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播报|同居关系结束时,同居期间取得的财产在无约定的前提下如何分配?

B站影视 欧美电影 2025-09-15 17:55 1

摘要:从法律关系上讲,婚姻关系与同居关系截然不同,在相应的关系解除后,就财产分配方面,人民法院处理婚姻关系与同居关系的法律依据及保护范围也截然不同。下面,我们来看一起真实案例。

从法律关系上讲,婚姻关系与同居关系截然不同,在相应的关系解除后,就财产分配方面,人民法院处理婚姻关系与同居关系的法律依据及保护范围也截然不同。下面,我们来看一起真实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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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情 简 介

张先生和王女士相识后,双方于2017年确定恋爱关系,2018年1月开始同居。张先生有稳定工作,每月工资5000元。同居后,张先生将自己的工资卡交到王女士手中,双方共同生活。王女士每月通过微信给张先生转账500元零花钱。随着时间的推移,生活琐事分歧越来越多,两人经常争吵,最终于2024年12月解除了同居关系。

同居关系解除后,张先生向王女士索要工资卡,遭到王女士拒绝,无奈张先生将工资卡进行挂失并办理新卡,持卡后得知卡内余额仅剩70元。张先生核算同居期间工资收入应为42万元,扣除日常生活开销,也应有35万元余额,遂向王女士索要,王女士拒绝返还,并告知张先生卡内所有钱已全部用于日常开销。索要无果后,张先生将王女士一纸诉状告上法院。

法 院 观 点

庭审中,张先生主张自己的工资卡交给了王女士,自己没有取过钱。王女士辩称工资卡在居住地抽屉内放着,没有交给自己,自己也没有取过钱,张先生的工资卡内没有余额系张先生自己将钱款取走,与自己无关。双方争执不休。审判长询问张先生有无证据证明自己将工资卡交给了王女士,有无证据证明系王女士将钱款取走,并详细询问了双方每月开销情况,有无购置大件物品等,最终法院判决王女士返还张先生15万元,张先生的诉讼请求没有被全部支持。

律 师 提 醒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四条规定:“双方均无配偶的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案件中,对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各自所得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知识产权收益,各自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以及单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等,归各自所有;

(二)共同出资购置的财产或者共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以及其他无法区分的财产,以各自出资比例为基础,综合考虑共同生活情况、有无共同子女、对财产的贡献大小等因素进行分割。”

婚姻关系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增加的财产归夫妻共同共有,分割时一般均等分割。而同居关系中,同居期间,男女双方增加的财产并非共同共有,分割时约定优先,无约定的一般归各自所有,无特殊情况不均等分配。从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以及最高法发布的司法解释可见,婚姻关系更有利于保护财产归属。

在此建议准备同居或正在同居的人们,应提前约定好同居期间的财产归属、解除同居关系时财产分配等重要问题,并签署合法有效的《同居财产归属及分配协议书》,以免分手后发生争议,增加不必要的诉累。

来源:京津冀消息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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