曝光!典型案例公布,福鼎1例

B站影视 欧美电影 2025-09-20 16:24 1

摘要:基本案情:当事人从2022年3月开始,以“HARMAN哈曼中国专卖官方商城”为名称的网站上向中国境内客户出售举报人哈曼(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旗下AKG、JBL、HARMANKARDON品牌的耳机、音箱、音响等产品,利用该网站通过一件代发模式(即客户在http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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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德市某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案

基本案情:当事人从2022年3月开始,以“HARMAN哈曼中国专卖官方商城”为名称的网站上向中国境内客户出售举报人哈曼(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旗下AKG、JBL、HARMANKARDON品牌的耳机、音箱、音响等产品,利用该网站通过一件代发模式(即客户在https://harmanchina.net/网站下单,当事人收到款后,向有销售哈曼产品的淘宝店铺下单,然后通过淘宝店直接发货给客户)赚取差价的方式从中牟利。支出金额扣除交易中途关闭、退款、未发货等共计680264.89元。当事人未经举报人授权,在案涉网站上使用举报人的企业名称“哈曼”,并凭借“专卖官方商城”等表述、“HARMAN”标识和以“harman”为主体的域名的网站上出售举报人旗下产品,致使相关公众以为案涉网站由举报人经营或者举报人授权经营,引人误认为该网站与举报人存在特定联系,造成市场混淆,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六条规定实施混淆行为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商品。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蕉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36052元。

02

福鼎市某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利用网络实施混淆案

基本案情:当事人经营的网店于2025年1月初从山东烟台小商品批发市场购进一批“楼舞”牌补漆膏,规格为25ml/支,购进数量为870支,单价1.5元/支,货款共计1305元。当事人于2025年1月7日将该批次“楼舞”牌补漆膏在其拼多多网店上架销售,商品id为683019413484,当事人在该批次产品网页标注名称“双利木器修补漆膏家具修补液维修木门地板实木划痕修复油漆补漆笔”及使用“双利”牌补漆膏产品的图片,实际售出的为“楼舞”牌补漆膏。经调取当事人拼多多网店销售记录,核实上述“楼舞”牌补漆膏于2025年2月7日当天全部售出,共计产生交易880单,因为消费者下单后未付款导致交易关闭以及下单后即申请退款导致交易取消69单,实质交易811单,售出产品870支,实际销售额总计1861.26元。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在其网店销售“楼舞”牌补漆膏产品却标注并使用“双利”牌补漆膏产品的名称及图片的行为,违反《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利用网络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以为是他人商品(本规定所称商品包括服务)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第(五)项之生产销售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商品;”的规定,构成利用网络实施混淆的违法行为,福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罚款2000元。

03

寿宁县某百货商行虚假宣传案

基本案情:当事人在网络上购进了挖掘臂侧面标有“HIGH”字母款式的玩具挖掘机用于直播宣传,并将产品链接的产品主图设置为挖掘臂侧面标有“HIGH”字母款式的玩具挖掘机,当事人实际发货的产品为挖掘臂侧面标有“POWER”字母款式和“EXCAVATOR”字母款式的玩具挖掘机,与宣传展示的款式不符。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在平台网店上宣传展示的产品款式与实际发货的产品款式不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所述的情形,属于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构成了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结合自由裁量意见,寿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经研究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5000元。

04

屏南县某餐饮服务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基本案情:当事人的仓库冰箱内存放3.4公斤肉类,外贴手写“野猪肉”标签,现场无法提供该肉类《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及《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执法人员依法扣押。经委托检验,该肉类所检项目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要求。经查,该肉类系当事人2025年2月20日从屏南县某猪肉摊购入的猪肉(共10.5公斤,持有合法检验检疫证明),因部分外观与野猪肉相似,被用于制作菜品“红烧野猪肉”。截至案发,7.1公斤该猪肉制成7份菜品销售,单价130元,营业额910元,违法所得910元。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以猪肉为原料制成菜品,并以“红烧野猪肉”这一名称对外销售,未将菜品的真实状况据实宣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构成了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屏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20000元罚款。

05

周宁县某烧烤店虚假宣传案

基本案情:当事人于2025年4月开始在其店铺扫码点单上架销售“有机炒花菜”产品,并在美团、抖音平台上架“有机花菜”作为“湘当下饭2人餐”健康时蔬二选一中的一款产品。当事人扫码点单中的“有机炒花菜”产品一共销售了18单,其中7单22元,11单20元;美团、抖音上架的“湘当下饭2人餐”一共销售了6单,其中美团销售4单,抖音销售2单,但消费者健康时蔬二选一现场核销时均未选择“有机花菜”,而是选择了“湘府下饭菜”。当事人销售“有机炒花菜”的总金额为374元。当事人销售的花菜是从周宁县强强蔬果店购进的,进货价是3元/斤。当事人确认其销售的为普通花菜,无法提供有机证明。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在现场扫码点单菜单中对外宣称是“有机炒花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规定;当事人在美团、抖音客户端上对外宣称是“有机花菜”的行为,违反了《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周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虚假宣传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5000元。

审核:汪晶晶监制:黄益升

总监制:王良伟

来源:幸福福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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