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贝餐厅内有人用公筷喂狗?律师解读→

B站影视 韩国电影 2025-09-20 09:16 1

摘要:陈先生回忆,事情发生在8月31日晚,他带着孩子前往温州某商场一家亲子主题的西贝餐厅就餐。用餐过程中,两名顾客带着一只宠物狗进入餐厅,不仅将狗放在餐椅上,待菜品上桌后,还直接用餐厅提供的筷子夹菜喂狗。

日前,

浙江温州市民陈先生向媒体求助,

他带孩子一起去餐厅吃饭

却发现隔壁桌有人带着狗一起吃饭,

还用筷子喂狗。

陈先生回忆,事情发生在8月31日晚,他带着孩子前往温州某商场一家亲子主题的西贝餐厅就餐。用餐过程中,两名顾客带着一只宠物狗进入餐厅,不仅将狗放在餐椅上,待菜品上桌后,还直接用餐厅提供的筷子夹菜喂狗。

陈先生说,他当即找到餐厅店长反映情况,但店长当时表示“没有不让带宠物的政策”,未给出进一步解决方案。

沟通无果后,陈先生选择报警,民警很快到场,查看了餐厅监控。

就此,记者致电该门店店长了解到,陈先生报警次日,当地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就到店并下达了整改通知书,门店现已整改完毕并通过验收。

店长同样表示,餐厅确实有“禁止宠物入内”的规定,当天因是周日,就餐高峰时段客流较大,餐厅工作人员因工作疏忽,未第一时间发现涉事顾客带狗进店。

那么,目前国家及地方层面有无法律明确禁止宠物进入餐饮场所?餐厅未能有效阻止这一行为,是否可认定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是否侵犯了其他消费者的权益?可能需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一起来看《法治日报》律师专家库成员、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尹玉律师的专业解读!

1、目前国家及地方层面有无法律明确禁止宠物进入餐饮场所?餐厅未能有效阻止这一行为,是否可认定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尹玉:目前,国家层面没有明确法律禁止宠物(非导盲犬等特殊工作犬)进入餐饮场所,仅有部分地方出台了相关的地方性法规。比如《西安市限制养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禁止携带犬只进入餐饮场所、商场、宾馆”;《上海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禁止携带犬只进入餐饮场所”。此事发生在温州市,《温州市养犬管理条例》并未禁止宠物进入餐饮场所。因此,本事件中单就允许宠物进入这一行为本身,很难直接认定餐厅违反了具体的禁止性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餐厅作为经营场所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包括提供安全的设施、合理提示警示、及时消除危险源等。餐厅应采取合理措施保障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

餐厅未能及时发现并制止顾客用公筷喂狗的行为,可能被视为未完全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宠物可能携带细菌或病毒,具有威胁其他消费者卫生安全的可能。其他顾客(尤其带有孩子)对用餐环境卫生的合理担忧,属于餐厅应保障的合法权益范围。餐厅的疏忽使宠物进入并发生用公筷喂狗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和安全保障权。

2、餐厅未能有效阻止顾客行为,是否侵犯了其他消费者的权益?可能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尹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宠物可能携带细菌或病毒,使用人用餐具喂狗,可能会污染餐具甚至实物,给其他顾客带来潜在的健康风险。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本事件中,消费者有权获得符合卫生标准的用餐服务。“公筷喂狗”的行为降低了该餐厅的服务标准,破坏了消费者的用餐环境,导致消费者接受的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可能侵犯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

目前,虽无明确法律禁止宠物进入餐饮场所,但餐厅如果存在管理疏忽,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则侵犯了其他消费者合法权益,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如果因餐厅的疏忽,如宠物与消费者餐具存在交叉感染,直接给其他顾客造成了实际的人身损害(如疾病)或财产损失,受损害的顾客可以依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要求餐厅承担相应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虽目前暂无明确行政处罚依据,但若类似事件频发或造成严重不良影响,引发公共卫生安全问题,并引起市场监管等部门的介入,相关部门可依法处罚;若因宠物进入及喂狗行为引发严重公共卫生事件,如导致传染病传播等,相关责任人可能涉嫌犯罪,需承担刑事责任。

3、若其他消费者以受到精神困扰或用餐环境被破坏为由,要求涉事顾客承担责任,法律是否会予以支持?涉事顾客又该承担何种责任?

尹玉:此类消费纠纷中,消费者要求涉事顾客承担责任的诉求,存在获法律支持的可能,但需满足关键条件:需证明涉事顾客行为具有违法性或过错,且该行为已造成具体损害后果。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明确,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并造成损害,应承担侵权责任;若法律推定其有过错,且无法自证无过错,同样需担责。这意味着,其他消费者需举证:涉事顾客行为存在过错(如违反公序良俗、未尽合理注意义务),该行为侵害了自身合法权益,且已造成实际损害(如健康受损、精神困扰等)。

此外,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规定,若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即便未造成实际损害,但已构成现实威胁(如带来健康风险、污染餐品),受害者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等。而民法典第八条强调,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在餐厅用公共餐具喂狗等行为,显然违背社会公德。只要消费者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涉事顾客行为存在过错或违法性,并造成损害或现实威胁,其要求对方承担法律责任的诉求,通常会得到法律支持。

涉事顾客可能需承担民事责任,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侵权人可被要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这些责任可单独或合并适用。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之规定,若侵权人行为给孕妇、儿童等造成可证明的严重精神痛苦,或情节恶劣、影响广泛,可能需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若给餐厅造成经济、名誉损失,也需赔偿相应损失。另外,若其行为被认定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如扰乱公共秩序),公安机关可予以警告、罚款、行政拘留等处罚。

4、从法律角度看,餐厅需要采取哪些具体措施来履行其应尽的义务?当前法律法规对宠物进入餐饮场所及公筷使用规范存在空白,是否需完善相关立法以明确责任边界?

尹玉:从法律角度看,餐厅作为食品的提供者、公共场所的管理者,负有食品安全保障义务与一般安全保障义务。餐厅应建立并公示明确的宠物管理制度。通过张贴显著标识、将宠物禁止入内的规定写入顾客须知、顾客进店时服务员主动告知等方式,确保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同时,加强餐具与环境卫生管理,对餐具及用餐环境定期消杀,并做好消杀记录。另外,餐厅可设置投诉渠道,对顾客反映的问题在第一时间响应、记录、处理,必要时留存视频、照片等证据。

当前,法律法规对宠物进入餐饮场所及公筷使用规范存在空白。国家层面缺乏关于宠物进入餐饮场所的管理规定,各个地方对此的规定不统一,导致责任边界模糊。食品安全法仅泛化要求餐具清洗消毒,未针对动物接触进行细化;动物防疫法则侧重防疫,而非公共场所的行为管理。

现行规定存在不足,缺乏全国性统一法规明确禁止宠物进入餐饮场所。可以考虑在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或地方性法规中明确禁止宠物(除导盲犬等工作犬外)进入餐饮场所的室内区域。对公筷公勺的使用多停留在倡导层面,强制力不足。将公筷公勺的配备、标识、消毒要求纳入餐饮服务卫生标准,强化其强制性。

来源:黄河新闻网吕梁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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