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八案”为啥不鉴定病历,真相在哪里?

B站影视 欧美电影 2025-09-17 23:26 1

摘要:F院对“二八案”的终审判决早已生效,从法律层面而言,该案已尘埃落定。但自2022年7月11日二审F院作出驳回许姚上诉、维持一审原判的判决至今,三年多时间里,该案仍持续成为舆论热点。

F院对“二八案”的终审判决早已生效,从法律层面而言,该案已尘埃落定。但自2022年7月11日二审F院作出驳回许姚上诉、维持一审原判的判决至今,三年多时间里,该案仍持续成为舆论热点。

许某一方对F院判决的态度存在争议,他们并不认可判决的公平性,核心不满在于F院未对案件中的关键证据——当事人病历进行鉴定。他们认为,“二八案”的真相隐藏在病历中,不做病历鉴定就是对真相的掩盖,甚至有部分支持许某的网友提出“医疗事故案件不做病历鉴定就是耍流氓”的观点。

那么,病历鉴定在这类案件中真的如此重要吗?医疗事故纠纷是否必须进行病历鉴定?若“二八案”启动病历鉴定,真相就一定能大白天下吗?

事实上,F院审判医疗事故纠纷并非必须做病历鉴定。要弄清这一问题,首先需明确病历鉴定的核心目的:明确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分清医患双方的责任,为司法裁判提供科学依据,最终实现纠纷的公正合理解决。简单来说,就是通过鉴定找出损害原因、划分责任,进而确定赔偿事宜。

也正因如此,并非所有医疗事故纠纷都需启动病历鉴定:

1. 若医患双方已就纠纷事实、责任划分等关键问题达成一致意见,无需再通过鉴定厘清责任,自然不必进行病历鉴定。

2. 若已有充分证据能直接证明医疗机构存在过错,且可明确责任归属,也可无需开展病历鉴定。

“二八案”便符合上述无需鉴定的情形。在案件审判前,作为被告方的医院已明确表示,两个孩子发生错换,医院存在不可推卸的责任,并愿意承担全部责任,同时尊重F院后续判决。既然医院已主动承担全部责任,那么通过病历鉴定划分事故责任的前提便不存在了,病历鉴定也就失去了其核心意义。

此外,“二八案”并非普通的医疗事故案件。该案的核心是两个孩子在医院发生错换,这一结果并非源于诊疗过程中违反规范的医疗行为(如用药错误、注射失误等),而是医院管理环节存在疏漏所致。

病历的核心功能是记录患者的诊疗过程,而“二八案”中病历所记载的治疗内容,与孩子错换这一事件本身没有关联性和必然性,通过鉴定病历根本无法找到错换的具体原因。这一点,也是该案无需进行病历鉴定的重要理由之一。

既然如此,为何仍有支持许某的网友(“许粉”)坚持要求鉴定病历?核心原因在于,此前有部分所谓“专家”对杜新枝的病历进行了非专业分析,甚至抛出“杜新枝的病历系全盘伪造,部分内容由其本人书写”“杜新枝根本未在淮河医院生产,而是从外部抱来孩子,在医护人员协助下调换了许敏的孩子”等荒诞不经的言论。

尽管这些说法毫无事实依据,纯属谣言,但经过反复传播,不少“许粉”却信以为真。他们坚信,只要启动病历鉴定,尤其是对病历字迹进行鉴定,就能证实“病历伪造”的说法;而F院未开展此项鉴定,就等同于错失了让“二八案”真相大白的机会。

基于这种错误认知,他们对F院的生效判决产生极大不满,甚至使用“枉法判案”“包庇偷娃贼”“伞大天黑”等极端言论对F院及相关人员进行恶意攻击。

深究背后,“许粉”可能存在认知误区,混淆了“病历医学鉴定”与“病历真实性认定”的边界:

1. 病历医学鉴定不认定真伪:医疗纠纷中的医学鉴定,仅分析医疗行为是否合规、与损害有无因果关系,不直接认定病历真伪。依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若当事人对病历真实性有异议,医学会会终止鉴定,待真伪经法定程序确认后再推进。

2. 字迹鉴定非医学鉴定范畴:病历字迹鉴定属于文书司法鉴定,需由具备资质的文书鉴定机构进行,并非医学鉴定的工作内容。

3. 病历真实性影响鉴定开展: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若病历被质疑伪造且无法确认真实性,鉴定机构将不予受理或终止鉴定,因为委托人需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综上,病历鉴定不包含字迹鉴定:医学鉴定由医学专家开展,病历字迹鉴定则由司法痕迹专家负责。医疗事故纠纷中,即便进行病历医学鉴定,通常也不会主动启动字迹鉴定,仅当当事人明确提出字迹鉴定诉求时才可能涉及。

既然许姚一方已提出病历字迹鉴定申请,F院为何未予准许?

许姚案代理律师李某在二审庭审最后陈述阶段,曾提出22项要求,其中明确包含两项与病历相关的诉求:一是申请鉴定杜新枝新生儿护理记录单上多人的签名笔迹,二是申请鉴定病历中多人的笔迹。此后,许姚在再审申请书中,也再次提出了相同的鉴定诉求。

那么,许姚关于病历字迹鉴定的诉求,为何未被F院采纳?作为代理律师的李某其实心知肚明:根据法律程序,仅提出鉴定主张而不进行举证,不说明“为何需要鉴定病历字迹”的具体理由,未经过举证与质证环节,F院自然不会启动鉴定程序。这也正是省高院在驳回再审申请的裁定书中明确指出的——许姚的鉴定申请“缺乏必要性和关联性”,因此不应准许。

试想,若真如许粉所说,向F院明确主张“杜新枝的病历系伪造”“多张病历由其本人亲手书写”,F院又怎会作出“鉴定病历字迹缺乏必要性和关联性”的认定?退一步讲,即便F院未主动启动鉴定,杜新枝与涉事医院为自证清白,也大概率会积极支持鉴定。

那么许某和律师李某,为啥不能像网上的许粉那样理直气壮,大大方方把鉴定病历字迹的理由提交给F院呢?

其实他们心里比谁都清楚:杜新枝在淮河医院分娩是千真万确的事实,所谓“病历伪造”“杜新枝自己写病历”全是谎话。而如果把这种虚假的说法当成“理由”呈送F庭,是要承担法律风险的——毕竟虚假证据不仅站不住脚,还可能触犯法律。

正因为知道这一点,他们才只敢提“鉴定病历字迹”的主张,却始终不肯拿出实实在在的举证理由。

既然代理律师清楚“只主张不举证,法院根本不会准许病历字迹鉴定”,为何还要提出这一诉求?答案显而易见:这是为继续炒作“二八事件”埋下伏笔。其核心目的,是将“未进行病历字迹鉴定”的责任推给F院,让不明真相的网友(“许粉”)认为F院判决不公、有意包庇“偷娃者”,从而为事件的持续炒作制造话题。而后续事态的发展,也确实印证了这一点。

更值得注意的是,无论是在网络平台还是线下场合,许某与代理律师李某从未公开明确表示过“杜新枝的病历是伪造的”“病历由杜新枝本人书写”。他们虽通过言论带起了相关节奏,却始终将自己摘得一干二净,做到了“片叶不沾身”。

这种“只带节奏不担责”的操作,恰好让“二八事件”始终处于舆论漩涡中。每当事件热度有降温迹象,“F院为何不鉴定病历”“病历疑点为何不查”等声音就会被重新提起,不明真相的网友又会陷入对司法程序的质疑,进而将情绪指向杜新枝一方与涉事医院,甚至引发新一轮的网络争论。

而许某与代理律师李某,始终站在“提出诉求却未被满足”的“受害者”立场,既无需为“病历伪造”的说法提供证据,也不用承担言论不实的风险。即便后续有人追问“为何不拿出实质证据”,他们也能以“已向F院申请,是F院未准许”为由搪塞,将所有矛盾焦点转移到司法程序与对方身上。

“只主张不举证”策略想要达成的效果就是,用模糊的诉求撬动舆论,用未被准许的申请制造不公假象,最终让事件在反复炒作中持续发酵,而始作俑者却始终置身事外,毫发无损。

说到底,“二八事件”早已超出普通民事纠纷的范畴,演变成一场掺杂着舆论算计的闹剧。那些被带偏的网友,执着于“偷换”的猜测,却忽略了法律程序中“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原则;纠结于“鉴定与否”的争议,却没看清背后炒作话题、消耗公众注意力的真实目的。而最初寻求真相的初衷,早已在反复的舆论拉扯中沦为一场闹剧。

来源:蒿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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