源代码、商业秘密和禁止招揽(6)

B站影视 欧美电影 2025-04-13 15:19 1

摘要:其中,在侵权责任承担问题上,二审法院明确本案停止侵害的具体方式、内容、范围包括但不限于:1)立即停止披露、使用、允许他人使用涉案源代码,前述停止侵害的时间持续至该代码为公众所知悉为止;2)签署保守商业秘密及不侵权承诺书。

其中,在侵权责任承担问题上,二审法院明确本案停止侵害的具体方式、内容、范围包括但不限于:1)立即停止披露、使用、允许他人使用涉案源代码,前述停止侵害的时间持续至该代码为公众所知悉为止;2)签署保守商业秘密及不侵权承诺书。

二审法院认为:

虽然甲此前个人持有的电脑以及A公司给其配发的办公电脑均已在事后被A公司控制,一定程度上降低了涉案技术秘密进一步泄露或扩散的风险,但如前所述,在A公司控制甲持有的个人电脑之前,不排除甲已经将从A公司处获取的涉案技术秘密即游戏项目的代码披露给乙和B公司,故上述风险应认为并未完全得到排除;同时,根据查明的事实,甲自2020年6月16日起批量下载A公司游戏项目的前端代码,并从6月21日起通过U盘陆续进行拷贝,该U盘并不在A公司委托北京某司法鉴定所进行数据固定和恢复的检材设备之列,由此表明承载涉案技术秘密的该移动存储载体目前可能并不在A公司的实际控制下,这就意味着涉案技术秘密即游戏项目的代码客观上仍存在泄露风险。尤其是,考虑到甲此前与乙的交流内容、乙的身份系B公司法定代表人、B公司与A公司之间存在直接竞争关系等因素,更不能排除甲、乙已经或者后续将从A公司处获取的涉案技术秘密向B公司披露,并允许B公司在未来经营过程中使用的可能性。因此,从最大限度保护A公司涉案技术秘密的考量出发,有必要判令甲、乙、B公司立即停止实施侵害A公司涉案技术秘密即游戏项目代码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停止披露、使用、允许他人使用A公司游戏项目的源代码,该不作为义务应持续履行至涉案技术秘密为公众所知悉为止。

二审法院还特别强调,虽然A公司在二审中表示不再坚持主张其第1项起诉请求中关于“判令甲、乙、B公司删除、销毁持有的A公司的技术秘密”的内容,但A公司对其诉讼请求所作的上述处分,并不意味在本判决生效后,如甲、乙、B公司仍持有承载A公司游戏项目代码之任何形式的载体,可以不经A公司的同意而继续持有、利用、处置承载A公司游戏项目代码之载体。

A公司在2020年11月提起诉讼时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连带赔偿经济损失约428万元,后来在二审询问中表示,关于经济损失,请求法院适用法定赔偿计算方法,对其主张的经济损失赔偿数额依法酌定。

二审法院最后酌定经济损失赔偿额为50万元,酌定时除了综合考虑涉案技术秘密的性质、商业价值及研发成本之外,还特别注意以下两个因素:

涉案侵权行为的性质较为恶劣,需要适当加重赔偿责任。

具体表现在,甲不仅以有预谋、有计划的方式窃取A公司涉案技术秘密即游戏项目的代码,还一并删除A公司跳板机及内网云端机器的日志操作记录及数据以掩盖其窃密行为,该删除行为必然给A公司内部系统的数据安全和正常运行造成负面影响甚至严重威胁。

涉案侵权情节和造成的损害后果相对而言尚不属十分严重,可以适当减轻赔偿责任:

1)甲虽实施了窃取A公司涉案游戏代码的侵权行为,但该行为在其本人从A公司离职后的很短时间内即被A公司发现,且案发后甲用于承载所窃取涉案游戏代码的相关电脑载体已被A公司有效控制;

2)A公司在本案二审中明确承认其涉案游戏项目尚未完成全部研发,亦明确承认其迄今为止未发现B公司利用涉案技术秘密即游戏项目的代码制作出游戏并投入流通渠道获利;

3)现有在案证据不能证明甲、乙或B公司已经将涉案技术秘密即游戏项目的代码对外进行披露。也即,从现已查明的甲、乙、B公司共同实施的侵害技术秘密行为的情节来看,其三人尚未给A公司造成十分严重的损害后果。

A公司在二审询问中表示,由于涉案技术秘密所对应的游戏项目目前仍在研发过程中,且其迄今为止未发现B公司利用涉案技术秘密即游戏项目的代码制作出游戏并通入流通渠道获利,故其无法提供己方因涉案技术秘密被侵权受到的损失或者各被诉侵权人因对涉案技术秘密实施侵权所获利的证据,其在本案第2项诉讼请求中主张的赔偿数额,主要是基于委托某资产评估公司对其在游戏项目中部分研发投入成本的市场价值进行评估,根据某资产评估公司出具的评估结论,其在接近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赔偿上限的区间内酌定的数额。

《反法》第17条第4款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六条、第九条规定,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权利人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商业秘密司法解释》第20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第四款确定赔偿数额的,可以考虑商业秘密的性质、商业价值、研究开发成本、创新程度、能带来的竞争优势以及侵权人的主观过错、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后果等因素。”

前面提到过A公司在2020年7月2日报案后还采取了以下取证措施:

委托第三方提供渗透测试、应急响应等服务,对甲的办公及个人电脑及跳板机做日志恢复应急处置并出具分析报告。委托第三方提供数据恢复服务,对员工删除系统日志的行为进行恢复工作并出具报告。对办公电脑封控软件生成的事件报告进行汇总,内容显示甲2020年6月23日通过MAC电脑向移动存储传输大量文件,该等文件在A公司提交的源代码中,有名称一致的文件相对应。委托第三方对送检电脑中文件信息进行恢复并进行电子数据分析,分析显示在MAC电脑镜像文件发现txt文件6244份、access数据库文件58份,其中DOTweenEditor.dll.mdb等文件在A公司提交的源代码中有名称一致的文件相对应;发现可疑签名文件7120份,其中xxx等文件在A公司提交的源代码中有名称一致的文件相对应。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送检的电脑数据进行固定和恢复。委托资产评估公司出具《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因企业内部管理核实其拥有的xxx游戏项目部分研发投入成本价值评估报告书》,报告认为A公司的游戏项目自研发日起至评估基准日(2020年5月31日),部分研发投入成本的市场价值为11003037.91元。

对于委托第三方完成事项产生的日志恢复费、镜像费、鉴定费、评估费,A公司请求法院全额支持,二审法院审查相关证据证明目的、取证方式、支出情况后,判定A公司将该等费用纳入维权合理开支主张具有合理性(“证明目的、方式和耗资数额具有合理性”),结合本案纠纷性质、对相关事实取证的必要性和取证难度,对A公司主张的日志恢复费、镜像费、鉴定费及评估费予以全额支持。

其中,关于评估费,二审法院指出:1)虽然酌定经济损失赔偿额时并没有以评估报告确定的涉案游戏项目市场价值作为主要依据,但将之作为“酌定因素之一”;2)A公司为研发涉案游戏必然支出相应研发成本是客观事实,其在提起本案诉讼之前为证明其在本案起诉主张的损失赔偿数额而委托评估机构对涉案游戏前期投入的研发成本进行价值评估亦符合情理,因此,A公司将评估费纳入合理开支项目加以主张具有合理性。

二审法院同时综合考虑A公司委托的律师在本案取证和参与诉讼过程中投入的劳动量和案情复杂程度,对A公司主张的律师费,酌情支持约65%。

二审判决最后还关注了生效判决的执行问题,特别说明了甲、乙、B公司如拒不履行判决中的“非金钱给付义务”,会面临何种后果。

根据民诉法第264条和民诉法司法解释第505条规定,如果被执行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非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依法向权利人支付迟延履行金;迟延履行金可根据被执行人在判决指定的期间拒绝履行非金钱给付义务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等因素予以确定。

民诉法第264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民诉法司法解释第505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非金钱给付义务的,无论是否已给申请执行人造成损失,都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已经造成损失的,双倍补偿申请执行人已经受到的损失;没有造成损失的,迟延履行金可以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决定。”

二审法院实践中,因义务人迟延履行或者拒绝履行判决确定的停止侵害等非金钱给付义务,不仅会导致损害后果扩大,也容易产生执行争议和再次诉讼。对此,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对判决所涉停止侵害等非金钱给付义务迟延履行金的计付标准一并予以明确,有关计付标准可视情按日或月等期间计算或者一次性定额计算。

鉴于本案侵权行为性质较为恶劣,且客观上目前依然存在涉案技术秘密被披露和使用的风险,为切实有效制止侵权行为,防止侵害后果的进一步扩大,以及督促甲、乙、B公司及时履行本判决所确定的非金钱给付义务,综合考虑本案侵权行为性质、情节和违反有关停止侵害义务可能产生的损害、负面影响以及增强判决的威慑力等因素,对本判决所涉非金钱给付义务迟延履行金的计付标准分别情形一并予以明确:

如甲、乙、B公司违反不得披露、使用、允许他人使用涉案技术秘密的义务,则应按每日5万元计付迟延履行金;如甲、乙、B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限签署保守商业秘密及不侵权承诺书,并将完成签署的承诺书提交至一审法院并制作副本提供给A公司,则应一次性支付50万元迟延履行金。

二审法院还特别强调:

上述迟延履行金并不当然等同于甲、乙、B公司拒不履行本判决给A公司造成损失的赔偿金,即,如果因甲、乙、B公司后续将A公司的涉案游戏源代码擅自对外披露或者因甲、乙、B公司未履行本判决有关判项确定的其他非金钱给付义务给A公司造成的损失超过前述标准计算的迟延履行金的,A公司仍有权另行主张损害赔偿。迟延履行金也不影响如果甲、乙、B公司拒不执行本案生效判决所应承担的其他法律责任,包括被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被处以罚款等。

A公司除了对甲、乙、B公司提起商业秘密相关诉讼,对离职设立B公司的乙丙也都提起过诉讼,明天看。

来源:Yunfang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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