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去年8月,朱女士在银川市某化妆品专柜购买了一支防晒乳,但在第二次使用后,面部出现过敏反应:“脸上又痒又难受,当晚我就跟专柜导购说了。”接到朱女士反馈后,次日导购邀朱女士至专柜,以3次护理服务、敷贴面膜作为安抚。谁料,第三日敷完面膜,朱女士脸部肿胀加剧,出现色素
近日,银川市西夏区法院审结了一起因化妆品过敏引起的责任判定案件。
去年8月,朱女士在银川市某化妆品专柜购买了一支防晒乳,但在第二次使用后,面部出现过敏反应:“脸上又痒又难受,当晚我就跟专柜导购说了。”接到朱女士反馈后,次日导购邀朱女士至专柜,以3次护理服务、敷贴面膜作为安抚。谁料,第三日敷完面膜,朱女士脸部肿胀加剧,出现色素沉着问题,后续多次就医,病情仍未愈。
朱女士一纸诉状将专柜告上法庭。法庭上,专柜负责人振振有词:“朱女士是老会员了,之前从未过敏,这次大概率是春季过敏,而非产品问题。况且我们的产品检测达标,毫无过错,不应担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产品责任纠纷中,受害人需举证产品缺陷、损害事实及两者因果关联。本案中,专柜出示的检测报告确证产品合格,朱女士却难以证实产品存在隐患或不合规。但承办法官指出关键细节:朱女士反馈过敏后,导购人员的处理漏洞百出。身为专业导购人员,理应知晓皮肤过敏后极为敏感,此时敷面膜、续用化妆品无疑是火上浇油。专柜难辞其咎,需担侵权之责。最终,西夏区法院判定专柜赔付朱女士各项费用与精神损失抚慰金,共计9916.39元。(宁夏日报记者 张适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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