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抑强扶弱”:国际组织中的制度性权力均衡 | 国政学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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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作者:本雅明·达斯勒(Benjamin Daßler),慕尼黑大学研究员;蒂姆·维尔德(Tim Heinkelmann-Wild),慕尼黑大学政治学研究所讲师;马蒂恩·惠斯曼斯(Martijn Huysmans),乌得勒支大学经济学院副教授

“抑强扶弱”:国际组织中的制度性权力均衡

作者:本雅明·达斯勒(Benjamin Daßler),慕尼黑大学研究员;蒂姆·维尔德(Tim Heinkelmann-Wild),慕尼黑大学政治学研究所讲师;马蒂恩·惠斯曼斯(Martijn Huysmans),乌得勒支大学经济学院副教授

来源:Benjamin Daßler, Tim Heinkelmann-Wild, Martijn Huysmans, “Insuring the Weak: The Institutional Power Equilibrium in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s,”International Studies Quarterly, Vol. 69, No. 1, 2025, pp. 1-15.

导读

许多研究认为,国际组织是大国“赢者通吃”的霸权工具。然而,该文发现了截然不同的结论。实力较弱的国家仍可通过参与国际组织获得利益,并更倾向于依托国际制度行使权力。然而,现有研究对国际组织的制度规则如何具体保护弱国免受强国压迫仍缺乏深入探讨。该篇文章提出了基于国际组织制度设计的理论,旨在阐明国际组织宪章条约核心中的大国—小国权力均衡机制。国际组织通过赋予弱国否决权或退出权,在国际组织的运行过程中使效果获得形式上的制度保障,以防止受到大国的利用和欺压。研究结果表明,国际组织创始成员国之间的权力分配确实影响了其宪章条约中制度性保障的纳入,而否决权与退出权在此方面具有功能性替代关系。

引言

国际组织并未改变国家并非国家间实力均等的事实。可以说,国际组织是强国的“附庸”。既有研究强调国际组织是霸权的工具,并进一步制度化国家间的等级关系。

针对国际制度设计的研究进一步指出了特定制度规则如何赋予大国对国际组织的控制权。强国通过加权投票、专用经费捐款规则、高门槛补充机制、惩罚机制、国际组织执行首脑特权机制等渠道享受制度性利益。除了上述正式的制度规则,关于非正式治理的研究还强调,强国在国际组织决策中享有优势,原因在于其有利的外部选择以及对国际组织官僚机构的特权准入,这些因素反过来又影响了制度的创建过程。

尽管对国际组织中实力强大的国家已有较多研究,但对实力较弱国家的视角关注不足,理论化和实证分析都较为欠缺。制度主义研究通常假设制度化合作本身即为强者的一种让步,避免了强者公开运用物质实力。批判学派认为弱者自愿加入强者推动的国际组织,因为它们认同强者所代表的霸权思想。此外,现实主义霸权稳定理论认为,强国通常承担合作的主要负担,从而使弱者获得不成比例的利益。

但本文强调,国际组织的政策通常会随时间变化。由于强者控制着国际组织的政策制定,弱者一旦“锁定”在国际组织中,就必须始终对到强者可能引发的不利政策变化保持预测。

本文主张,制度规则通常确立了形式上的保障机制,以保护弱国免受强者的剥削(见“为强者与弱者设计的国际组织”部分)。本文提出,否决权和退出条款在此方面具有功能性替代关系,都赋予弱国制度性权力:否决权为弱国提供了通过阻止不利政策变化来避免其发生的可信选择,而退出权则为弱国提供了通过退出国际组织来规避系统性剥削的通道。

本文发现,创始成员国实力分布不对称的国际组织更可能在宪章中包含退出条款。本文还发现,国际组织宪章中包含退出条款与缺乏否决权之间存在关联,反之亦然。这种替代逻辑在采用加权投票决策的国际组织中尤为明显,这些组织通常使强者享有特权。这些发现对关注国际组织中的权力关系、制度设计以及退出国际组织的研究者具有重要意义。

国际组织设计中的权力均衡:为强者与弱者而设

(一)国际组织政策制定中的制度性权力:投票规则与退出条款

制度规则在国际组织政策制定过程中分配制度性权力。尽管强者通常通过正式或非正式手段主导国际组织的政策制,本文认为国际组织设计中有两个特征——否决权和退出权——以赋予弱国避免被剥削的制度性权力。当然,强者可能会对弱国施加非正式压力,阻止其行使否决权或退出权。然而,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弱国拥有正式的否决或退出权利,相较于没有此类权利更具优势,即使面临非正式压力亦然。拥有规则仍使弱国在面对强者持续的合规压力时,相对更容易采取行动。缺乏这些制度性保障,弱国将陷入制度性弱势境地。它们被“锁定”在国际组织中,易受强者引发的不利政策威胁。因此,本文可以根据不同的制度规则,区分三种国际组织政策制定的情境。

1. 具有否决权的国际组织政策制定:

弱国对抗更强成员国剥削的最直接制度性保障便是否决权。当决策规则规定需达成一致时,每个国家都拥有否决权。通过遵循既定规则,弱国能够对特定不受欢迎的国际组织决策提出可信的否决选项,从而在政策制定过程中获得话语权和影响力。

2. 具有退出权的国际组织政策制定:

与否决权在功能上具有替代性的,是弱国正式退出国际组织的权利。这种权利使弱国在面临剥削(即不利政策变化的累积)时,能够提出可信的退出威胁。尽管从保障机制的角度看,退出权与否决权具有一定的功能性替代关系,但退出权相对较弱,因为它仅能防止剥削的累积。当退出国际组织的权利被载入宪章,弱国便拥有可信的退出选项,可能选择退出并加入或创建替代性的国际组织。因此,弱国在国际组织决策中获得话语权和影响力。退出条款通过降低退出成本,增强了弱国退出选项的可信度。即使弱国在多数决策程序中被否决,它们仍可通过提出退出威胁在国际组织政策制定中获得话语权。

3. 缺乏否决权与退出权的国际组织政策制定:

当国际组织既不提供否决权,也不提供退出权时,弱国通常易受强者的剥削。决策将通过多数甚至加权投票作出,使弱国难以阻止不受欢迎的国际组织政策决策。在加权投票中,投票份额通常根据物质贡献分配,强者通常能够轻易将其首选政策强加于弱国。相较于加权投票,拥有平等投票份额的多数投票为弱国提供了更多保护,但仍远逊于否决权的保障力度。强者仍享有更强大的能力来克服组织多数的集体行动问题、议题挂钩以及提供侧面支付,因此在多数投票下,强者通常处于更有利的地位,能够系统性地推动其首选政策。在弱国无法阻止不利政策变化的情况下,若缺乏退出条款,它们唯一的选择将是“非法”退出,这通常在物质和声誉层面被视为付出了高昂代价。

总体而言,从弱国的视角来看,否决权和退出权在一定程度上是设计上的替代品,它们增强了弱国在国际组织中的制度性权力。这两种制度规则在强者与弱者之间产生了制度性权力均衡,因为它们增强了弱国在国际组织政策制定中的话语权,并帮助它们避免不利结果。

国际组织创建中的权力博弈:优待强者与保障弱者

为了阐释国际组织设计中权力均衡的起源,本文从以下假设出发:通常由具有相似理念的、实力雄厚的国家联盟主导国际组织的创建。它们因此通常追求两个相互冲突的目标:确保对拟议国际组织的控制权,以及吸引弱国的参与。总体而言,本文预期强者倾向于塑造有利于自身的国际组织设计,以推进其政策目标,但它们不会公然剥削弱国。相反,强者将与弱国进行博弈,以吸引它们的参与。

当强者希望弱国参与时,弱国反过来在国际组织创建时获得一定的谈判筹码,因为它们可以威胁不加入拟议的国际组织。为了确保弱国对国际组织的支持,弱国可以诉诸强制性权力,因为它们的不参与将使国际组织失去规模和合法性。此外,弱国威胁不加入拟议国际组织的可信度,源于规范国际谈判的制度性规则。由于国际组织的创建通常基于共识,每个国家在事实上都对国际组织的设计拥有否决权。此外,退出国际谈判对每个参与者而言都是自由的。

为了吸引弱国自愿参与,强者将愿意向它们提供实质性和程序性让步。强者通常会在初始国际组织政策中做出实质性的让步,以提供弱国合作利益。当然,强者可能从国际组织中获得的利益比弱国更多。但如果弱国无法从加入拟议国际组织中获益,它们将不会参与。更重要的是,强者还将向弱国提供程序性让步——否决权或退出权——以保障弱国在国际组织政策制定中免受剥削。

(一)实证策略

本文利用了一个包含1944年至2005年间创建的国际组织设计特征的新数据集。虽然本文无法直接观察国际组织创建时的谈判过程,但本文的数据集使本文能够识别众多国际组织中的系统性设计模式。如果本文的理论通过这一初步的证伪门槛,其经验合理性应促使进一步详细研究。本文的理论引出了以下三个关于国际组织设计模式的可观察推论:

第一,本文预期,拟议国际组织的预期成员国之间物质实力越不对称,弱国就越担忧被强者剥削。毕竟,强者届时不仅享有正式特权,还将预期在国际组织政策制定中施加非正式影响力。这种实力优势应通过正式保障机制来抵消,以保护弱国免受剥削。

推论1:国际组织创始成员国之间的实力越不对称,其宪章就越可能包含退出条款。

第二,由于本文预期退出权和否决权是功能性替代品,且强者在国际组织创建时处于更有利的地位,能够提出“接受或离开”的选择,弱国通常不会获得“双重保护”,而是只能选择否决权或退出权。换句话说,不提供成员否决权的国际组织宪章往往包含退出条款,反之亦然。

推论2:规定多数决策规则(即缺乏否决权)的国际组织宪章更可能包含退出条款。

第三,当投票权加权时,国际组织决策规则尤其优待强者,因此通过退出条款安抚弱国的可能性也应特别高。

推论3:规定加权投票的国际组织宪章最有可能包含退出条款。

为了评估本文理论的三个可观察推论,本文构建了一个结合和扩展现有国际组织投票规则和退出条款数据集的新数据集。

图1: 1944年至2005年间国际组织创始文件中包含和不包含退出条款的数量

可观察推论1指出,当国际组织的创始成员国在物质实力上存在显著差异时,退出条款更可能出现。因此,本文使用物质实力不对称的衡量标准。本文利用Singer(1987)开发的国家综合能力指标(CINC),该指标包含1816年至2012年间所有成员国的总人口、城市人口、钢铁产量、能源消耗、军事人员和军事支出的年度值。

为了评估可观察推论2和3,本文利用Blake和Payton(2015)收集的投票规则数据,编码了国际组织宪章条约中决策规则的指定情况。

图2: 1944年至2005年间不同投票规则的累计比例

推论2表明,多数投票与退出条款呈正相关,推论3表明,这种关联在加权投票下尤为显著。即使不考虑任何控制变量(如议题领域),图3也描述性地证实了这一正相关关系:规定非一致投票的国际组织宪章往往包含退出条款。包含退出条款的国际组织宪章比例在规定加权投票决策的组织中最高(77%),其次是多数投票(57%),最低为一致投票(41%)。图3中深灰色气泡突出显示了与本文理论一致的关联。气泡的大小与国际组织的数量成正比。

图3: 按退出条款和投票规则分类的国际组织数量

本文样本中有39个国际组织具有对弱小国家的双重保护,即其制度设计同时拥有否决权和退出条款。尽管在绝对和相对比例上,这在一致投票的国际组织中属于少数,但它表明象征性设计驱动因素也在发挥作用。正如理性选择设计模型所讨论的,双重保护没有用处。但如果保障措施也具有象征性功能,弱国可能会要求多种保障措施的组合。

结论

国际组织的制度性设计模式支持了本文观点,即国际组织的制度性设计为弱国提供了保障。与理论的可观察推论一致,本文发现:首先,国际组织创始成员国的物质实力越不对称,其宪章就越可能包含退出条款。其次,不包含否决权的国际组织宪章更可能包含退出条款。最后,由于这种投票机制通常有利于物质实力较强的国家,这种关联在采用加权投票的国际组织中尤为显著。

词汇积累

Institutional Design

制度设计

Power Equilibrium

权力均衡

Exit Clauses

退出条款

译者:曾庆鸣,国政学人编译员,南京大学博士研究生。

校对 | 韩欣洁 谈诗琪

审核 | 施榕

排版 | 邓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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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政学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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