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为进一步提升门诊慢特病管理规范化水平,减轻参保群众医疗负担,自2025年9月10日起,新申请认定的参保人员,需依据《秦皇岛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特殊病认定标准(2025版)》进行认定。
2025
秦皇岛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
特殊病认定标准
为进一步提升门诊慢特病管理规范化水平,减轻参保群众医疗负担,自2025年9月10日起,新申请认定的参保人员,需依据《秦皇岛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特殊病认定标准(2025版)》进行认定。
01
一、结核
1.二级及以上专科医疗机构诊断证明、门诊或住院病历及与申报病种相关的检查化验结果。
2.符合(一)或(二)项:
1.痰(胸水、灌洗液)结核菌涂片或痰结核菌培养阳性;
2.痰(胸水、灌洗液)结核菌涂片或痰结核菌培养阴性,但胸部影像学检查发现异常者,需符合下列各项之一:
(1)临床有结核中毒症状或呼吸道症状(低热、盗汗、消瘦、咳嗽、咳痰或咯血等);
(2)胸部影像学检查符合肺结核或结核性胸膜炎特点;
(3)痰(胸水、灌洗液)结核分子检测阳性(包括但不限于TB-DNA、Gene-Xpert、NGS);
(4)经抗结核诊断性治疗有效者;
(5)肺外组织病理检查结果或病原学阳性(涂片、培养、分子);
(6)PPD试验:中度以上阳性;Υ-干扰素阳性;结核抗体阳性;
(7)支气管镜下影像符合支气管结核特点。
(二)肺外结核
1.组织病理检查结果为结核病变者;
2.相应部位组织或体液:抗酸染色阳性,结核菌培养阳性,结核分子检测阳性(包括但不限于TB-DNA、Gene- Xpert、NGS);
3.无病原学或病理依据,需符合下列各项之一:
(1)临床有结核中毒症状或相应系统症状;
(2)相应发病部位影像学检查符合结核特点;
(3)PPD试验中度以上阳性;γ-干扰素阳性;结核抗体阳性;
(4)抗结核治疗有效。
病种有效期总计2年,2年到期后,病种待遇自动失效;如病情需要延长治疗需重新申报。
02
二、病毒性肝炎
慢性乙型肝炎: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完整住院病历或(三次及以上)门诊就诊记录。
符合下列(1)(2)其中一项:
(1)符合条件①和②,和条件③-⑤中至少一条;
(2)无明确病史,但符合条件②,且其他辅助检查(肝脏组织病理检查、CT/MRI 或瞬时弹性成像技术检查)符合明显慢性肝炎和肝纤维化表现(肝脏炎症分级≥2级、肝纤维化分期≥2期);
①病史:既往有慢性乙型肝炎病史,病程超过6个月;
②肝炎标志物阳性:HBsAg 及/或 HBV-DNA 阳性;
③具有慢性肝炎的症状、体征和肝功能异常(同时具备),或病毒相关肝外损害;
④肝组织病理学检查符合慢性肝炎和/或明显肝纤维化(肝脏炎症分级≥2级、肝纤维化分期≥2期);
⑤肝脏超声或 CT或MRI 检查符合明显慢性肝炎或纤维化,或瞬时弹性成像检查符合明显肝纤维化(肝纤维化分期≥2期)。
03
三、恶性肿瘤门诊治疗
1.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诊断证明、门诊或住院病历及与申报病种相关的检查化验结果。
2.符合下列各项之一:
(1)病理组织学或细胞学结果,并经专科医生认定符合
诊断标准;
(2)①拟诊原发性肝癌,因病情或身体情况不能取得病理组织学或细胞学诊断的患者,根据甲胎蛋白、影像学检查,结合患者病史及临床表现,依据指南可作出认定。②除原发性肝癌以外的恶性肿瘤,因病情或身体情况不能取得病理组织学或细胞学诊断的患者,需医疗机构专科副主任(含)以上医师签署诊断证明书和病情说明,或提供医疗机构多学科团队(MDT)讨论记录(MDT成员中应包含副主任医师及以上职称的肿瘤相关专科医师)。根据相关病史资料,并针对提供的影像学资料(B超、CT、MRI、X片等)、肿瘤标记物资料等进行认定;
(3)结合血液学检查、骨髓检查、分子学检查、染色体
检查报告等,经专科医生认定,符合血液系统恶性肿瘤的诊断
标准。
04
四、糖尿病
1.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诊断相关病史资料。
2.至少符合下列一项:
(1)具有多尿、多饮、多食和体重减轻等糖尿病症状或急性酮症酸中毒或高血糖高渗状态住院治疗史,任意时间血浆葡萄糖≥11.1 mmol/L,或三次及以上不同时间空腹血糖≥7.0 mmol/L,或OGTT 2h PBG≥11.1 mmol/L,或HbA1c≥6.5%,病史半年以上,有在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住院诊断记录,并至少符合下列两项:①年龄小于30岁;②空腹或餐后的血清胰岛素或C肽浓度明显降低或缺如;③出现自身免疫标记,如谷氨酸脱羧酶(GAD)抗体,胰岛细胞抗体(ICA),人胰岛细胞抗原2抗体(IA-2A)等。
(2)任意时间血浆葡萄糖≥11.1 mmol/L,或三次及以上不同时间空腹血糖≥7.0 mmol/L,或OGTT 2h PBG≥11.1 mmol/L,或HbA1c≥6.5%,病史一年以上。提供住院资料(病例首页及出院记录)或半年内不少于3次的门诊就诊记录,至少存在1个及以上的并发症(并发症标准见最新《中国糖尿病防治指南》)。
05
五、甲状腺功能减退症
1.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诊断证明,完整住院病历或历次(三次及以上)的门诊就诊记录。
2.符合下列各项:
(1)具有甲状腺功能减退症的临床表现和体征;
(2)TT3、TT4同时降低或FT3、FT4同时降低;
(3)TSH:原发性甲减升高,继发性甲减降低或正常;
(4)需要长期药物替代治疗。
06
六、甲状腺功能亢进症
1.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诊断证明,完整住院病历或历次(三次及以上)门诊就诊记录。
2.符合下列各项:
(1)具有甲状腺功能亢进症的临床表现和体征;
(2)血清TT3、FT3同时升高或TT4、FT4同时升高,TSH降低,TRAb阳性;
(3)需要长期口服药物或放射碘治疗;该病种有效期为3年,到期后仍有用药需求的可重新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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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重症精神症
(一)精神分裂症
1.省、市级及以上公立专科医疗机构或综合医疗机构精神科的住院的诊疗记录≥1次。
2.符合ICD-11中6A20或ICD-10中F20精神分裂症诊断标准;
3.相关检查单(头颅CT(非必要项)、脑电图、心电图、实验室检查(非必要项)包括血常规、生化、甲功、激素六项);
4.相应量表筛查(PANSS、BPRS、SAS、SDS)。
(二)妄想性障碍
2.符合ICD-11中6A24妄想性障碍或ICD-10中F22偏执性精神病诊断标准;
(三)分裂情感障碍
2.符合ICD-11中6A21或ICD-10中F25分裂情感性障碍诊断标准;
4.相应量表筛查(PANSS、BPRS、SAS、SDS、YMRS)。
(四)双相障碍
2.符合ICD-11中双相障碍I型(6A60)和双相障碍Ⅱ型(6A61)或ICD-10中F31双相情感障碍诊断标准;
3.相关检查单(头颅CT(非必要项)、脑电图、心电图、 实验室检查(非必要项)包括血常规、生化、甲功、激素六项);
(五)精神发育迟滞所致精神障碍
2.符合ICD-11中6A00智力发育障碍或ICD-10中F79精神发育迟滞诊断标准,还需至少符合下列一项:
(1)精神病性症状:约4%-6%的患者出现,一般症状较单调,思维和妄想内容贫乏;
(2)行为障碍:多动、冲动、自伤等,有的表现刻板、无目的行为,有的表现本能意向亢进;
(3)心境障碍:可表现为抑郁或躁狂发作,但患者很难准确表达心境变化。
3.相关检查单(头颅CT、脑电图、心电图、实验室检查(非必要项)包括血常规、生化、甲功、激素六项);
4.相应量表筛查(PANSS、BPRS、SAS、SDS、韦氏智力检测量表)。
(六)癫痫所致精神障碍
2.符合CCMD-3中癫痫所致精神障碍(02.6)或ICD-11中6E61继发性精神病性综合征(癫痫所致)诊断标准;
3.相关检查单(头颅CT(非必须项)、脑电图、心电图、实验室检查(非必要项)包括血常规、生化、甲功、激素六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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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帕金森病
1.三级医疗机构诊断证明资料;相关病史:6个月以上门诊就诊记录(≥2次)或住院资料。
2.符合下列各项:
(1)隐袭起病,逐渐进展;
(2)有静止性震颤、肌强直、运动迟缓三项症状中的两项;
(3)多巴胺能药物治疗有效或部分有效。
3.排除其他原因所致帕金森氏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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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癫痫
1.三级医疗机构或二级及以上专科医疗机构诊断证明、住院或门诊诊治资料(病史≥6个月且门诊记录≥2次)
2.符合(1)(2)或(1)(3):
(1)近一年出现两次以上发作;
(2)脑电图描记报告符合癫痫的诊断标准;
(3)CT或MRI检查脑结构异常或病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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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重症肌无力
1.三级医疗机构相关病史诊断证明资料。如仅提供门诊病历,则门诊病历≥3次。
2.符合(1)(3)(5),且同时符合(2)或(4)中任意一项:
(1)典型临床症状:波动性骨骼肌无力,活动后加重、休息后减轻;
(2)抗胆碱酯酶药物试验阳性;
(3)肌电图报告支持重症肌无力;
(4)血清抗MuSK抗体阳性或AChR抗体阳性;
(5)排除其他肌无力相关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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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高血压
1.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诊断相关病史资料,门诊病历或住院病历中,需要有高血压长期应用降压药的医嘱体现。
2.同时符合下列两项:
(1)符合国家发布的最新《中国高血压防治指南》高血压的诊断标准,家庭血压相关指标不纳入本病种认定标准;
(2)至少存在1个及以上的靶器官损害或临床疾病(靶器官损害或临床疾病标准见最新《中国高血压防治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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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慢性心力衰竭
1.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诊断证明、住院病历中与申报病种相关的检查化验结果。
2.符合下列各项:
(1)存在器质性心脏病的证据(如心脏扩大,或心室肥厚,或心脏瓣膜病变,或心脏结构缺损,或高血压,或冠心病,或肺血管病变及肺动脉高压,心肌病、心包疾病等);
(2)有呼吸困难和/或下肢水肿;
(3)有肺淤血或体循环淤血的影像学证据;
(4)BNP或NT-proBNP升高;
(5)NYHA分级Ⅱ级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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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心律失常
1.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诊断证明、住院病历中与申报病种相关的检查化验结果。
2.符合下列任意一项:
(一)室性心律失常
符合下列各项:
(1)合并器质性心脏病的严重室性心律失常,包括频发室早(室性早搏>10000/24小时或室性早搏数>10% 24小时心搏数)、室速、室颤其中之一;
(2)有心脏射频消融病史。
(二)心房颤动
符合下列各项:
(1)持续性或永久性房颤;
(2)有心脏射频消融病史。
(三)心房扑动
符合下列各项:
(1)心房扑动病史≥1年;
(2)有心脏射频消融病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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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冠心病
符合(一)或(二)或(三)项:
(一)心肌梗死
1.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诊断证明、住院病历中与申报病种相关的检查化验结果。
2.符合下列(1)(2)项或(1)(3)项:
(1)必须有冠状动脉造影或者冠状动脉CTA证实的冠状动脉狭窄≥50%;或者有核医学检查证实的心肌灌注缺损;
(2)有明确的心肌梗死证据(有肌钙蛋白升高的证据或心电图有病理性Q波或超声心动图探测到缺血区心室壁运动异常、消失或室壁瘤形成);
(3)除外非动脉粥样硬化原因所致的疾病。
(二)心绞痛
2.符合下列各项:
(1)必须有冠状动脉造影或者冠状动脉CTA证实的冠状动脉狭窄≥50%;或者有核医学检查证实的心肌缺血;
(2)有心绞痛症状或有与症状相关的缺血性心电图改变;
(3)除外非动脉粥样硬化原因所致的疾病。
(三)心血管支架术后抗凝治疗
2.同时符合下列(1)和(2):
(1)支架植入证据: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的手术记录证实接受过以下任一介入治疗:冠状动脉支架植入术,颅内/颅外动脉支架植入术,外周动脉支架植入术(颈动脉、肾动脉、下肢动脉等);
(2)抗凝治疗(符合至少1项):
①支架术后合并心房颤动/心房扑动(需心电图或Holter报告)
②支架术后合并机械瓣膜置换(提供瓣膜手术记录)
③支架术后发生深静脉血栓或肺栓塞(需影像学证据)
④存在高血栓风险(如抗磷脂综合征、恶性肿瘤活动期等,需专科诊断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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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脑卒中
1.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诊断证明和脑血管病诊疗资料。如仅提供门诊病历,则门诊病历≥2次。
2.有急性脑血管病史(6个月以上)并经CT或MR证实为缺血性或者出血性卒中;
3.肌力三级及以下,且满足其中至少一项后遗症状(构音障碍、吞咽障碍、失语、血管性痴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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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慢性阻塞性肺疾病(COPD)
1.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诊断证明、门诊病历或住院病历及与申报病种相关的检查化验结果。
2.符合下列各项:
(1)既往有长期大量吸烟史和/或环境职业污染及生物燃料暴露史;
(2)符合肺功能:吸入支气管舒张剂后FEV1/FVC<70%,FEV1<预计值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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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肝硬化
1.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完整住院病历或(三次及以上)门诊就诊记录。
2.符合下列(1)(2)项或第(1)(3)项,第(4)(5)项作为参考指标:
(1)具有慢性肝功能受损的临床特点(症状、体征、化验检查等);
(2)具有门脉高压的客观证据(食管胃底静脉曲张、脾功能亢进症、腹水等);
(3)肝组织病理学检查具有肝硬化特征(如假小叶和再生结节生成);
(4)病史:多种原因长期导致的肝损伤:如病毒性肝炎、酒精性肝病、代谢性肝病、免疫性肝病、遗传性肝病等;
(5)影像学检查(B超、CT、MRI、瞬时弹性成像等)具有肝硬化的征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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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溃疡性结肠炎
1.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诊断,具有半年以上的病史资料记录和相关辅助检查诊断报告(包括大便培养3次)。如仅提供门诊病历,则门诊病历≥3次。
2.符合下列各项:
(1)临床表现:粘液脓血便或大便带血、腹痛、里急后重、不同程度的全身症状、肠外表现;
(2)内镜检查:符合溃疡性结肠炎诊断,结肠粘膜充血、红斑、糜烂、溃疡,血管纹理异常,自发性渗血等;
(3)病理组织学检查:符合溃疡性结肠炎诊断(最新临床诊疗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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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类风湿性关节炎
1.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完整住院病历或历次(三次及以上)门诊就诊记录。
2.符合下列各项:
(1)符合1987年ACR类风湿关节炎分类标准或2010年ACR/EULAR分类标准;
(2)辅助材料应包括:ESR、CRP、RF和ACPA等实验室检查以及超声、核磁或X线等影像学检查支持类风湿关节炎所致关节炎和/或RA相关系统损害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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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系统性红斑狼疮
1.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完整住院病历或历次(三次及以上)门诊就诊记录。
2.符合下列各项:
(1)符合2012年SLICC SLE分类标准或2019 ACR/EULAR标准;
(2)辅助材料应包括:血尿常规、生化指标、相关免疫学、影像学检查等支持系统性红斑狼疮所致相关系统损害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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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慢性肾炎
1.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诊断证明和住院病历及与申报病种相关的检查化验结果,须除外继发性肾小球疾病。
2.符合下列各项:
(1)慢性肾小球肾炎病史≥3个月;
(2)有慢性肾炎的临床表现(水肿、高血压等),且必须提供两项尿检指标(蛋白尿和血尿)均异常的化验单;
(3)不存在孤立肾、单侧肾萎缩长径<9.2cm或无法纠正的高血压、止凝血障碍等肾活检禁忌证患者,须经肾活检病理证实为IgA肾病、系膜增生性肾炎、膜性肾病、膜增生性肾炎等类型的肾小球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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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肾病综合征
1.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诊断证明、住院病历及与申报病种相关的检查化验结果,须除外继发性肾小球疾病。
2.符合下列各项:
(1)大量蛋白尿(24小时尿蛋白定量>3.5 g);
(2)低白蛋白血症(血浆白蛋白<30 g/L);
(3)不存在孤立肾、单侧肾萎缩长径<9.2cm或无法纠正的高血压、止凝血障碍等肾活检禁忌证患者,须经肾活检病理证实为微小病变、IgA肾病、系膜增生性肾炎、膜性肾病、膜增生性肾炎等类型的肾小球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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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慢性肾功能衰竭
1.慢性肾功能衰竭(未达到透析程度),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诊断证明和相关病历资料。如仅提供门诊病历,则门诊病历≥3次。
2.符合下列各项:
(1)慢性肾脏病病史≥3个月;或慢性肾脏病病史<3个月,符合以下指标之一:①双肾萎缩长径均<9.2cm;②肾活检病理证实为IgA肾病、膜性肾病、膜增生性肾炎、慢性间质性肾炎等慢性肾脏病;
(2)肾功能异常:血肌酐133 µmol/L-707 µmol/L或eGFR应用CKD-EPI公式计算10 mL/min-60 mL/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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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心脏瓣膜置换术后治疗
1.三级及以上医疗机构诊断证明和住院病历中与申报病种相关的检查结果,有明确手术病史(提供术前及术后心脏彩超、手术记录、病案首页、入院记录、出院记录等),心脏瓣膜置换术后治疗:包括开胸及微创瓣膜置换手术术后需要长期药物治疗的;心脏瓣膜置换术后抗血小板治疗:包括开胸及微创瓣膜置换等术后需长期抗血小板治疗的。
2.符合下列(一)或(二):
(一)心脏瓣膜置换术后治疗
1.生物瓣膜置换;
2.机械瓣膜置换;
3.经导管瓣膜置入术。
(二)心脏瓣膜置换术后抗血小板治疗
1.生物瓣膜置换(术后应用华法林治疗3-6个月后改为抗血小板药物治疗);
2.机械瓣膜置换后仍有血栓形成、华法林抵抗、或服用大剂量华法林(10 mg/天)仍无法达到目标INR范围者;
3.瓣膜置换合并CABG(包含机械瓣或生物瓣);
4.经导管主动脉瓣置入术(包含同期行PCI患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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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五、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
1.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诊断证明,住院或门诊病历中与申报病种相关的检查化验结果(需有恶性肿瘤放化疗方案、或恶性肿瘤内分泌治疗方案,或恶性肿瘤靶向药治疗方案)。
2.符合下列各项之一:
(1)病理组织学或细胞学结果,并经专科医生认定符合诊断标准;
(2)①拟诊原发性肝癌,因病情或身体情况不能取得病理组织学或细胞学诊断的患者,根据甲胎蛋白、影像学检查,结合患者病史及临床表现,依据指南可作出认定。②除原发性肝癌以外的恶性肿瘤,因病情或身体情况不能取得病理组织学或细胞学诊断的患者,需医疗机构专科副主任(含)以上医师签署诊断证明书和病情说明,或提供医疗机构多学科团队(MDT)讨论记录(MDT成员中应包含副主任医师及以上职称的肿瘤相关专科医师)。根据相关病史资料,并针对提供的影像学资料(B超、CT、MRI、X片等)、肿瘤标记物资料等进行认定;
(3)结合血液学检查、骨髓检查、分子学检查、染色体检查报告等,经专科医生认定,符合血液系统恶性肿瘤的诊断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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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六、白血病门诊治疗
1.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诊断证明、住院病历中与申报病种相关的检查化验结果。
2.符合下列各项:
(1)有明确的各种类型白血病诊断证明,三年以内病历、就诊用药资料;
(2)具备血象、骨髓象、免疫学检查等诊断白血病的实验室检查材料;
(3)经门诊或住院治疗、放化疗后病情未治愈,仍需门诊强化治疗,或间歇期后继续化疗,鞘内注射、放疗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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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七、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
1.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诊断证明、门诊或住院病历中与申报病种相关的检查化验结果。
2.需符合两个必要条件和一个确定标准。
必要条件:
(1)持续一系或多系血细胞减少:红细胞 (HGB
(2)排除其他可以导致血细胞减少和发育异常的造血及非造血系统疾患。
确定标准:
(1)发育异常:骨髓涂片中红细胞系、粒细胞系、巨核细胞系中发育异常细胞的比例≥10%;
(2)环状铁粒幼红细胞占有核红细胞比例≥15%或≥5%同时伴SF3B1基因突变;
(3)原始细胞:骨髓涂片中达 5%-19%或外周血涂片2-19%;MDS 常见染色体异常;
(4)辅助标准:①流式细胞术检查结果显示骨髓细胞表型异常,提示红细胞系和(或)髓系存在单克隆细胞群;②骨髓活检切片的形态学或免疫组化结果支持MDS诊断;③基因测序检测到MDS相关基因突变,提示存在髓系细胞的克隆群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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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八、垂体瘤
颅咽管瘤: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诊断证明、门诊或住院病历及与申报病种相关的检查化验结果。符合下列各项:
(1)具有临床表现:如颅内压增高、头痛、内分泌功能障碍、视力障碍、儿童生长迟缓等;
(2)头颅CT或MRI符合颅咽管瘤特征(如鞍区囊实性占位、钙化等),并排除其他鞍区肿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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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九、再生障碍性贫血
1.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住院病历或门诊就诊记录及门诊诊断证明。
2.符合下列各项:
(1)全血细胞减少(或1至2系减少),淋巴细胞比例增高;
(2)骨髓多部位穿刺,至少一个部位显示增生减低或重度减低,造血细胞减少,巨核细胞明显减少或缺如,非造血比例增高;
(3)骨髓活检增生减低,造血组织减少,脂肪细胞或非造血细胞增多,网硬蛋白不增加,无异常细胞;
(4)除外其他原因引起的全血细胞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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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血友病
1.三级医疗机构相关病史诊断证明资料。必须提供住院病历。
2.符合下列各项:
(1)血小板计数正常、凝血酶原时间(PT)正常、凝血酶时间(TT)正常、出血时间正常;
(2)重型血友病患者激活的部分凝血活酶时间(APTT)延长,轻型血友病患者APTT仅轻度延长或正常;
(3)符合FⅧ活性(FⅧ:C)、FⅨ活性(FⅨ:C)以及血管性血友病因子抗原(VWF:Ag)的相关测定。血友病A患者FⅧ:C减低或缺乏,VWF:Ag正常,FⅧ:C/VWF:Ag明显降低。血友病B患者FⅨ:C减低或缺乏;
(4)抑制物检测、基因检测等其他辅助诊断措施,依据临床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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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一、紫癜
1.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慢性血小板减少性紫癜的诊断证明;一年内相关疾病的住院病历(包括首页、入院记录、出院记录等)或门诊规范治疗的病历(至少2次);符合诊断要求的各项检验检查结果报告。
2.符合下列各项:
(1)有明确的血小板减少性紫癜(慢性原发性/特发性免疫性血小板减少症)诊断;
(2)病程在一年以上;
(3)至少2 次血常规检查示血小板计数减少,血细胞形态无异常;脾脏一般不增大;骨髓检查显示巨核细胞数增多或正常、有成熟障碍;除外其他继发性血小板减少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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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二、肺动脉高压
1.三级及以上医疗机构诊断证明、住院病历及与申报病种相关的检查化验结果。
2.符合下列第(1)项和第(4)项,同时符合第(2)(3)项中任意一项:
(1)在海平面,静息状态下,右心导管检查测量,平均肺动脉压(mPAP)≥25mmHg,且肺动脉契压(PAWP)≤15mmHg及肺血管阻力(PVR)>3Wood单位。
(2)超声心动图检查:三尖瓣反流速度>3.4m/s或肺动脉收缩压(sPAP)≥40mmHg。
(3)超声心动图检查:2.8m/s<三尖瓣反流速度≤3.4m/s,且下列三个超声征像至少满足两个:①右室左室内径比例>1;②肺动脉直径>25mm;③下腔静脉直径>21mm,吸气时塌陷(深吸气时塌陷率<50%或平静吸气时塌陷率<20%)。
(4)排除其他3类肺动脉高压疾病:①左心疾病所致肺动脉高压;②呼吸系统疾病和(或)低氧所致肺动脉高压; ③未明和(或)多因素所致肺动脉高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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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三、透析
1.慢性肾功能衰竭(达到透析程度),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诊断证明和相关病历资料(有透析记录的病历复印件)。 如仅提供门诊病历,则门诊病历≥2次。
2.符合以下慢性肾衰竭血液透析(或腹膜透析)标准之一:
(1)严重肾功能受损:血肌酐>707 µmol/L,或血尿素氮>28.6 mmol/L,或eGFR<10 mL/min(糖尿病肾脏病eGFR<15 mL/min);
(2)严重水潴留症状或体征:高度水肿、充血性心力衰竭等;
(3)严重电解质、酸碱失衡:血钾≥6.5 mmol/L;代谢性酸中毒HCO₃⁻<13 mmol/L或动脉血PH<7.2;
(4)明显尿毒症症状,经非透析治疗不缓解;
(5)肾移植后急性排异导致肾衰竭或慢性排异导致移植肾失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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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四、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
1.三级及以上医疗机构诊断证明、住院病历及与申报病种相关的检查化验结果。
2.有明确的移植手术史,目前已经进行抗排异治疗。器官移植具体包括肝、肾、肺、心脏移植以及造血干细胞移植(异体)(含外周血、骨髓、脐血)移植。
来源:京津冀消息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