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认识我的人都知道我是资深罗粉,从早年的老罗语录,到牛博网,很多内容甚至可以背诵。锤子手机从坚果pro一直用到最后一款。上个月刚好被西贝新出的烤鸭(照片)吸引去吃了一次,基本上是我在饭店吃过的最难吃的烤鸭,现在回想起来确定是预制菜无疑了。所以作为老罗的脑残粉加“
老罗硬杠西贝的事已经闹得满城风雨了。西贝的贾总已经放话,肯定要起诉老罗!一场法庭大战即将展开。
认识我的人都知道我是资深罗粉,从早年的老罗语录,到牛博网,很多内容甚至可以背诵。锤子手机从坚果pro一直用到最后一款。上个月刚好被西贝新出的烤鸭(照片)吸引去吃了一次,基本上是我在饭店吃过的最难吃的烤鸭,现在回想起来确定是预制菜无疑了。所以作为老罗的脑残粉加“受害者“,我这波无脑支持老罗。
但是一想到自己也还是法律人,法律的思维又占领智商高地了,还是要理性地从法律角度分析预判一下老罗这场即将到来的官司结局如何?
先说结论:老罗稳赢!
法律背景知识:这个案子就是典型的侵犯名誉权(商誉)案,适用的条款主要就是民法典1024条的内容,简单来说就是侮辱与诽谤他人(包括企业),造成他人名誉受损的,要承担停止侵权,道歉,消除影响,赔偿等责任。当然如果侵权人的行为涉及故意捏造及散播虚假事实,给企业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的,还构成刑事犯罪。好多车企的黑公关们,这条正是给你们准备的。老罗的这个案子里首先肯定不涉及刑事责任,虽然给西贝造成的损失是巨大的,但是他的消费过程都是真实存在的,也不存在捏造虚假事实。这件事帽子叔叔肯定不会介入。
那么民事侵权责任老罗是不是要承担呢?
从西贝贾总的角度,老罗说自己的菜全是预制菜,而根据国家标准,中央厨房出品的半成品菜不算预制菜,所以这就是诽谤,老罗微博最后还骂了一句恶心,这就是侮辱。完美符合名誉侵权的定义,赔钱!贾总,如果事情真是这么简单的话,律师法官法学院都可以不要了。
首先,普通人与公众人物,小企业和知名企业,名誉权的界限就是不一样的。比如拿隐私来说(侵犯隐私权也属于名誉权范围内),普通人的家庭成员,婚育情况,收入等都是隐私受到法律保护,公众人物的这些隐私显然就不能保护,公众人物受到舆论批评甚至谩骂也不可能把粉丝挨个找出来起诉,因为你赚的就是这个钱。企业也是一个道理,知名企业或品牌赚公众的钱,同时也要接受公众的监督与批评。所以只要这种批评是建立在事实的基础上,不是虚构的,即使有点夸大,言语有过激,甚至哗众取宠(比如砸冰箱),法院是不会轻易地认定名誉侵权。(参考小米电视与某张姓大V的名誉侵权案,最后小米公司败诉)
其次,有了以上的基础知识的铺垫,回到老罗说的话。我们先来看“恶心”这个词,这肯定是个侮辱性的词汇,但是结合上下文,老罗的原话是“发现几乎全都是预制菜,还那么贵,实在是太恶心了。”我要是老罗的律师,我的答辩意见就是我的这个“恶心”是对事不对人,是对花高价吃预制菜这件事觉得恶心,没说西贝“恶心“呀。这是一个消费者表达自己主观判断和批评的稍微激烈的方式。实话说你去翻一下这些餐饮企业在美团大众点评等平台的评论,比恶心激烈的多的内容比比皆是。为什么这些企业没有挨个去告呢?因为法律就要求企业就是要对这些建立在真实消费基础上的批评有一定的容忍度,尤其是那些知名品牌。
最后就是西贝的菜是不是预制菜这个关键问题了。贾总的底气就是建立在2024年3月,市场监管总局等六部门发布了 《关于加强预制菜食品安全监管 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的通知》,明确了预制菜的定义,关键是通知里把餐饮企业自有的中央厨房制作并配送给自家门店的菜肴单独排除出预制菜的定义之中。所以贾总十分严谨又底气十足地面对媒体说,根据法律规定,西贝没有一道菜是预制菜,老罗就是造谣诽谤!
老罗应该怎样答辩呢?
首先这个通知并不是法律法规,所谓通知是一种行业内的规范,仅在行业内有一定的约束力,但不具有普适性,更不可能改变大众的普遍认知。这就好比农业部明天出了个通知,定义一下什么是马,但是又规定说白色的马不算马。但是这种通知不可能改变大众心中对白马的认知。
其次就要引入法律中的一个概念,中人。中人不是中间人的意思,而是普通人的意思,是法律制定者经常会用到的一个概念,就是法律制定的时候要找到一个人群参照系,这个人群的道德水平,教育程度,认知水平等各个层面都处于社会的中等水平,然后以这个参照系人群作为社会大众的认知标准来制定法律。所以说这个中人的标准不会是一个道德完人,也不能道德败坏;既不能对各行各业的知识都有全面的了解,也不能啥都不懂。这样制定出来的法律才有普适性。那回到老罗这个案例里,对于老罗这个普通消费者,法律对于他们对预制菜的理解和认知,是按照大众的认知要求还是专业从业者的认知要求呢?显然是前者。就是说作为普通消费者对于预制菜的概念,法律是允许大家按照大众朴素的认知去理解。既然如此,西贝这些爆出来的后厨的各种塑料袋包装的菜,难道不是我们普通大众认知中的预制菜?何谈诽谤之说?
最后,这两天爆出来的贾总过去的采访和新闻报道,他自己都承认西贝做的就是预制菜,无非那个时候预制菜还是一个正面形象。现在反而不承认了,这可以算是压死西贝最后一根稻草吧。
综上所述,老罗的微博是一个非典型消费者在一次不愉快的消费之后的负面评论,所描述的内容并不存在失实的情况下,用词稍显过激,但也在可接受范围之内。名誉侵权肯定不构成,罚酒三杯,下可为例(没写错)。
来源:椎名真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