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辽宁省网络直播营销行为合规指引(试行)第一条 为引导各方主体规范网络直播营销行为,防范直播营销合规风险,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网络直播营销业态规范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
辽宁省网络直播营销行为合规指引(试行)
第一条 为引导各方主体规范网络直播营销行为,防范直播
营销合规风险,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网络直播营销业态规
范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
权益保护法》《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暂行
规定》《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网络直播营销管理办法(试行)》
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的网络直播
营销活动,作为各方主体开展网络直播营销合规管理的指导。
第三条 网络直播营销活动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建立
并执行商品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不销售或者提供禁售商品和服
务。不销售或者提供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和环境保
护要求的商品和服务,不销售或者提供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生产、
销售的商品或服务,不销售或者提供禁止进行网络交易的商品或
服务。
第四条 网络直播营销活动应遵守《产品质量法》等规定,
不实施产品质量违法行为。不销售无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或无中文
标明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的产品。通过网络直播销售产
品,不掺杂、掺假,不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以不合格产品冒
充合格产品。
第五条 网络直播营销活动应遵守《食品安全法》《网络食
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
法》等规定,不实施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不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
标准的食品,不销售标注虚假生产日期或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第六条 网络直播营销活动应遵守《反不正当竞争法》《网
络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等规定,不实施不正当竞争违法行为。
不实施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行为,不对商品生产经营主
体以及商品性能、功能、质量、来源、曾获荣誉、资格资质、销
售状况、交易信息、经营数据、用户评价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
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或者相关公众。不实施仿冒混淆、
商业诋毁和违法有奖销售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七条 通过网络直播营销方式推销商品或者服务构成商
业广告的,应遵守《广告法》《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等规定,
不实施广告违法行为。不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性内容,不发
布虚假广告,不发布违背社会良好风尚的违法广告,不违规代言,
未经审查不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保健食品
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发布前审查
的广告。
第八条 网络直播营销活动应遵守《价格法》《明码标价和
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规定,通过网络页面以文字、图像等方式
进行明码标价,不实施价格违法行为。不哄抬价格,不利用虚假
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进行交易。
第九条 网络直播营销活动应遵守《反垄断法》《国务院反
垄断委员会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等规定,平台经济
领域经营者不实施垄断违法行为。不达成、实施排除、限制竞争
的垄断协议,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不从事滥
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不实施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
争效果的集中。
第十条 网络直播营销活动应遵守《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
定》等规定,不实施促销违法行为。不以侵权或者不合格产品、
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商品等作为奖品或者赠品。在有奖销
售前,应当明确公布相关信息,除有利于消费者外,不变更,不
附加条件,不影响兑奖。开展减价、折价等价格促销活动的,应
当标明或者通过其他方便消费者认知的方式表明折价、减价的基
准,开展限时减价、折价的,应当显著标明期限。
第十一条 各类经营主体应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
定,依法依规开展网络直播营销活动。
第十二条 本指引不属于适用依据,不构成执法机构认定具
体违法行为的规范以及相关经营主体陈述申辩的法定事由。在针
对网络直播营销行为的投诉举报中,本指引不能作为启动行政执
法程序的依据。
第十三条 本指引自 2025 年 4 月 1 日起施行。
来源:律法实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