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以下简称帮信罪),该罪的设立初衷是面对信息网络犯罪的复杂生态,重点打击当时比较严重的黑灰产业链中技术支持、支付结算、广告推广等帮助行为。该罪对司法实践中存在的犯罪主体分散、意思联络模糊,以及面临的取证困难、认定障碍
帮信罪的司法调整,折射出我国应对信息网络犯罪的能力提升与理念转型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以下简称帮信罪),该罪的设立初衷是面对信息网络犯罪的复杂生态,重点打击当时比较严重的黑灰产业链中技术支持、支付结算、广告推广等帮助行为。该罪对司法实践中存在的犯罪主体分散、意思联络模糊,以及面临的取证困难、认定障碍等问题进行了规定,使帮信犯罪在司法实践中从“休眠”到“激活”再到“激增”,引发社会广泛关注。面对司法实践出现的新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近日出台相关司法意见,要求各级司法机关在处理此类犯罪时,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并明确此类犯罪的入罪标准和情节严重情形,引发社会关注。
三部门关于打击帮信罪的新规引发社会关注。(图/郭笑呈 AI 绘制)
数量激增的犯罪
最高人民法院数据显示,2015年至2019年帮信罪年均案件仅20余件。自2020年10月“断卡”专项行动开展以来,帮信罪案件呈井喷式增长。2021年该罪名跃居全国法院审理案件量第七;2023年超过10万件,进入全国一审审结案件前三位。虽然2024年以来案件数量有所下降,但仍处高位运行态势。
报载,小张在聊天群看到“招发小卡片人,日入300元”的信息后,加对方为好友,购买打印机、裁纸机、纸张等,将对方发送的小黄片内容包括二维码打印后裁成小卡片,插到车辆驾驶室的位置并用手机录像,每天将录像视频发到群里,对方按数量付钱。小张获利后,意识到其活动与网络诈骗相关,仍发动其妻小丽、小舅子小萨等人在河北省、天津市的多个小区发放卡片17万余张,数月获利近5万元。小张、小丽等3人均被法院以帮信罪判处有期徒刑、拘役。
在上海某职业技术学院就读的被告人高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组织同校学生顾某和某中专院校学生师某(未成年人)等人向他人出租银行卡,并负责与上家沟通联络、现场指挥和支付好处费等。顾某、师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在高某组织下分别出租本人的3张银行卡。顾某、师某的银行卡分别流入诈骗资金34万余元、23万余元。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考虑高某、顾某系主动投案,并退出违法所得3000元、2300元,以帮信罪判处高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顾某被校方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当前,帮信罪案件呈现出“三低一高”特征:被告人低龄化、低学历、低收入,且初犯比例高。统计显示,35岁以下被告人占比超过80%,25岁以下被告人占比高达三分之一,特别是未成年人、在校学生群体涉案问题突出。一些电诈犯罪团伙利用该群体涉世未深、法治意识淡薄的弱点,以“高额报酬”“轻松赚钱”为诱饵,蛊惑其出售、出租电话卡、银行卡,甚至发展成为“卡头”。非法提供电话卡、银行卡“两卡”案件,占全部帮信案件的80%左右;提供支付结算帮助主要是为犯罪团伙提供支付宝、微信支付等第三方支付。另外帮信犯罪职业化、跨境化特征明显。电信、金融行业“内鬼”也是此类犯罪的重要主体。
如被告人张某某伙同王某某、蔡某某等人在福建省晋江市东石镇世贸璀璨新城开设“工作室”,开展QQ解封、App注册、充值等业务。张某某等人明知“听闻”“扫码解封”“宝贝对接”等QQ群的客户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解封已被封停的QQ账号。经张某某等人解封的QQ账号中,至少有79个QQ账号被他人用于实施电信网络诈骗,致68名被害人被诈骗1350余万元;案发后张某某退赃4000元。晋江市人民法院以帮信罪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张某某不服判决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北京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名誉院长高铭暄认为,帮信罪的增设,对互联网领域网络服务商的义务进行了规范,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加重了网络服务商的义务,对于互联网行业的发展,有一定的限制作用。该帮助犯成立的范围,需要严格限制,总的来说,可以考虑从客观判断与主观认知两方面综合予以判断。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喻海松认为,帮信罪最初主要针对技术帮助行为,而“断卡”行动将其扩张至线下帮助行为,特别是非法提供手机卡、信用卡等“两卡”行为。这种扩张适用使帮信罪成为我国刑法体系中案件数居于前列的罪名,也使其天生蕴藏着“口袋罪”的基因。帮信罪的“井喷”态势反映了刑事追究“浅尝辄止”的弊端,即对涉“两卡”行为普遍适用兜底罪名,未能深挖电信网络诈骗组织者。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庭长汪斌认为,随着电信网络诈骗、网络赌博等信息网络犯罪黑灰产业链不断升级,对帮信犯罪的打击治理难度日益增大,司法实践中出现诸多新情况新问题,执法办案面临严峻挑战。
理论争议的焦点
帮信罪的“井喷”引发了法学理论界的探讨与争鸣。关于帮信罪的法律性质、认定标准和治理方式等引发理论界、实务界的激烈争论。
关于帮信罪,到底是正犯还是电信诈骗等上游犯罪的共犯,争议巨大。
华东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教授刘宪权、博士研究生王哲认为,帮信罪的成立不影响行为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帮信罪是帮助行为正犯化的典型立法例。
北京大学教授陈兴良认为,作为共犯的帮助犯是由刑法总则规定的犯罪类型,即使刑法分则没有规定,也可以按照刑法总则关于共犯的规定定罪量刑。在帮助行为正犯化的情况下,立法机关将帮助行为设置为独立罪名,在一定程度上切断了与其所帮助的正犯的从属性,获得了定罪量刑的独立性。在这种情况下,正犯化以后的帮助行为不再认定为被帮助的正犯之罪,同时也不再适用被帮助的正犯之刑,因为正犯化以后的帮助行为具有独立性。立法机关通过帮助行为正犯化设立独立罪名,对于惩治网络犯罪的帮助行为具有重要作用。
清华大学教授张明楷认为,该罪并非帮助犯的正犯化,帮信罪的成立仍以正犯实施符合构成要件的不法行为为前提,未脱离共犯从属性原理。网络服务商作为业务行为实施的中立帮助行为,原则上不构成本罪,因业务行为带来的社会利益通常大于其可能间接造成的法益侵害,该罪未加重处罚程度,其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法定刑轻于多数正犯刑罚。
同济大学教授皮勇认为,帮信罪是应对网络犯罪“生态化”发展的新网络犯罪立法,弥补了网络犯罪立法体系在预防与惩治“外围”、中间性网络犯罪上的“短板”,该罪不是帮助犯的特殊量刑规则或帮助犯正犯化,而是独立的妨害信息网络安全管理秩序罪。应对网络犯罪,需要发展面向信息社会、智能社会的新刑法理论。
汪斌认为,帮信罪作为独立的罪名,其主观故意、实行行为与关联犯罪相区别。帮信罪是关联犯罪的上下游犯罪,这种“帮助”类似于洗钱罪、掩隐罪与关联犯罪的关系,而非帮助犯与实行犯的关系。此罪具有实行性、独立性。
关于入罪标准,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周加海、副主任喻海松等认为,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的规定,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以情节严重为入罪门槛。高铭暄认为,对“情节严重的”把握,在司法实践中需要考虑众多要素:对于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行为,是否达到了情节严重的程度,可以考虑借鉴相关司法解释的认定思路,从人身伤害、名誉损害、财产损失以及被帮助人实施的信息网络犯罪的严重程度等方面界定该罪是否达到了情节严重的程度。
帮信罪要求犯罪主体具有“明知”的主观要件,但诸多专家学者对“明知”的认定观点不一。刘宪权教授认为,在网络犯罪中,帮助者往往对被帮助对象实施的具体犯罪性质缺乏明确认识,但对其行为的非法性有概括认知,此种情形应认定为帮信罪。他和王哲都认为,行为人确实知道被帮助人将实施相关网络犯罪而提供帮助时,即因其主观上的非法目的而失去了中立性。对从事中立性质工作的业务人员所提供帮助行为的定性,应从严把握帮信罪中“应当知道”的认定标准。对经常或专门从事为网络犯罪提供帮助的黑灰产业中有关人员行为的定性,应放宽对“应当知道”的认定标准。
陈兴良教授批评一些地方仅以银行卡涉案流水金额推定明知,忽视行为人主观认知的个别化判断,具有客观归罪风险。他认为此种倾向可能导致责任主义原则的突破,使本罪沦为“口袋罪”。
西南政法大学副教授王勇、硕士研究生马秦越认为,帮信罪的明知推定规则在跨境信息网络犯罪高发的背景下,一定程度上遏制了信息网络犯罪的猖獗态势。但在我国当前刑事诉讼控辩双方的力量和地位尚不对等的背景下,该规则的实施可能会导致被追诉人额外承担证明责任,使当下控辩关系进一步失调,并可能在部分案件的审理中出现与无罪推定原则相冲突的局面,不利于实现权利保障和惩罚犯罪的动态平衡。必须对帮信罪的明知推定规则进行包容性规制,在对推定的情形予以审慎规定的同时,对印证证明模式进行逐步的、谨慎的探索革新,提高技术与法律相融合的程度,实现刑事政策目的和保障人权使命的协调统一。
周加海、喻海松认为,对于帮信罪的主观明知的认定,应当结合一般人的认知水平和行为人的认知能力、相关行为是否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应当结合行为人是否履行管理职责、是否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是否因同类行为受过处罚以及行为人的供述和辩解等情况进行综合判断。
帮信罪与关联犯罪的界分是司法实践中的难点。被告人付某为牟取非法利益,与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王涛”“吉祥”(身份不明)商议,约定由付某提供银行卡和支付宝、微信等支付账户用于接收诈骗资金,并通过购买虚拟币将诈骗资金转移给“王涛”“吉祥”,付某收取1.5%至3%的提成。后付某纠集人员设立“转账”“记账”“买币”“司机”等小组,安排人员收购大量银行卡和支付宝、微信账号用于转移诈骗资金。付某为“王涛”“吉祥”转移诈骗资金共计651万余元。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对付某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高铭暄教授认为,须警惕“该严不严、当宽未宽”的双重悖论:一方面,对符合诈骗共犯要件的行为人,因取证困难而以帮信罪轻判;另一方面,对未成年人等特殊群体未能充分体现宽缓政策。张明楷教授从竞合角度提出解决方案:当帮助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如诈骗罪共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时,应依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三款“从一重处断”;业务中立帮助行为原则上排除可罚性,除非明显超出业务范围且造成重大法益侵害。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助理研究员薛铁成认为,帮信罪与诈骗罪竞合前罪优先适用的结论,面临论证前提是否可靠、论据是否翔实、因果论证证据是否具有关联性的质疑。虽然理论界对法条竞合的种类存在一定的分歧,但从法条竞合的各种特殊关系来看,可以将其分为立法上的竞合和评价上的竞合。帮信罪与诈骗罪是法条竞合,不仅具有可靠的前提、翔实的论据,而且论据与结论之间具有关联关系。
喻海松认为,就竞合问题,要根据罪刑均衡原则的要求,妥当划定帮信罪的范围,准确界分其与适用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和以共犯论处的情形。对符合诈骗共犯条件的应以重罪论处,避免“一‘帮’了之”;对未成年人、在校学生,应强化教育保护措施,避免“一罚了之”。
司法政策的调整
面对帮信罪适用中的新情况新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于2025年7月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帮信罪的司法认定和政策把握作出系统性调整。
一是坚持问题导向,聚焦实践难题。《意见》明确规定,应在全面准确把握行为人是否“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是否“为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提供帮助,行为是否属于“情节严重”构成要件基础上,综合认定行为人是否构成帮信罪,并突出强调在涉“两卡”帮信犯罪案件中,应先行查证流入资金中被帮助对象涉嫌犯罪金额等,是否达到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相关信息网络犯罪的入罪标准,防止仅依据行为人的行为符合“情节严重”一项情形,即一概认定构成帮信罪,避免客观归罪。
二是坚持严格标准,注重有效惩治。将原规定的出售、出租本人银行账户、支付账户并达到相应流水金额的“情节严重”标准,明确为出售、出租本人三个银行账户、支付账户并达到相应流水金额的“情节严重”标准。同时,针对当前涉电话卡违法犯罪活动高发的新情况,还将原规定的收购、出售、出租他人电话卡20张以上属于“情节严重”情形,调整为不再区分他人、本人,只要收购、出售、出租电话卡20张以上,即认定属于“情节严重”情形。
三是坚持宽严相济,突出打击重点。针对帮信犯罪日益职业化、组织化、隐蔽化、智能化趋势,要求办案机关要全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对于组织性、职业性和跨境协同实施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行为,以及实施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犯罪的组织者、策划者、指挥者、骨干成员等,依法从严惩处;对于未成年人、在校学生,以及处于犯罪链条末端、情节较轻的人员,依法从宽处理,并分别对从严、从宽的具体情形予以明确,便于办案人员准确理解适用。
治理体系的路径
司法界与法学界大多认为,帮信罪的科学治理须构建分层处理体系,实现“轻重有别、罚当其罪”。各方都赞成前端预防,阻断“两卡”非法交易渠道。在中端拦截方面,司法机关应当对情节显著轻微的初犯、未成年人等,优先适用反电信网络诈骗法规定的行政处罚和信用惩戒,防止“刑事打击一刀切”。在后端惩治方面,司法机关重点打击职业开卡人、卡商、卡头等组织者,以及利用“深度合成”等人工智能技术实施犯罪的行为。
完善行刑衔接机制,司法理论与实务界都认为,帮信罪治理须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配合。关于如何配合,不少司法机关有不同的做法。有的实行反向衔接,对被不起诉或免予刑事处罚但需行政处罚的,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有的实施职业禁止:对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的,法院可宣告职业禁止;对判处缓刑的,可宣告禁止令。故《意见》系统构建了分层处理机制,明确8类从严惩处情形和4类从宽处理情形,体现了精准打击与区别对待相结合的司法政策。针对未成年人、在校学生等群体坚持“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对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具有从宽情形且犯罪情节轻微的,一般应当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对不予刑事处罚的,绝非“一放了之”,而是要做好行刑衔接,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加强教育管理。
推动技术赋能与法治教育融合。帮信罪治理须创新技术监管手段与法治教育模式。有的司法机关运用AI监管:利用人工智能技术监测异常账户交易。2025年上半年金融机构识别并管控涉诈账户23万个。有的实施靶向普法:针对青少年群体开展“反帮信罪”校园普法,揭示租售“两卡”的法律风险。汪斌强调:“身份证、电话卡、银行卡、互联网账号等不能出租、出售,也不能出借,更不能参与‘刷单’‘跑分’,一旦被不法分子利用,会成为他人犯罪的‘帮凶’。”有的实施家校协同:强化家庭与学校的教育责任,提升青少年法治意识和风险辨识能力,阻断犯罪团伙的“拉人头”传播链。
帮信罪的司法调整,折射出我国应对信息网络犯罪的能力提升与理念转型。《意见》的出台,标志着帮信罪治理从“粗放式打击”转向“精细化治理”,通过主观明知的限缩认定、客观要件的科学调整、宽严相济政策的系统贯彻,推动形成更精准、科学的治理体系。
未来帮信罪的治理,须在技术监管与人权保障、犯罪惩治与社会治理间寻求动态平衡。既要发挥该罪在网络犯罪黑灰产业链中的堵截功能,严惩组织性、职业性、跨境协同的帮信行为,也要防范“口袋罪”倾向,做到精准司法,宽严相济,罚当其罪。
正是:暗网张市屯,深渊捕游魂。荧屏藏魍魉,一念堕无门。千丝结利网,万相和尘混。案明收网罟,天镜照寒樽。莫道无形迹,茧中自缚存。刑台淬火处,灯火照新村。
来源|《法制与新闻》杂志
来源:南阳政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