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生态环境厅公布2025年第四批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涉水污染类案件)

B站影视 内地电影 2025-09-15 17:54 1

摘要:今年以来,我省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强化科技赋能,在精准执法、科技执法、依法执法上下功夫,积极查找问题线索,与公安等相关职能部门密切合作,严厉查处了一批涉水污染类环境违法案件。为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作用,现将4起涉水污染类典型案例予以公布,并对办案单位临汾市生态环

今年以来,我省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强化科技赋能,在精准执法、科技执法、依法执法上下功夫,积极查找问题线索,与公安等相关职能部门密切合作,严厉查处了一批涉水污染类环境违法案件。为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作用,现将4起涉水污染类典型案例予以公布,并对办案单位临汾市生态环境局、忻州市生态环境局和晋城市生态环境局提出表扬。

曲沃县某食品公司

渗坑排放工业污水案

【案情简介】

2025年8月14日,临汾市生态环境局曲沃分局(以下简称“曲沃分局”)通过无人机巡航和人工徒步巡查发现,某食品公司厂区西侧出现疑似渗坑,且渗坑中存有污水。经现场核查,该食品厂污水沉淀池有水泵及管道通向厂区西侧渗坑,询问相关人员并查阅有关记录,确认渗坑排放污水约56吨。

【查处情况】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临汾市生态环境局对该企业处以罚款30万元,并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8月26日曲沃分局将企业违法案件移送公安部门。

【案件启示】

忻州市某铁路公司

逃避监管方式排放生活污水案

【案情简介】

2025年4月4日,忻州市政府接到省领导批转“某铁路公司生活污水未经处理擅自外排”有关舆情后,立即责成市生态环境局、市公安局组成联合调查组对舆情反映问题进行现场调查处理。调查发现,2023年2月至2025年4月,忻州某铁路公司将总公司及其所属的4个煤炭集运站所产生的生活污水先后委托给河曲县(2023年2月至2025年2月)、保德县(2025年3月至今)两家清洁公司清运。上述两家清洁公司使用未注册登记车辆,将未经处理的约7.5万吨生活污水分别倾倒至河曲县猫儿沟煤矿周边林地及排渣场、河曲县沙泉镇石沟塔村松树林地(1处约11亩)以及保德县义门镇暖泉村和天桥村的农田(约5处12亩),对周边环境造成较严重的污染。现场检查发现,该铁路公司以及下属4个站点现场提供的生活污水清运台帐系案发后,为应付调查补录,涉嫌弄虚作假。

【查处情况】

2025年4月,河曲县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规定,对河曲县、保德县两家保洁公司共7名责任人实施行政拘留15日,并对涉事车辆予以查扣。忻州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参照山西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对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行为处以罚款69万元,对生活污水清运管理台账弄虚作假行为处以罚款13.2万元,并依法追缴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4.61万元。

【案件启示】

本案中,忻州市生态环境局与公安机关紧密协作,将违法者移送行政拘留,并追究其民事赔偿责任,实现了对环境污染行为的联合惩戒与多维打击。这一做法摆脱了生态环境部门“单打独斗”的困境,构建起责任共担、联动执法的高效机制,对潜在违法者形成了强大震慑,为依法严惩环境违法犯罪提供了成功范例。

吉县朱某某文化旅游公司

向黄河干流排放生活污水案

【案情简介】

2025年5月7日,临汾市生态环境局吉县分局(以下简称“吉县分局”)执法人员接到舆情线索后,立即对黄河干流壶口瀑布景区段入河排污口进行拉网式排查,发现吉县朱某某文化旅游公司擅自将其旗下酒店生活污水排放口连接至附近公路雨水涵洞,并通过公路涵洞向黄河干流排放未经处理的生活污水。

【查处情况】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参照山西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临汾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处以24万元罚款,并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排污行为。

【案件启示】

该案中,吉县分局高度重视舆情线索,迅速响应、果断出击,将公众监督转化为精准执法的实际成果。此举不仅及时制止了环境违法行为,更彰显了生态环境部门积极回应社会关切、主动接受人民监督的坚定立场,实现了环境治理与社会效应的统一。

晋城市某污水处理厂

超标排放水污染物不予处罚案

【案情简介】

晋城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调查重点监控企业废水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发现,某污水处理厂2025年6月1日废水出口总磷监测值0.554mg/l(标准值0.4mg/l);6月2日废水出口总磷监测值0.526mg/l(标准值0.4mg/l),随即开展了现场核查,通过调取企业生产设施运行台账、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维记录等,确认6月1日、6月2日排放污水总磷浓度超标。

【查处情况】

该污水处理厂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参照山西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晋城市生态环境局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拟处罚款32万元并责令限期整改违法行为。该公司依法提出听证申请:超标排放的原因是第三方施工单位施工过程中损毁管道导致,属于突发意外事件。该公司采取了应急处置措施,迅速恢复达标排放。听证会后,晋城市生态环境局进一步核实后认为:当事人没有主观过错,也立即采取了补救措施,对其听证意见予以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关于“无主观故意不予处罚”的规定,决定不予处罚。

【案件启示】

本案彰显了晋城市生态环境局在维护法律权威的同时,对企业合法权益的充分保障。这一做法有效避免了企业因非主观责任承担不必要的经济处罚,体现了依法行政与保护市场主体并重的原则,既督促企业履行环保主体责任,又为企业的稳定经营和持续发展提供了有力法治保障,实现了环境管理与企业权益保护的双赢。

来源:草原古都生活宝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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