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物业公司未对公共道路及地下车库中可能妨碍通行的物品及时清理,也未及时履行设置提醒标识等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杨先生摔倒受伤,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而杨先生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持有相当的自我保护意识,但其未尽到必要的观察和注意义务,对自我摔倒亦存在过失。
划重点
法院认为
物业公司未对公共道路及地下车库中可能妨碍通行的物品及时清理,也未及时履行设置提醒标识等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杨先生摔倒受伤,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而杨先生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持有相当的自我保护意识,但其未尽到必要的观察和注意义务,对自我摔倒亦存在过失。
本案结合案情及相关证据,依据事实和法律,酌定物业公司承担70%的赔偿责任,杨先生自行承担30%的责任。
法官提醒
物业公司应履职尽责,加强日常巡查,及时排除安全隐患;业主也应提高安全意识,驾驶电动车等易受路况影响的交通工具时务必谨慎,主动避开危险区域,共同维护社区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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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发:何拥政
审校:陈 媛
编辑:佳 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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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绵阳政法一点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