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楼主作为一个从业17年的地产营销人,觉得所以出现这种大堂变异的情况,应该是一层有商铺的结构梁柱,或者管线、设备设施等情况存在,无法正常展开大堂空间。
原创 春小楼 2025年09月14日 11:28 湖南
有粉丝在直播间问洋湖锦玉2栋入户大堂与样板栋展示不一样,是不是虚假宣传?
楼主在网上找了相关的图片,就是这个样子的:
楼主作为一个从业17年的地产营销人,觉得所以出现这种大堂变异的情况,应该是一层有商铺的结构梁柱,或者管线、设备设施等情况存在,无法正常展开大堂空间。
一般如果楼栋下面有底商的话,就是住宅落在商业上面,为了不影响上面的住宅的柱网结构,应该设置结构转换层,这样就不会对上面的住宅有太多影响。
那些没有底商的楼栋,一层尽量设置架空层,这样对于大堂的影响也会小一些。
因为开发商做的项目效果图都是基于某一栋楼栋的标准层做的,在实际施工当中,因为地形的变化,商业、设备间等设置,不同楼栋可能会出现变化,但是开发商又不会把每一栋的效果图做出来,这就容易让消费者造成误解。
那这个构不构成虚假宣传?
虚假宣传是指经营者在商业活动中,利用广告或其他方法,对商品或服务的实际情况作虚假的或引人误解的宣传,从而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行为。
这个核心在于“虚假”或“引人误解”,可能表现为完全虚构事实,也可能虽然部分信息真实,但通过模糊的表述或使暗示使消费者产生错误认知。
对于虚假宣传的处罚一般有行政处罚、民事赔偿、刑事责任。
最常见的是行政处罚。一般是责令停止发布广告,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明显偏低时,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两年内三次以上违法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明显偏低时,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情况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撤销广告宣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同时消费者权益受损的,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构成虚假广告罪,情节严重时,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
因为我们现在的期房销售制度,所以可能会出现后期变异的情况,因而有些地方的广告宣传就很严格,在宣传价格时,一定要指明是哪一栋哪一户的价格,在使用样板间照片或视频时,要注明是哪一栋的哪一户,这其实宣示的是客户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开发商的法务团队在广告宣传出街时,一定会要求上面加上免责说明,就是画面下面一定有一行小字,具体楼主就不放了,一般关键词是,“不作为广告邀约”、“制作发布时间”、“最终解释权归开发商”、“具体内容以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为准”,等等。
这个免责其实就是开发商给自己构筑的一道防火墙。
但是有了这个免责是不是就保险了呢?
也不是,这个并不构成完全免除开发商的责任,如果被认定是霸王条款或格式合同中的无效条款,还是不能免除开发商的责任。
问题的核心是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就是主动要放在消费者手中。
所以一般开发商在与买房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正本时,还会签很厚的一摞附件,在附件中一般会有一个很长的附件,这个就是风险提示,就是把开发过程中存在的设计变异、争议问题明确了一道,算是告知客户。
然后也会在现场公示这些风险点。
有些开发商做得好一些,像龙湖,楼主不记得是去看哪个项目的样板间,在通道中专门做了一个风险提示牌,把某个楼栋的大堂、标准层的变异放在那里供过往看,但是大部分客户是不看的,开发商只要用水印相机把这些公示牌拍照作为证据留存,又给自己加了一道保险。
包括你去看华润、招商这些大开发商的样板间,凡是有变异的地方必然贴上标签,让本来是审美的样板间像一个个补丁,这个没有办法,为了以后少些法律纠纷,只能这么做。
这是有开发经验的开发商这么做,但对于一些小开发商显然这个做得不够。
一般开发商只要有这些纸质文件、照片留存作为证据,相关部门对于这种虚假宣传的调查结论是:
开发商已经作过变异信息的公示与提醒,不构成虚假宣传,督促开发商对业主做好解释工作。
因此对于这个楼盘投诉虚假宣传估计也是这个结论。
那购房人如何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呢?
还是预防胜于治疗,在购房伊始,就要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仔细查看规划设计图纸:有条件的,可以要求查看经规划部门批准的最终设计图纸,核对大堂的设计尺寸和布局。
第二,不轻信口头承诺:销售人员口头承诺的、特别是影响您购房决策的重要内容,应尽量要求其写入购房合同或补充协议中。
第三,仔细阅读合同条款:在签署任何文件前,仔细阅读每一个条款,特别是关于设计变更、违约责任以及附件中的不利因素公示等。
第四,保留一切宣传资料:将所有的宣传材料、沟通记录等都妥善保存,以备不时之需。
买房是大宗交易,动辙百万、千万,可不慎乎?
来源:甜豆儿jj