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李某在云南省昭通市某街道办事处某社区拥有一处房屋,该房屋建于集体土地上,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准建手续和权属证明。
“法无授权不可为”,这不仅是对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也是司法机关在行使审判权时必须恪守的准则。
法院作为中立的裁判者,其职责在于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而非替代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职权。
尤其在涉及专业性行政判断的领域,如违法建筑的认定,法院更应保持谦抑,避免越俎代庖。
案号:(2019)云行终165号
近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一份判决,为我们清晰勾勒出了司法权与行政权之间的那条“楚河汉界”。
案件回溯:程序违法下的拆迁纠纷
李某在云南省昭通市某街道办事处某社区拥有一处房屋,该房屋建于集体土地上,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准建手续和权属证明。
后因该地块被列入征地拆迁范围,2018年4月16日,街道办事处对房屋进行了实地调查测量,李某本人签字确认了测量结果。
然而,仅仅8天后的4月24日,街道办事处便在未履行任何正式认定和处理程序的情况下,直接拆除了李某的房屋。
李某不服,一纸诉状将街道办事处告上法庭,请求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确认该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一审:程序违法,但越权认定实质
昭通中院一审审理后,确认了街道办事处拆除行为的存在。法院首先依据《土地管理法》和《云南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对涉案房屋的性质进行了判断:“李某所诉房屋未依法经过审批,也未取得权属依据,属于违法建筑。”
进而,法院指出,即便房屋属于违法建筑,其强制拆除也必须遵循法定程序。根据《云南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处置部门必须履行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作出并送达违法建筑处置决定、发布强制拆除公告、制作笔录并妥善保管财物等一系列程序。而街道办事处未履行任何上述程序,其行为明显违法。
因此,一审判决:确认街道办事处2018年4月24日强制拆除李某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
这一判决,在结果上支持了李某的诉求,确认了街道办行为的违法性,但其论证过程中关于“房屋属于违法建筑”的认定,却为后续上诉埋下了伏笔。
二审:纠正越权,严守权力分工
李某对一审判决并不完全满意。他虽然胜诉,但坚决反对一审法院对房屋系“违法建筑”的实质认定。
其上诉理由直指核心:本案诉讼标的是“强制拆除行为”的合法性,而非“房屋本身”的合法性。
在行政机关(街道办事处)自始至终未作出任何违建认定决定的情况下,一审法院直接替代行政机关对房屋性质下结论,属于超越司法职权,侵犯了行政权的专属领域。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后,作出了精彩的“区分判决”:
1. 维持结果: 二审法院完全支持一审关于程序违法的认定。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行政机关实施强制拆除前,必须经过催告、听取陈述申辩、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并依法送达等程序。
街道办事处未履行任何程序即直接强拆,严重违反法定程序,该行为违法性确凿。因此,一审判决确认违法的结果予以维持。
2. 纠正错误: 二审法院明确指出了一审法院的越权之处。《城乡规划法》和《云南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明确将城乡规划管理和违法建筑的处置职权,赋予了人民政府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等专门机构。
认定某一建筑是否属于违法建筑,是法律赋予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行政职权,属于行政判断的范畴。
法院的职责是在行政诉讼中,审查行政机关作出的违建认定决定本身是否合法,而非在行政机关未曾作出认定时,直接代替其进行认定。
因此,一审判决中“原告所诉房屋……属于违法建筑”的表述,超出了司法审查的权限,应予纠正。
最终,云南省高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即维持确认强制拆除行为违法的判决结果),但同时明确纠正了一审判决中的不当认定。
案例启示:权力的边界与法治的精髓
云南高院的这纸判决,虽仅针对个案,但其蕴含的法理却具有普遍而深远的意义:
1. 捍卫职权法定原则: 现代行政法的基石是“职权法定”,即行政机关必须在法律授予的权限内活动。
同样,司法机关也必须在《行政诉讼法》等法律授权的范围内进行审查。司法权不能主动闯入行政权的领地,替代行政机关作出本应由其作出的初始判断。这既是权力分工的要求,也是对行政专业性的尊重。
2. 明确司法审查的有限性: 行政诉讼是司法权对行政权的监督,但这种监督是事后监督、合法性监督,而非替代行政机关行事。法院审的是“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而不是直接去处理“行政事务”。
在此案中,审查“强拆行为”是否合法是法院的职责,但直接认定“房屋是违建”则超出了职责范围。
3. 程序正义的独立价值: 此案再次彰显了“程序正义”的独立价值。即使实体上可能存在瑕疵(如房屋确无合法手续),行政机关也不能因此绕过法定程序。
程序违法,同样会导致行政行为被确认违法。李某的胜诉,正是程序正义的胜利。
4. 对权利的双重保障: 二审判决既保障了李某对抗程序违法行为的权利(维持确认违法),也保障了他不被法院不当裁判实质性剥夺未来申辩权利的机会(纠正违建认定)。
如果法院直接认定房屋为违建,可能会在后续的赔偿等程序中,对李某产生极为不利的预决效果。
结语
“上帝的归上帝,凯撒的归凯撒。” 司法权与行政权各有其疆域,彼此的尊重与恪守是法治秩序得以维系的前提。
(2019)云行终165号案件犹如一个生动的普法课,它告诫行政机关:执法必须恪守程序;同时也提醒司法机关:审判必须严守边界。
权力的运行只有在各自的轨道内驰骋,才能最终实现对公民权利最坚实的保障,这正是“依法行政”和“依法审判”共同的精髓所在。
来源:秦姑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