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灾防治升级、电网建设提速、科研“松绑”……四川新制定和修订的3部法规解读来了

B站影视 电影资讯 2025-04-09 21:40 2

摘要:4月9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举行专场新闻发布会,发布新制定的《四川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快电网规划建设的决定》,修订的《四川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4月9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举行专场新闻发布会,发布新制定的《四川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快电网规划建设的决定》,修订的《四川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具体有哪些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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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5月1日起正式施行

我省是地质灾害多发易发区,地质灾害隐患多且分布广,防范难度大,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从会上获悉,2025年3月28日,《四川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在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上获得全票通过,并将于今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

《条例》共8章65条,包括总则、防治规划、监测预防、综合治理、避险搬迁、应急处置、法律责任和附则。

《条例》有哪些主要内容?据介绍,《条例》明确政府部门工作职责,明晰条例适用范围,明确地震灾害防御、减轻不属于条例的调整对象,将防洪法律、行政法规对洪水引发的崩塌、滑坡、泥石流的防治作为特别适用条款;规定了各级政府、部门、基层组织以及单位、个人等防治救工作职责;建立地质灾害的防治规划、监测预防、应急处置和因自然因素造成的地质灾害治理、避险搬迁等经费分级保障体系。

图据视觉中国

《条例》明确开展地质灾害调查和风险评价,加强重点区域和点位的调查评价力度,明确隐患点认定与核销程序;规定建立全省统一的地质灾害监测预警信息管理系统,健全预报会商、预警联动机制;明确预报信息发布方式、内容、频次、范围,加强预警信息传播能力建设,规定预警响应及核查要求;加强农村切坡建房安全管理,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在提高地质灾害治理能力上,《条例》还明确避险转移经费来源,要求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在成本中列支安全生产费用,并将防灾避险人员安全转移经费纳入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范围;规定地质灾害危险区划定和管理要求,完善进入危险区人员的劝导制度,明确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进入危险区人员给予劝导,劝导无效且情况紧急的,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采取必要措施,保障人员生命安全;明确因自然因素和人为活动引发地质灾害的治理责任划分,以及治理责任主体;增加对建设单位未按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结论采取有关防灾措施,配套建设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责任处罚规定。

图据视觉中国

此外,在推进搬迁安置工作有序开展上,《条例》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为避险搬迁实施主体,避险搬迁过程中涉及安置方式、补助标准、资金来源等事宜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对搬迁方案制定、搬迁协议签订的程序和要求,以及搬迁村(居)民权益保障做原则性规定。

值得关注的是,作为四川省首部地质灾害防治专项法规,《四川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的出台,填补了我省地质灾害防治立法的空白

,标志着我省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进入法治化阶段,将有力提升全省地质灾害防治法治。

《条例》还针对四川复杂的地质环境设计了多项特色内容:明确了“省市县乡村组点”七级责任,构建了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主责、行业监管、专业支撑、社会各界广泛参与的地质灾害防治责任体系;首次将地质灾害风险区动态调查纳入条例,明确风险区管理要求,将隐患风险纳入规划管控,强化成果运用;强化地质灾害防治市场主体监管,创新将信用监管制度应用于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并加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监管;“搬治结合”,单列地质灾害避险搬迁章节,将我省避险搬迁实践经验上升为法规规定,全链条细化避险搬迁工作流程,保障搬迁群众合法权益。

四川首部省级电网规划专项立法出台实施

电网作为重要的公共基础设施,在保障电力供应、支撑经济社会发展、服务改善民生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为推动解决我省电网规划建设中体制机制性突出问题,2025年3月28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加快电网规划建设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共23条,主要包括管理体制建设、电网规划布局、各类电源并网服务及授权性规定等,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据悉,《决定》是四川首部省级电网规划专项立法

《决定》主要内容有哪些?据介绍,《决定》明确规定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是电力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电网规划建设工作,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电力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网规划建设工作。进一步明确《决定》的适用范围是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电网规划建设以及相关管理活动,发电、用电、储电设施设备的相关管理活动按照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并对“电网”和“电网企业”的定义进行充实完善。

图据视觉中国

值得注意的是,《决定》按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和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着力解决制约电网规划建设的瓶颈问题。明确电网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土地的,应当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输配电架空电力线路走廊(含杆、塔等)和电力电缆线路通道建设,可以不实行土地征收。输配电架空电力线路走廊(含杆、塔等)和电力电缆线路通道建设活动给有关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同时,为进一步加快电网规划建设,提高行政效能,《决定》对电网规划建设项目所涉及的生态环境保护和矿产资源等领域的简化行政审批程序等,授权省人民政府制定提高电网建设项目行政审批效能的具体办法;明确要求电网建设项目选址应当符合合理和节约集约利用土地,避让法律法规规定的保护设施和保护区域,减少对居民聚居区、学校等环境敏感区的影响,确需建设但无法避让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依法进行审批。

《决定》出台对四川加快电网建设有哪些实际的意义?据介绍,《决定》的公布实施,将进一步增强加快电网规划建设的工作合力,进一步加强电网规划与其他规划联动衔接,进一步提升电网建设项目行政审批效率。

凝练四川科技领域成功经验做法上升为法律规范

今年5月1日,修订的《四川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正式施行。

据介绍,此次修订《条例》共10章64条,与修订后的科技进步法配套衔接,同时完善制度设计,将我省近年来科技领域成功经验做法总结凝练上升为法律规范,对建设科技强省、服务四川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意义重大。

《条例》主要有哪些内容?《条例》主要强化对创新主体支持引导、强化科技融合应用、强化科技公共服务、强化科技协同合作、强化科技投入保障。

值得科研人员注意的是,《条例》注重深化职务科技成果权属制度改革,明确符合条件的职务科技成果按照有关规定不纳入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范围;明确鼓励和支持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等单位采取先使用后付费等方式,将职务科技成果许可给中小微企业使用;注重对新型研发机构的支持和引导,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在资金、职称评定、人才引进、建设用地等方面给予支持。

图据视觉中国

在强化科技投入保障方面,《条例》进一步加大财政性资金投入,规定财政用于科学技术经费稳定增长,鼓励、引导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企业等各类创新主体加大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投入,逐步提高全社会科学技术研究开发经费占地区生产总值的比例。同时,规定有条件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实际情况和发展需要,可以设立自然科学基金,支持基础研究。此外,还鼓励和支持通过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等方式设立科技创新类投资引导基金,加大对种子期、初创期科技企业的投入力度。

《条例》有哪些特色亮点?《条例》加强财政对科技的投入,推动解决我省研发投入强度偏低和财政科技投入不足问题。同时,《条例》固化我省职务科技成果权属制度改革成果,为科研人员“松绑”,为科技创新“赋能”。此外,《条例》在更加强化基础研究能力建设、推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突出企业创新主体地位、促进区域创新协调发展等方面也作出了相应规定。

此外,现场还提到,下一步将从抓学习解读、抓宣传宣讲、抓科技法治建设、抓重点工作等“四抓”入手,全力推动《条例》落地见效。

来源 | 四川发布客户端

记者 | 杨璐绮 王梓菡

来源:四川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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