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老王50多岁了,种了一辈子水稻,近些年来,东北大米一直受到市场的追捧,老王下决心承包了2500亩水田。在他的带动下,其他四户农户也分别承包了180亩到500亩的水田,总共4500多亩,五个人联手种植直播稻。
4500亩直播稻
老王50多岁了,种了一辈子水稻,近些年来,东北大米一直受到市场的追捧,老王下决心承包了2500亩水田。在他的带动下,其他四户农户也分别承包了180亩到500亩的水田,总共4500多亩,五个人联手种植直播稻。
对于大规模种植水稻来说,直播稻是最好的选择,不育秧,不插秧,直接把稻种播到田里,让水稻在田间直接发芽生长,直播稻节省人工,机械化程序高,更容易配合大型农机,劳动力成本也更低。
由于苗期无保护、无屏障,包括野鸭在内的水禽是对直播稻最大、最直接的生物危害,水田里的种子和刚出土的秧苗最容易被啄食,而且水禽喜欢群聚活动,一旦进入田块,受害面积往往成片。
老王受灾
作为有经验的老农民,老王他们当然知道野鸭的危害,但是,承包几年来,野鸭数量并不多,播种和出苗期间,稍稍辛苦一点,也管得过来,而且,林草局和乡里也一直打招呼,野鸭是三有动物,不能捕杀。
没想到这一年,野鸭数量突然增加,刚刚播种的稻田成了野鸭最好的栖息地,承包的稻田面积太大,野鸭赶也赶不走,抓也不能抓,稻田大面积受灾,有的地块的稻种被全部吃光,眼看着秋天就要绝收。
老王他们估算了一下,按照全部绝收来算,4500亩的市场价值要达到670多万,就是按照投入的成本、劳动办来算,也要300多万元,辛苦了好几年,一夜之间,老王他们又要回到从前。
申请补偿
毕竟只是农民,对于相关政策并不清楚,除了看着稻田叹气之外,老王他们一筹莫展。幸亏有人提醒,当地有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补偿的办法,林草局也多次开展爱鸟护鸟、保护野生动物的宣传活动,既然爱鸟护鸟,老王他们就应该得到赔偿。
于是,老王等五人向乡政府提交补偿申请表,乡政府对此展开了调查,并形成了初步处理意见,认为老王等4500亩稻田不同程度受灾,根据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补偿办法,同意老王等申请补偿,上报至林草局。
老王他们满心希望,既然对野生动物有如此力度的保护,理应对农民有同样的保护,野鸭属于“三有动物”,不允许进行捕杀,更不允许食用,那么,为人们提供粮食的农民,按照规定和政策,应该能够得到补偿。
但是,满怀希望的老王并没有等来补偿,林草局拒绝了他们的赔偿要求,在律师的帮助下,老王等五人进行了行政诉讼,要求撤销林草局的决定,再次被法院驳回,最终没有得到补偿。
既然有规定,为什么农民的补偿不能落到实处?我们来看林草局和法院的理由。
作案视频和保护现场
林草局认为,乡政府在进行调查时,只发现稻田和水渠中有少量野鸭觅食,稻田有减产和绝产现象,但是,现场野鸭数量非常少,没有发现稻田有野鸭子侵害过的痕迹。
而老王他们不能提供野鸭正在危害稻田时的现场视频,也不能提供危害后现场的影像资料,光凭周边的农户的口头证言,难以证明野鸭危害了稻田。一句话,老王他们没有野鸭现场作案的视频,也没有保护好现场。
林草局承认,稻田确实发生了大面积的减产和绝产,但野鸭作案的证据不足,现场被破坏,事后在稻田内没有发现大量野鸭,因此,二者之间的因果关系不明确,没有直接证据证据是野鸭侵害造成的损失。
超过法定时间
法院则从另一个角度阐述了驳回的理由。
按照野生动物补偿办法,造成财产损失申请补偿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财产损害之日起 15日内向发生地乡镇政府提出,而稻田遭受损害的时间5月到6月之间,而老王他们直到7月21日才向乡政府提交补偿申请,超过了法定时间,导致损害无法核实、认定,那么,这个不利的法律后果应该由农户承担。
林草局和法院的逻辑丝丝相扣,申请补偿的时间是15日之内,老王他们超过了15天,所以现场没有发现大量野鸭,损害没办法再核实,相当于老王没有及时报案,罪犯已经逃离现场,而作案现场又被破坏,证据消失,农户无法得到补偿。
老王服从判决
拿到判决,律师逐句逐字地向老王他们解释,为什么法院会这样判决,从法律规定的角度来说道,老王他们确实没按规定申报,错过了时间,也不懂怎么收集和固定证据。
老王五人服从了法院的判决,没有再上告,但几个人心里,始终有些嘀咕。
宣传保护野生动物,农民都支持,能不能同时也宣传一下补偿的政策和流程呢?对于野生动物损害的现场,也要像刑事侦察现场一样要求严格吗?种了一辈子的田,哪里懂得保护现场,固定证据呢。
既然野鸭子能得到保护,那我们种粮食的人,能不能也多一些照顾?能不能在冷冰冰的条文之外,多考虑一点农民的现实处境?
本案例来自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为普法案例,非当前事件,文中均为化名。
来源:法网人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