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人被罚:称含 intel 设备为非国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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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2025 年 1 月 20 日,池州市教育和体育局发布《池州市智慧学校提升项目》招标公告,预算 4682.33 万元。

2025 年 1 月 20 日,池州市教育和体育局发布《池州市智慧学校提升项目》招标公告,预算 4682.33 万元。

采购需求:教学设备、初中毕业升学学业水平考试理科实验操作考试标准数字化考评室、精品录播教室、创客教室、优质数字教育资源“超市”等。

投诉处理结果

2025 年 2 月 5 日,池州市财政局发布《关于池州市智慧学校提升项目的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CZB32025004

二、项目名称:池州市智慧学校提升项目

三、采购日期:2025-01-20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安徽振凡科技有限公司

被投诉人 1 :池州市教育和体育局

被投诉人 2 :池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中心

五、基本情况

你司关于“池州市智慧学校提升项目(项目编号:CZB32025004 )”的投诉书,本机关已于 2025 年 1 月 26 日收悉。

经审查并联系采购人及代理机构核实,截止 2025 年 1 月 26 日,你司未按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向采购人、代理机构提出质疑,采购人及代理机构未收到你司关于本项目的质疑。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一)项的规定,不符合“提起投诉前已依法进行质疑”的条件。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司的投诉不予受理。

七、其他补充事宜

如对本告知书不服,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池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池州市财政局

2025 年 02 月 05 日

中标结果

2025 年 3 月 5 日发布中标结果,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安徽有限公司(联合体成员: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池州市分公司)45808680.00 元(中)。

主要标的:

开标记录表:

行政处罚公告

2025 年 4 月 2 日,池州市财政局发布 7 份《行政处罚信息公告》。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王昆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告如下。

一、项目编号:CZB32025004

四、相关当事人

当事人:王某

五、基本情况

你作为评审专家在“池州市智慧学校提升项目(项目编号:CZB32025004)”评审中以供应商所投境内生产的电脑、服务器核心部件 CPU 是 intel 品牌非国产,供应商所投电脑、服务器即为进口产品为由作出了 6 家供应商投标无效的评审意见。

你对供应商投标产品属于进口产品的评审依据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关于进口产品的规定不符,出现评审错误,属于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

但由于采购人及时发现并主动报告监管部门后采取纠错措施,未影响结果。

以上事实有你本人询问笔录、池州市智慧学校提升项目采购文件(电子版)、原评标委员会评审报告、原评标现场监控录像等证明材料在案佐证。

六、处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一款和第四款、《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

七、处罚结果

本机关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警告并处 2000 元罚款;

2、评审意见无效,不得获取评审费,责令你向池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中心退回专家评审费。

八、处罚日期

2025 - 04 - 01

九、执法机关信息

1、执法机关:池州市财政局

2、联系人:胡斌

3、联系电话:0566-2020121

2 名采购人代表、5 名评审专家,处罚原因相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或者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的,由财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 2000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处 2 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未回避的,处 2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收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处 2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有上述违法行为的,其评审意见无效,不得获取评审费;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评审专家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或者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的,由财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 2000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处 2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

评审专家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未回避的,处 2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

评审专家收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处 2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

评审专家有上述违法行为的,其评审意见无效;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财库〔2007〕119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6〕6号),推动和促进自主创新政府采购政策的实施,规范进口产品政府采购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统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以直接进口或委托方式采购进口产品(包括已进入中国境内的进口产品)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进口产品是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

第四条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产品,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实行审核管理。

第五条采购人采购进口产品时,应当坚持有利于本国企业自主创新或消化吸收核心技术的原则,优先购买向我方转让技术、提供培训服务及其他补偿贸易措施的产品。

第六条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为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开展政府采购进口产品审核活动,并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审核管理

第七条采购人需要采购的产品在中国境内无法获取或者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取,以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应当在获得财政部门核准后,依法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第八条采购人报财政部门审核时,应当出具以下材料:

(一)《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申请表》(详见附1);

(二)关于鼓励进口产品的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复印件;

(三)进口产品所属行业的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主管部门出具的《政府采购进口产品所属行业主管部门意见》(详见附2);

(四)专家组出具的《政府采购进口产品专家论证意见》(详见附3)。

第九条采购人拟采购的进口产品属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明确规定鼓励进口产品的,在报财政部门审核时,应当出具第八条第(一)款、第(二)款材料。

第十条采购人拟采购的进口产品属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明确规定限制进口产品的,在报财政部门审核时,应当出具第八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款材料。

采购人拟采购国家限制进口的重大技术装备和重大产业技术的,应当出具发展改革委的意见。采购人拟采购国家限制进口的重大科学仪器和装备的,应当出具科技部的意见。

第十一条采购人拟采购其他进口产品的,在报财政部门审核时,应当出具第八条第(一)款材料,并同时出具第(三)款或者第(四)款材料。

第十二条本办法所称专家组应当由五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必须包括一名法律专家,产品技术专家应当为非本单位并熟悉该产品的专家。

采购人代表不得作为专家组成员参与论证。

第十三条参与论证的专家不得作为采购评审专家参与同一项目的采购评审工作。

第三章采购管理

第十四条政府采购进口产品应当以公开招标为主要方式。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在采购进口产品的采购文件中应当载明优先采购向我国企业转让技术、与我国企业签订消化吸收再创新方案的供应商的进口产品。

第十六条采购人因产品的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原有采购项目的,不需要重新审核,但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 10%。

第十七条政府采购进口产品合同履行中,采购人确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产品,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且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10%的,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不需要重新审核。

第十八条政府采购进口产品合同应当将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作为必备条款。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危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问题的,采购人应当立即终止合同。

第十九条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加强对进口产品的验收工作,防止假冒伪劣产品。

第二十条采购人申请支付进口产品采购资金时,应当出具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相关材料和财政部门的审核文件。否则不予支付资金。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采购人未获得财政部门采购进口产品核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一)擅自采购进口产品的;

(二)出具不实申请材料的;

(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采购代理机构在代理政府采购进口产品业务中有违法行为的,给予警告,可以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取消其进行相关业务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1-3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三)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四)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五)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六)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供应商有前款第(一)至(五)项情形之一的,中标、成交无效。

第二十四条专家出具不实论证意见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采购人采购进口产品的,应当同时遵守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涉及进口机电产品招标投标的,应当按照国际招标有关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未作出规定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项目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来源:大单一点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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