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说不生就不生,法官也支持,可谁来保证男性的生育权?

B站影视 内地电影 2025-04-09 19:11 1

摘要:2010年,陈女士与张先生相识相恋,并于2013年2月生育女儿张小某,此后双方因生育问题不断产生矛盾分歧。2021年6月,试管婴儿移植失败后,关系进一步恶化,2021年8月份开始分居。后双方多次协商离婚,但因孩子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故张先生起诉至法

“他多次逼我按婆家意愿生儿子,我不愿意,但考虑到女儿还在读书和自身经济情况,我不同意离婚。”

陈女士心有不甘。

2010年,陈女士与张先生相识相恋,并于2013年2月生育女儿张小某,此后双方因生育问题不断产生矛盾分歧。2021年6月,试管婴儿移植失败后,关系进一步恶化,2021年8月份开始分居。后双方多次协商离婚,但因孩子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故张先生起诉至法院,寻求帮助。

张先生的态度十分坚决,他认为陈女士一直以高龄和身心压力大为由拖延生育计划。

陈女士则坚决不同意,她觉得自己付出那么多,这样结束,让她很不甘心。

司法人员在调解时明确指出,妇女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妇女依法享有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子女的自由。最终经过多次约谈,达成和解协议:双方同意离婚,女儿张小某由陈女士抚养,张先生一次性支付抚养费25万元、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后补偿35万元共计60万元。

此事经过媒体传播之后,在网络上引起不小的争议。一些网友充分支持女性享有独属的生育权,我的肚子我做主,谁也强迫不了。一些网友则认为男性也有生育权,他们的权利不应该被剥夺。

还有一些网友则认为,生育权不属于结婚的一方,而是属于男方与女方共有。结婚后一方拒绝生育,就侵犯了另一方的生育权。婚后生育权属男女双方共有,共同选择,共同决定。

讨论从来不是坏事,它会让我们进一步理清思路。

我来说说我的看法。

首先我们必须明确,女性享有绝对的生育自主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32条,女性享有生育自主权是出于对生命健康权的根本保护。怀孕分娩对女性身体权具有独占性,涉及重大健康风险和精神压力,法律赋予女性最终决定权是对其人身权的必要保障。

很简单的道理,整个怀孕生产的过程,其实是有极大风险的,而这种风险只能女性独自承担,所以这个最终选择权,就必须让女性自己做主。

我的肚皮我做主,这句话没有任何毛病。

其次,婚姻中,男性也有生育权,也必须得到保障。

《民法典》第1041条明确规定“夫妻双方平等享有生育子女的权利”,《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17条也强调“公民有生育的权利”。这意味着在法律层面,男女生育权是平等的。男性有权主张生育意愿,参与生育决策,并对子女抚养享有平等权利。

还是很简单的道理,怀孕是男女共同作用的结果,所以根本上来说,这必须由双方共同协商。

第三,生育权是选择权,而不是支配权。

就比如本案,很多人觉得男性的生育权被剥夺了,这其实就是思维误区。生育权对于任何人来说,都是选择权,而不是支配权。男性不可以强行支配女性,强迫女性怀孕生子,这不是生育权,这是违法行为。男性只能跟女性协商,来保证自己的生育权。

第四,意见不统一,选择离婚,恰恰是保护了双方的生育权。

想一想,是不是这个道理?如果想生孩子的男性和不想生孩子的女性还存续着婚姻关系,那么男性的生育权就被女方限制住了。而法院支持他们离婚,这恰恰是保护了男性的生育权,让他可以选择跟愿意生育的女性结婚,生养自己的孩子。

第五,在婚前就生育意愿公证一下,会是非常不错的选择。

你有选择丁克的自由,他有生养一支足球队的自由,没有对错之分。但是你得找到跟你意气相投的那个人,而不是强迫不同意志的人跟你结合。

因此,婚前协商很重要。当然了,很多时候口头的协商并没有意义,有些男性跟妻子说好了丁克,却在妻子绝经后又跟其他女性生育子女,这实在是可恨。所以就需要婚前公证,双方为自己的承诺负责,擅自违背,需要承担法律代价。

第六,保护女性,就是保护我们自己,当今社会,不可能让女性沦为生育机器。

如果说女性的肚子不能自己做主,男性可以越过女性独断专行,那么女性肯定就会沦为冰冷的生育机器,这是文明社会的倒退。女性不仅是男性的妻子,还是男性的母亲与女儿,各位男性试想一下,当自己的亲人没有生育权,肚子不能自己做主,只是别的男人的生育机器,被无数次强迫生育,你的感受如何?

所以,我们必须尊重女性的生育专属性,最后的决定必须让她们自己来做。双方不一致,离婚也不是坏事。

来源:小奶猫爱烤面包一点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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