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 恐吓 侮辱 诽谤 诬告陷害 打击报复证人 滋扰他人 侵犯隐私等侵犯人身权利行为

B站影视 内地电影 2025-09-19 14:11 1

摘要:有前款第五项规定的滋扰、纠缠、跟踪行为的,除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外,经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责令其一定期限内禁止接触被侵害人。对违反禁止接触规定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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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条【恐吓、侮辱、诽谤、诬告陷害、打击报复证人、滋扰他人、侵犯隐私等侵犯人身权利行为】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证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等信息或者采取滋扰、纠缠、跟踪等方法,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有前款第五项规定的滋扰、纠缠、跟踪行为的,除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外,经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责令其一定期限内禁止接触被侵害人。对违反禁止接触规定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条文释义

本条为2025年修订《治安管理处罚法》时修改的条款,在原法第四十二条的基础上作以下调整:将“五百元以下罚款”修改为“一千元以下罚款”;在原第五项中增加“采取滋扰、纠缠、跟踪等方法”;并增加第二款“有前款第五项规定的滋扰、纠缠、跟踪行为的,除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外,经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责令其一定期限内禁止接触被侵害人。对违反禁止接触规定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以强化对“持续性骚扰”行为的规制,适应近年来因跟踪、滋扰引发的人身安全事件的社会治理需求。

本条包括以下几种行为:

第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写恐吓信的行为符合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的构成要件。一方面,从行为客体来看,写恐吓信威胁了公民的人身安全。另一方面,从客观方面来看,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表现为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因此,写恐吓信的行为构成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公安机关应对行为人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同时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侮辱行为是指以暴力或其他方式公开贬损、损害他人人格和名誉的行为。侮辱行为必须具有公然性。公然性指的是行为本身的公开性,而非结果的公开性,一般是指在不特定人或多数人面前,或通过使其感知的方式公开侮辱他人。侮辱行为的对象为自然人,不包括法人。应当注意的是,被侮辱的自然人需为具体且特定的个人,或虽未明确指名但可推知的人。针对不特定或无法推知的对象实施侮辱,不属于这里所说的侮辱行为。此外,实施侮辱行为时、被害人是否在场或行为是否发生在被害人可感知的场所,并无影响。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是指行为人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以损害他人的人格和名誉的行为。诽谤行为所指向的“事实”应当是虚构的,即完全不存在的事实。如果散布的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即使有损于他人的人格和名誉,也不构成诽谤。如果这些事实属于隐私,相关行为可能侵犯隐私权。

第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行为。诬告陷害是指捏造他人的违法犯罪事实,以使他人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或刑事处罚的行为。在认定诬告陷害他人的行为时,要注意对以下几项构成要素的把握:一是行为人捏造了他人违法犯罪事实。所谓捏造事实,是指无中生有地虚构他人的违法犯罪事实。如果主要事实无误,只是细节上有所出入,则不属于捏造事实。二是行为人捏造的是他人的违法犯罪事实。对此,需要注意两点:其一,捏造的是应受治安管理处罚或刑事处罚的事实,而非一般违法事实。其二,捏造的违法犯罪事实应当具有明确指向,指向特定的人。其虽然不要求指名道姓地捏造违法犯罪事实,但要求办案机关能够确定违法犯罪事实所涉人员的身份。三是行为人捏造他人违法犯罪事实的目的在于使他人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或刑事处罚。

第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行为。打击报复证人行为是指行为人损害证人及其亲属的合法权益,对证人实施打击报复的行为。认定打击报复证人的行为,应重点把握以下几项构成要素:一是打击报复行为的侵害对象是证人及其近亲属。所谓证人是指,在民事、行政或刑事诉讼中,向司法机关证明案件事实情况的人。证人的近亲属是指证人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二是打击报复的行为方式多样。例如,可以直接采用暴力、恐吓、行凶、拘禁等手段对证人公然实施打击报复,也可以非法克扣证人的工资、奖金或违法解雇等。三是行为人实施前述损害证人利益的行为时,应当具有打击报复意图。

第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等信息或者采取滋扰、纠缠、跟踪等方法,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行为。该行为构成要素如下:一是行为人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等信息,或者采取滋扰、纠缠、跟踪等方法。多次是指三次以上。淫秽信息是指描绘性行为或进行性暗示的色情图片、文字、音视频等信息。侮辱信息是指辱骂、羞辱他人,贬损他人人格尊严的信息。恐吓信息是指威胁他人,使他人产生精神恐慌的信息。滋扰、纠缠、跟踪等方法是指寻衅滋事、纠缠、跟踪扰乱他人生活安宁的行为。二是前述行为应干扰了他人的正常生活。

第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行为。偷窥是指在他人不知情的情况下,暗中窥视他人身体隐私及隐私活动的行为。偷拍是指在他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对他人隐私活动进行秘密拍摄的行为。窃听是指在他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偷听他人的私密谈话,或使用技术设备对他人私密谈话进行监听或录音的行为。散布是指通过口头方式或各类媒体对他人隐私进行传播的行为。此外,本条第二款专门规定了涉及本条第一款第五项行为的禁止令行为人实施滋扰、纠缠、跟踪行为,满足特定条件的,可以适用禁止令禁止行为人在一定期限内接触被害人。禁止令的适用条件如下:行为人实施了滋扰、纠缠、跟踪行为;禁止令须经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禁止令的内容是禁止行为人在一定期限内接触被侵害人。违反禁止令的行为应受治安管理处罚。

实务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本条行为涉及与相关犯罪的区分,实践中要注意两者之间的界限:一是打击报复证人的行为与打击报复证人罪的区别。打击报复证人的行为与打击报复证人罪在行为方式上基本相同,但是后者相较于前者情节上更为恶劣,造成的结果更为严重。行为人的打击报复行为造成证人或其近亲属身体伤害、严重干扰其正常生活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应当按照打击报复证人罪定罪处罚。二是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行为的区别在于是否达到情节严重。实务中,要根据行为的内容、次数、造成的结果等、综合认定。三是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行为与诬告陷害罪的区分在于是否达到情节严重。这里的情节严重是指多次诬陷他人或诬陷多人的或故意捏造足以使他人受处罚较重的刑事追究的犯罪事实,以及手段恶劣、严重影响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等情况。

案例评析

一、案情简介

2024年,李某因情感纠纷,持续一个月通过微信发送侮辱性信息,并在下班途中多次尾随前女友王某,甚至在其居住小区附近蹲守。王某报警后,公安机关调查证实李某行为已干扰王某正常生活。公安机关对李某作出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并责令其三个月内禁止接触王某。后李某违反禁止令,再次前往王某住所附近,被警方查获。

二、案例拆解

本案中,李某实施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五项(对应2025年《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多次发送侮辱等信息的行为,并在下班途中多次尾随的滋扰、纠缠、跟踪行为,威胁被害人的人身安全。其行为构成第四十二条第五项行为,且满足禁止令的适用条件。禁止令的设置为高风险骚扰行为提供了预防性执法手段,体现了治安管理“惩戒与预防并重”的原则。

来源:法治榆树一点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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