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4月5日,镇雄县公安局亨地派出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辖区居民申某在某短视频平台发布侮辱、辱骂他人的视频。
现如今
各类短视频平台
已成为大家生活中的一部分
我们习惯用它定格瞬间的热闹
分享见闻的精彩
然而
网络绝不是法外之地
一言一行均须遵规守法
绝不能“口无遮拦”
为逞一时口舌之快
“按键伤人”
在网络上造谣,辱骂他人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男子酒后辱骂他人被处罚
4月5日,镇雄县公安局亨地派出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辖区居民申某在某短视频平台发布侮辱、辱骂他人的视频。
随即,民警将申某传唤至派出所接受询问。经查,申某因为酗酒,且酒后与家人发生争吵,因被群众劝解其要少量饮酒,注意健康,导致申某不满。申某酗酒后便拍摄视频,使用侮辱性语言对该群众进行辱骂,并 上传至某平台 ,其行为已涉嫌辱骂他人。经依法传唤询问,申某对其违法行为供认不讳。
目前, 违法行为人申某已被依法行政拘留。
“随手拍”造谣打架,男子被处罚
4月9日,塘房派出所民警在巡查中发现,辖区邓某在某短视频平台发布不实信息。
随即,塘房派出所立即开展核查。经查,4月9日,县城某商场开展促销活动,人员聚集较多,邓某经过时拍摄现场视频,配以不实文字上传至某短视频平台,造成不良影响。经依法传唤询问,邓某对其违法行为供认不讳。
目前, 违法行为人邓某已被依法行政拘留。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
重要的事情说三遍!!!
希望大家文明“冲浪”
共同维护网络健康生态
普法小课堂
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四十六条侮辱罪、诽谤罪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21号)
第五条 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行政违法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十五条: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斗殴的;
(二)追逐、拦截他人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民事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第一千零二十五条 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捏造、歪曲事实;(二)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三)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 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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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案件前线一点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