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女教师聊八卦黄谣,被行拘!

B站影视 港台电影 2025-09-21 16:15 1

摘要: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千万要管住嘴!

处罚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十九条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

(一)情节特别轻微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

(三)出于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

(四)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

(五)有立功表现的。

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细节一:群聊的性质与传播范围

虽然传播者林女士强调,传播谣言的两个微信群分别是3人的家庭群和3人的闺蜜群。她认为这是“小范围亲密人员内部的闲聊”,具有私密性和隐蔽性,并非故意在公开场合或大群中散播。但事实是林女士还将该不实信息私发给了个人 。

那么,这种小范围私聊是否构成法律上的“传播”,以及警方是否因后续的扩散结果而归责于最初的传播者林女士。按照最高院指导案例,不特定关系人组成的微信群具有公共空间属性。虽然微信群聊(即使只有三人 ) ,但由于群消息具有内容的可扩散性,也就是群内的任何信息都可以被轻易地截图、转发到其他群或平台,从而瞬间打破“私密”的边界,具备被无限放大的可能。

细节二:林女士主观是故意还是过失

林女士辩称,她传播该信息时,当地已有相关传言,她并未主动制造谣言,也未核实信息的真实性。林女士传播尤其是可能对他人名誉造成严重损害的信息,负有审慎核实义务,即使不构成故意, 也构成法律上的重大过失。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特别是教师,应当预见到传播此类严重涉及他人隐私和道德品行的信息,如果失实将造成严重后果。她负有核实的义务却未履行,这种放任危害结果发生的心态,可以推定为间接故意或重大过失,足以满足行政违法的主观要件。

细节三:处罚是否适当

情节较重”的考量因素:通常包括手段、后果、主观恶意、次数,受害人的精神状态等。

在本案中,警方认定林女士“情节较重”,但鉴于其有主动投案情节,故依法减轻处罚,最终处以拘留2日(而非更重的5-10日)。《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规定了减轻或不予处罚的情形,其中包括“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这里说明一下,只要裁量幅度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如拘留1-10日),且无明显不当,就很难认定为违法。因此,林女士符合此情形,公安机关据此减轻处罚,程序适用正确。

来源:安徽王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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