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跑分”,就是一种“洗钱”行为。一般用来指代在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中,专门负责实施取款并转移赃款的中间人,让赃款在多个银行账户之间不断转移,利用个人账户代收账、转账,帮助上游犯罪团伙将赃款“洗白”,以赚取佣金。
“跑分”,就是一种“洗钱”行为。一般用来指代在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中,专门负责实施取款并转移赃款的中间人,让赃款在多个银行账户之间不断转移,利用个人账户代收账、转账,帮助上游犯罪团伙将赃款“洗白”,以赚取佣金。
近日,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掩饰 、隐瞒犯罪所得罪案件,涉案人员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其中,北京市中伦文德(深圳)律师事务所陈海庞律师、祝浩轩律师作为犯罪嫌疑人刘某的辩护人,在第一时间审查案件材料及前往南山区看守所与刘某进行会见了解情况后,立即制作并前往深圳前海蛇口自贸区人民检察院递交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成功获得公诉方的认可。最终,刘某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有期徒刑最低刑期)。
基本案情
2024年9月,刘某在香港收到好友李某的信息,让其来深圳帮个忙,事成后会给予一定的报酬,刘某当初认为只是帮朋友忙,并没有想那么多,就孤身前往深圳。
在来到深圳李某指定的住处后,刘某就立即被钟某为首人员限制人身自由,包括没收身份证,不让其随意出门。在后续几天时间里,刘某及其他同样被骗的成员被钟某等人时刻监控着,并安排他们前往深圳市各银行机构办理银行卡,办理后根据钟某的要求协助上家接收电信网络诈骗资金并取现。期间刘某等人身旁均有保镖看守,无法逃脱。在完成现金取现后,钟某会取出几千块作为他们的“佣金”。
在完成第一次取款后,刘某当即表示其不想再做了,但随即遭到了钟某等人的反对,并威胁其如果敢逃跑,就将一大笔“赃款”转到他账户上,让他背上巨大的罪名,刘某无奈之下只能放弃逃跑。
但随之到来的,便是犯罪团伙全员被公安机关一网打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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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一十二条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价值总额达到十万元以上的;
(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十次以上,或者三次以上且价值总额达到五万元以上的;
(三)掩饰、隐瞒的犯罪所得系电力设备、交通设施、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军事设施或者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价值总额达到五万元以上的;
(四)掩饰、隐瞒行为致使上游犯罪无法及时查处,并造成公私财物重大损失无法挽回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五)实施其他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严重妨害司法机关对上游犯罪予以追究的。
司法解释对掩饰、隐瞒涉及机动车、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计算机信息系统控制权的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认定“情节严重”已有规定的,审理此类案件依照该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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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
上游犯罪团伙为了将违法犯罪所得“洗白”,达到逃避法律追究的目的,常以高利为诱饵,招募或者组建“跑分”团队,且组织严密、分工明确、层级叠加,使得受害人遭受巨大财产损失时挽损难度增加。
而很多人为了所谓“好处费”“高额佣金”,便将自己的银行卡、微信、支付宝等账号出借、出租,进而帮助犯罪分子转移赃款,此行为已经触犯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法律红线。
甚至有些不法分子,会以高出正规银行汇率为诱饵,与受骗者兑换通用货币,而该种行为所造成的最终结果就是不法分子带着受骗者“干净”的钱在外逍遥自在,而受骗者却可能因为账户突然收到大量赃款被公安机关立案调查,轻则收缴赃款,重则涉嫌犯罪。
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君子爱财取之有道。正所谓“莫心存侥幸以身试法,为蝇头小利锒铛入狱!”铤而走险必将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得不偿失、害人害己。
在此提醒广大群众要增强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尤其是刚毕业的大学生、待业人员,一定要擦亮眼睛,自觉增强风险意识,注意保护个人信息,切勿贪图一时之利出租、出借、出售自己的银行卡、手机卡、身份证、微信和各种第三方支付、社交媒体账号,警惕成为犯罪分子的“帮凶”!
来源:读特新闻一点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