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老张受大林雇佣为某项目提供劳务。一日,老张前往大林办公室索要拖欠的劳务费,当时大林正处于醉酒状态,刚好在场的大林妻子代其签署了欠条。之后老张通过微信催要,大林承诺年后分期偿还。因大林久拖不付,老张诉至法院主张劳务费。妻子代醉酒丈夫签下欠条,丈夫该还钱吗?
老张受大林雇佣为某项目提供劳务。一日,老张前往大林办公室索要拖欠的劳务费,当时大林正处于醉酒状态,刚好在场的大林妻子代其签署了欠条。之后老张通过微信催要,大林承诺年后分期偿还。因大林久拖不付,老张诉至法院主张劳务费。妻子代醉酒丈夫签下欠条,丈夫该还钱吗?
——欠条对大林不发生效力但承诺还款构成债务确认。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行为人可以明示或者默示作出意思表示。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款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本案中,大林妻子代签欠条的行为不涉及日常家事,属于无权代理,事后大林也未对妻子的代理行为予以追认,该欠条对大林不发生法律效力,不能作为直接确定欠付劳务费的依据。但大林收到催款微信后承诺还款的行为,构成对债务的明示追认,老张可据此主张大林向其支付拖欠的劳务费。
播音制作:郭岚
文章来源:原创·吉林新闻综合广播
编辑:郭岚、子欣
初审:郝滋丽
复审:钟晓
终审:赵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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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吉林之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