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进电台 电台带“法”惠民生——法援惠民生之普法进电台系列活动十五

B站影视 电影资讯 2025-04-17 20:22 1

摘要:市法律援助中心聚焦群众法律服务需求,积极营造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的良好社会风尚。今年以来,中心继续与交通广播FM100.8频道合作,以“法律援助+广播电台”的模式直播送“法”,将法律服务送到群众身边。

大连市法律援助中心

市法律援助中心聚焦群众法律服务需求,积极营造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的良好社会风尚。今年以来,中心继续与交通广播FM100.8频道合作,以“法律援助+广播电台”的模式直播送“法”,将法律服务送到群众身边。

在4月16日的节目中,法律援助律师围绕劳动合同建立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了解答,并通过以案释法的方式,详细讲解了案例中涉及的法律知识。同时,在直播间与听众互动,现场解答了听众和网友的法律咨询。

2025年,市法律援助中心将继续常态化开展“法律援助+广播电台”服务模式,贴近群众需求、关注热点问题,解读实际案例、普及法律常识,引导群众知法、守法、懂法、用法,让群众感受到法律援助的温度。

案例一:口头变更劳动合同并实际履行案

基本事实:2021年10月,于某某入职某面业公司从事销售工作,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未缴纳社会保险,初始月工资约定为8000元。2022年4月至12月,公司按销售量计算工资,于某某未提异议并领取工资,工作至2023年3月。2023年4月,于某某申请劳动仲裁被拒,后诉至法院,要求确认2021年10月至2023年3月的劳动关系,并主张拖欠工资、未签合同双倍工资差额、年休假工资及经济赔偿金共11.9万余元。某面业公司法定代表人胡某某与臧某某为夫妻关系。

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某面业公司与于某某均为适格的劳动关系主体。于某某从事的面粉销售工作属于公司业务组成部分,公司向其发放劳动报酬,且于某某接受公司考勤管理,向公司法定代表人胡某某及其妻子臧某某汇报工作,双方符合劳动关系的构成要件。某面业公司称于某某自2022年11月未再工作,但公司提交的考勤表及销售记录显示2023年2月仍有于某某的销售记录,因此法院不采信该辩解,支持于某某关于确认2021年10月至2023年3月存在劳动关系的请求。

关于工资支付方式,某面业公司主张自2022年3月起按销售量计算劳动报酬,于某某称未收到变更通知。但2023年1月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胡某某向于某某发送了2022年4月至12月按销售量计算的工资单,于某某未提出异议且领取了相应工资,并继续工作至2023年3月,实际履行了变更后的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因此,法院认定劳动合同变更有效,自2022年3月起按销售量计算劳动报酬,并据此计算拖欠工资、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及经济补偿金。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六条、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规定,确认于某某与某面业公司自2021年10月至2023年3月存在劳动关系,某面业公司支付于某某拖欠工资、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经济补偿金共计61598元;驳回于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提示: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有报酬的劳动,且与用人单位之间具有主体隶属性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确认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应当结合双方权利义务的履行情况来判断双方是否建立劳动关系,并从双方是否存在人身依附性及经济从属性、劳动者是否实际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指挥或者监督等方面进行综合考量。

口头变更劳动合同生效应当从四个方面理解:一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二是变更劳动合同,应当建立在劳资双方合意前提下,这种合意可以是明示的,也可以是默示的,即通过当事人连续的实际履行行为表现出来。需要注意的是,不能把沉默当成默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条规定,沉默只有在有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符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时,才可以视为意思表示。三是双方的实际履行行为必须达到一定的履行期间,即变更的劳动合同已经实际履行超1个月。四是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内容合法,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公序良俗。

案例二: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存在劳动关系案

基本事实:2022年7月,某配送公司与某人力资源公司签订《人员派遣协议》,约定由人力资源公司派遣员工至配送公司工作。柏某作为派遣员工在配送公司从事送货员工作。配送公司员工王某负责协调配送线路,其社保由配送公司缴纳。2022年12月,经柏某与王某沟通后,万某被介绍至配送公司从事送货员工作。万某上班第二天,在送货途中发生事故受伤。随后,万某提起劳动仲裁,仲裁裁决确认其与配送公司存在劳动关系。配送公司认为与万某无建立劳动关系的意图,也未办理用工手续,不存在劳动关系中的附属性和管理关系,不服仲裁裁决,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中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结合上述规定,首先,某配送公司系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用人单位,与万某之间系适格的劳动关系成立主体;其次,万某所从事的配送工作属于某配送公司的业务组成部分;再次,万某的工作是由王某确认并安排,万某在配送的过程中也系接受王某的支配与管理,而王某的社保由某配送公司缴纳,王某的工作内容亦属于某配送公司的业务组成部分,故万某在工作的过程中系接受某配送公司的支配和管理,某配送公司应对王某的招用人员承担相应法律后果。因此,法院判决确认某配送公司与王某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律师提示:劳动关系的特征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生产资料相结合,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具有明显的从属性即人身依附关系。同时,劳动关系本质上是劳动者通过付出劳动,以换取劳动报酬维持基本生活所需的交易过程,也即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还具有财产上从属性。

成立劳动关系的前提是存在实质用工行为,故在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的情形下,劳动者从事的劳动是否系用人单位的指派和确认、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是否需要接受用人单位的指挥监督和管理、劳动者在工作期间是否需要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和纪律、劳动者所提供的劳动是否系用人单位的业务组成部分以及用人单位是否支付劳动报酬等,均系认定劳动关系的综合考量因素。

来源丨大连市法律援助中心

通讯员丨李俊

编辑丨付清卓

校对丨孟辰

审核丨李东洋

来源:大连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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