍认识后确定恋爱关系;5月1日,双方订立婚约;5月2日下午,席某某不顾被害人反抗,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山西省阳高县人民法院一审以强奸罪判处席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判后席某某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总体来看,判决还是有说服力的:女方表示了非常明显的、强烈的反抗,不惜点燃窗帘设法脱身。男方在过程中有控制被害人的手机,将被害人反锁于屋内,拖拽被害人回房间等诸多强制行为,显然已经违背了被害人的意愿,构成了强奸罪的关键要素。——事实能对判决形成支撑。但还是有法律人从专业角度质疑了判决,认为审判长未能排除合理怀疑,“插入行为”缺失客观证据仅是司法推断,还存在生物物证与医学检验的缺失。有人批评法官违背“缄默要求”公开评论案件,成为自己判决的辩护人。——我并不认为这些质疑会消解法律权威,或是与“性同意观念”为敌。正义有很多层面,维护身体主权让强奸犯受到惩罚是正义,捍卫正当的辩护权、维护程序正义,也是正义,正义往往是在这种张力场中实现的。当一切朝一个方向进行时,排除“合理怀疑”的努力值得尊重。
但专业角度的质疑之外,有几种声音很容易混淆视听,甚至对法律判决形成某种勒索和绑架,有必要予以批驳。
第一种声音是“如果这叫强奸的话,那以后谁还敢结婚啊”,将判决与当下的“低结婚意愿”形成捆绑,臆想出一种“负面的社会效果”,借此向判决施压。这显然是一种勒索,判订婚强奸案,跟“不愿结婚”有什么关系呢?这种腔调,预设着一种“订婚结婚就获得了无须性同意就能要求发生性关系的正当合法权”,可这个判决,指向的正是这种悖离现代法律要求的陈旧观念。结婚是什么?不是获得对配偶身体和精神的支配权,更不是什么“理所当然的性随意权”,而是两个相爱的人在婚姻契约下组建一个保持各自主体性的家庭。如果结婚仅仅为了随意支配对方身体、随意发生性关系,这不是结婚,而是身体奴隶,这种婚不结也罢。有基本的三观的话,应该这样问:如果这不叫强奸的话,谁还敢订婚,谁还敢结婚?
大清早亡了,现代社会下,价值观还散发着如此腐臭的气息,不是“谁还敢结婚”,真问题应该是:谁敢跟这样的人结婚?
第二种声音是“以后结婚发生性关系是不是都要签协议”,将性同意诉求推到极端层面,扭曲为常情常理的敌人。很显然,起码在这个案件中,当事人的强制、强迫、悖离受害人意愿,是十分明显和直接的,还要怎样才叫拒绝和反抗呢?所谓性同意,不是非要签一个协议,它意味着一种对意愿的尊重,包括三个层面:其一,积极的同意,对性行为“say yes”。其二,性同意的年龄限制,不是日常生活意义上的“赞成”,而是达到一定年龄表达的同意才可。其三,性同意意味着身份平等,师生、医护、上下级等不平等关系下的“同意”,并不视为同意。——将正常的同意诉求描述为“是不是夫妻生活都要签协议”,这是对性同意的妖魔化。实际上,结婚后同样“不能违背意愿”,这也是法律的要求。
第三种声音是将订婚强奸案判决与当年的彭宇案对比,认为会造成社会信任的滑坡。很不喜欢这种逻辑,动不动就拿某个判决跟彭宇案对比,这也是一种法律勒索。实际上,舆论对彭宇案有很多误传,事实并不像网传的那样“做好人没好报”“扶老人反被诬陷”,道德滑坡也是臆想出来的。多年后权威部门的调查还原了当年的事实,彭宇确实与老太太发生了碰撞,严格意义上,我国司法实践中,并未发生过一起仅因扶人而让扶人者担责的判例,彭宇案存在很大的舆论误读。很多时候,谬种流传,彭宇案已经成为一个筐,种种情绪都以彭宇案为名去渲泄。
这件案件的判决,与彭宇案没有什么可比性,强制和强迫是很明显的,跟“社会信任”和“公序良俗”没什么关系。真要说破坏社会信任,倒是那个施害者,以为给了彩礼、订了婚就可以理所当然地发生关系,理所当然地赢得共情,恰恰是这种错误、落后的观念,破坏着信赖和良俗,制造着对婚姻的恐惧,让人害怕走进婚姻的“监狱”。被误传了很多年的彭宇案,没法给一个强奸案当事人背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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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吐槽青年曹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