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4月7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第一批食品安全行政执法指导性案例》(以下简称《案例》),文件包括7个案例,涵盖食品中非法添加新型药品衍生物、企业未履行委托责任、直播带货经营食品存在多种违法行为、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未履行法定义务、未按规定运输食品、未经许可从
4月7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第一批食品安全行政执法指导性案例》(以下简称《案例》),文件包括7个案例,涵盖食品中非法添加新型药品衍生物、企业未履行委托责任、直播带货经营食品存在多种违法行为、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未履行法定义务、未按规定运输食品、未经许可从事食品分装等违法行为。
4月7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第一批食品安全行政执法指导性案例》。图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官网
这是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成立以来首次发布指导性执法案例,旨在解决各地在食品安全行政执法中裁量标准不一、法律适用分歧、类案处理差异等问题,统一执法尺度、促进执法规范化。
新京报记者对话对外经贸大学政府管理学院研究员、市场监管研究院副院长冀玮,对《案例》亮点与落地落实难点进行解读。
对外经贸大学政府管理学院研究员、市场监管研究院副院长冀玮 受访者供图
成立以来首次发布指导性执法案例,聚焦食品安全
新京报:《案例》发布的背景是什么?
冀玮:这是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成立以来首次发布指导性执法案例。
在党中央、国务院提出构建统一大市场的大背景要求下,《案例》的出台能够进一步确立与实现市场监管执法公平统一的原则,是市场监管总局深化执法改革、推进法治监管的重要举措。从食品安全执法入手,也体现了政府对关系到民生问题的食品安全领域的高度重视。
新京报:当前食品安全领域执法现状是怎样的?执法过程中面临哪些难题和挑战?
冀玮:当前全国各地食品安全执法不断加大力度,各级地方政府高度重视食品安全,各级市场监管执法队伍也将食品安全执法列为重中之重。但不可否认的是,食品安全执法也面临着一些困难与挑战。
体制改革以来,食品安全执法作为一种相对“专业化”的执法工作,还需要不断补充专业的执法人员,加强对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的学习与掌握;对案件的查处力度需加大,在努力做到营造良好营商环境的同时,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做到“最严厉处罚”,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对具体案件的查办在法律适用的一致性方面仍需进一步统一认识与规则。
新京报:《案例》发布意在起到怎样的作用?
冀玮:一是统一裁量尺度,推动“类案同罚”。食品安全指导案例以说理的方式明确案件的裁判要点和处罚重点,列明处罚依据,为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办理类似案件提供定性和裁量参考;二是指导全链条执法实践。首批案例涵盖了食品的生产、销售、运输等环节,既规制线下实体经营,又规范线上交易行为,既明确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又强化第三方平台法定义务;三是完善食品安全“轻微免罚、重违严惩、过罚相当”的执法体系。与前期出台的免罚清单形成制度协同,既体现对轻微违法“容错纠错”的温度,又彰显对危害群众生命健康、主观恶意违法等行为“严惩重处”的力度;四是增强行政执法公信力。通过公开典型案例释法说理,既提升执法透明度,又增强企业守法预期,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
新京报:《案例》有哪些亮点?
冀玮:首先是“第一批”。这体现了在市场监管行政执法方面要统一行为规则、实现法治政府要求“落地”的决心;其次是选择“食品安全”监管领域为第一批案例,这体现了市场监管以保障民生为首要职责的姿态;最后是“全覆盖”,即涵盖从食品的生产、销售、运输等诸多环节的全链条、又包括线上线下的不同经营主体的生产经营行为。
遵循“最严厉处罚”原则
新京报:《案例》中的7个案例是如何筛选出来的,其示范性和指导性体现在哪?
冀玮:全部案例均是从各地实际查办的案件中精选出来。7个案例各具特色。如“指导性案例1号”是对非法添加行为的严厉处罚,体现出对相关严重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吊销许可证的处罚,与同时对相对人进行刑事侦查并不矛盾,此类行政处罚并不需要等刑事处罚完结后才能予以实施。
再如“指导性案例4号”示范了对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未履行相关法定义务的处罚。结合近期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强化食品安全全链条监管的意见》的规定,这个案例清晰指出了网络第三方平台的法定义务,以及没有履行相关义务或履行不到位的“主体责任”。
新京报:我们注意到,“指导性案例1号”在新型化合物的检验方法、有毒有害认定,以及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衔接上给出指导,实际执法中类似案件存在怎样的难点?
冀玮:首先,不法分子为逃避监管,往往选择“黑名单”以外的非法物质,更有甚者组织专业人士研发药品的衍生物或者类似物添加到食品中,作案手法隐蔽,只有极少数核心成员知晓内情。而且此类新物质尚无检验方法,日常监管难以发现。
其次,对于非法添加物质是否构成刑法中规定的“有毒有害”情形,同样是一个需要进一步进行危害程度判定的科学界定行为。在目前的执法实践中,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是依据有关文件规定,采取“专家会商评估”的方式解决,这就是某种意义上的研判行为,为执法提供证据依据。除指导性案例外,据我了解,对于非法添加案件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还配套了一系列制度支撑,除酚汀酚酞类物质外,还发布了那非拉非类、非布司他类、比沙可啶类、非甾体抗炎药等的检验方法和认定意见,并建立平台和数据库,供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案件查办使用。
新京报:《案例》对于食品安全违法的处罚力度参照怎样的原则?
冀玮:总体上遵循“最严厉处罚”原则。具体而言,既体现对轻微违法“容错纠错”的温度,又彰显对危害群众生命健康、主观恶意违法等行为“严惩重处”的力度。
新京报:如何确保《案例》落实落地,发挥应有的作用和效果?
冀玮:“指导性案例”顾名思义,并不具有与法律法规或行政规章相似的强制约束力,是为基层执法提供执法规范的一个范本与参考。但是,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是全国市场监管系统的领导机关,对全国市场监管执法具有指导与督察职责。因此,各地各级市场监管执法部门应当参照《案例》实施相关行政执法行为。没有特殊的案件情形或因素,不宜与《案例》的处罚示范出现明显不一致的情况。
来源:新京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