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官说案︱乱用网络挣大钱 锒铛入狱方知悔

B站影视 内地电影 2025-09-19 18:25 3

摘要:张三在网络平台下载女性照片并包装成可以提供卖淫嫖娼服务的广告,并将这些信息发布在网络平台,吸引网友预约特殊服务,他再和一些不正规的会所联系将客户吸引过去消费以此谋利。发现“挣钱”之道后,张三将李四拉入伙,经查明两人先后在外网发布200多条此类信息并获利数万元。

由玉林市两级检察院与玉林广播电视台联合举办的新闻综合频道《法治新视界——检察官说案》普法栏目上新了!今天为大家带来的是《乱用网络挣大钱 锒铛入狱方知悔》案例,一起来看看吧!

乱用网络挣大钱 锒铛入狱方知悔

主讲人:黎锦耀

案情简介

张三在网络平台下载女性照片并包装成可以提供卖淫嫖娼服务的广告,并将这些信息发布在网络平台,吸引网友预约特殊服务,他再和一些不正规的会所联系将客户吸引过去消费以此谋利。发现“挣钱”之道后,张三将李四拉入伙,经查明两人先后在外网发布200多条此类信息并获利数万元。

最终,二人因涉嫌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法律知识讲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利用信息网络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的;

(二)发布有关制作或者销售毒品、枪支、淫秽物品等违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违法犯罪信息的;

(三)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条 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假冒国家机关、金融机构名义,设立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的;

(二)设立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数量达到三个以上或者注册账号数累计达到二千以上的;

(三)设立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通讯群组,数量达到五个以上或者群组成员账号数累计达到一千以上的;

(四)发布有关违法犯罪的信息或者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在网站上发布有关信息一百条以上的;

2.向二千个以上用户账号发送有关信息的;

3.向群组成员数累计达到三千以上的通讯群组发送有关信息的;

4.利用关注人员账号数累计达到三万以上的社交网络传播有关信息的;

(五)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检察官提醒

网络向来不是法外之地,公民享有自由言论的权利,但不能滥用这份权利去发布违禁信息,更不能想着钻法律的漏洞挣快钱。网络如海畅遨游,冲浪不可越鸿沟。黄赌毒讯勿传播,法纪高悬记心头!

来源:玉林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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