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有约2》第三期 | 倡导平等互敬夫妻关系,树立幸福和谐婚家观念

B站影视 港台电影 2025-09-15 16:19 1

摘要:由西影传媒主办的聚焦婚姻家事融媒体普法访谈栏目《家事有约》第二季,由陕西许小平律师事务所特约播出。本期节目以“倡导平等互敬夫妻关系,树立幸福和谐婚家观念”为主题,特别邀请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滕欣燕,陕西许小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陕西省三八红

由西影传媒主办的聚焦婚姻家事融媒体普法访谈栏目《家事有约》第二季,由陕西许小平律师事务所特约播出。本期节目以“倡导平等互敬夫妻关系,树立幸福和谐婚家观念”为主题,特别邀请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滕欣燕,陕西许小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陕西省三八红旗手、陕西省女法律工作者协会副会长李露做客演播室,以案说法。

张女士与杨先生相识于2013年,相知相爱,同年步入婚姻殿堂。婚后,随着孩子的出生,张女士便辞职选择全身心投入家庭生活。

然而,长时间的分居生活使得两人缺乏沟通与理解,感情逐渐疏远。加之杨先生的冷暴力与对孩子不闻不问,让张女士倍感焦虑与无奈。自2020年起,张女士与杨先生正式开始分居,她独自带着孩子在外租房生活。经过再三考虑,张女士决定委托律师走出婚姻的泥潭,并将自己婚内财产做一清晰划分。

婚姻财产分割是一个复杂而敏感的问题,房产作为重要家庭资产应该遵循怎样的基本原则?

滕庭长:与分割其他财产一样,分割房产时一般考虑以下原则,一是尊重当事人意愿原则,在分割房产时,如果双方有合法的财产约定,应按照约定进行分割。

二是公平原则,夫妻双方在分割房产时享有平等的权利,无论经济收入高低,双方均有权平等分割共同财产。但需要同时考虑夫妻双方的实际贡献,以及对子女抚养、老人赡养等方面的责任,做出公平合理的判决。

三是照顾未成年子女原则。在分割财产时,法院会优先考虑子女的居住需求和教育环境,确保子女的利益不受损害。如果抚养孩子的一方没有固定住房,法院一般会判决房屋归抚养孩子的一方所有。

四是有利生产与方便生活原则,比如说一方在外地工作,另一方在西安且没有其他住房,那么这种情况下,一般会判决房屋归在西安的这方所有。

五是照顾无过错方原则,如果一方有重大过错,如家庭暴力、重婚等,法院在分割财产时可能会适当照顾无过错方的利益。

李律师:还有补充一点就是侵害共同财产的惩罚原则。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关于房产分割问题,案情中两套房产的性质有何不同?

李律师:杨先生这套房屋属于婚前付首付登记于他名下,婚后夫妻共同还贷的情形,在司法实践中这种问题也是比较多见的。如果房屋系夫妻一方婚前支付首付购买,登记在出资方名下,那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也就是说,杨先生婚前所购买的房屋,属于其婚前财产,但是对于婚后夫妻共同偿还按揭贷款部分以及相应增值部分,应当给另一方进行补偿。该财产增值部分以房屋现价值相对于夫妻结婚时点的增值为计算基础。

另外,对于夫妻一方婚前全款买房或还清所有贷款、婚后才取得房产证,房屋登记在出资方一人名下的,应认定为出资方的个人财产。对于夫妻一方婚前全款买房、房屋登记在另一方名下,双方对房屋归属有争议时,应结合购房时间和结婚时间、房屋的价值、婚姻存续时间、出资方经济能力等事实判断购买房屋是否有赠与的意思表示。如果有证据能够证明全款出资购买房屋一方有赠与另一方的意思表示,则为登记方的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如果出资方无赠与的意思表示,则为夫妻共同财产。

滕庭长:另外,张女士名下其父母出资购买的房产,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如果该房产是婚前购买,那么该房产属于张女士个人财产;除非张女士的父母明确表示这是给张女士夫妻双方购买的。如果是婚后购买的房产,刚好相反,除非张女士的父母在购买房屋时明确表明这是给张女士个人购买的,否则该房产一般认为是张女士父母对张女士夫妻双方的赠与,应是夫妻共同财产。

离婚双方往往很难就子女的抚养问题达成协议。抚养权纠纷既涉及人身关系,又涉及财产关系。离婚后子女的抚养权归谁应当遵循怎样的原则?

李律师:子女抚养问题首先要秉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成长的原则出发。一般来说,首先会考虑年龄因素,

第一种情况是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孩子太小,跟母亲有天然的依恋关系。但如果双方协议约定由父亲直接抚养,且这样并对子女健康成长不会产生不利影响的,可由父亲直接抚养;如果父母双方都想抚养子女,但母亲因患病等原因并不适宜与孩子共同生活,也是可以由父亲直接抚养。

第二种情况是孩子已经年满两周岁,此时就要综合考虑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抚养条件、是否存在不良嗜好(如酗酒、赌博等)及子女生活模式、受教育环境等具体情况综合考量。

第三种情况是孩子已经年满八周岁了,法院在裁判时应当尊重孩子本人的真实意愿。

滕庭长:对,刚才李律师所谈到的三种情况就是法律按照孩子的年龄对抚养问题做出的规定,法律之所以这样规定,体现的就是最有利于未成年人成长的原则,所以年龄并不是绝对的,比如说,法律规定了一些否定性的条件,如果虽然孩子不满两周岁,但其母亲有吸毒、赌博、家暴等行为的,也不会判令孩子由其抚养。

如果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存在过错,对于房产分割和权益保护又有哪些不同?

李律师:如果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过错,如重婚、与他人同居、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其他重大过错等情形,法院在处理财产分割时,会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无过错方进行适当的照顾,酌情减少过错方的财产份额。比如我们代理的一个案件,男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发生婚外情并生育一女,且对妻子隐瞒该事实,张某的行为违反公序良俗、违反夫妻忠诚义务,是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主要原因,是婚姻中的过错方,妻子李某作为婚姻无过错方,依据双方财产情况,法院酌定判决女方占65%份额、男方占35%份额,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这也是对过错方的一种惩罚,对无过错方的一种补偿和抚慰,也体现了法律对受害一方的人文关怀。

理性只能勾勒最后的边界,而情感的建立需要正确观念的引导,滕庭长、李律师,您二位对面临此类问题的观众朋友们以及如何提前避免财产被过度分割,有什么好的建议呢?

滕庭长:在审判实践中,我见到了太多因为离婚而闹得很不愉快的双方,给彼此,尤其是未成年子女带来了很大的伤害。婚姻不易,且行且珍惜。没有什么婚姻是不需要经营的,在某种程度上,婚姻是双方关系的认真投入,加强沟通、互相包容,最终才能更利于构筑平等、成熟的长期关系。好的婚姻和伴侣,是在关注自己成长的同时,也让对方成长得更好。不过,夫妻双方多了解一点法律知识,终究没有错,这不是为了防范另一半,而是为了更好地守护小家。

李律师:这个也是我们日常接待当事人时常常被问到的一个问题建议观众朋友们:如果婚前有大额财产已经存在银行账户里,婚前账户的钱只出不进,避免与婚后使用的账户混同,如果短期不用这笔钱,可以直接存成大额存单,到期后续存即可,保留好银行开户资料和存入证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建议保留所有的交易记录和凭证,包括工资单、银行流水、购房合同等。这些记录在离婚时可以作为证据,证明财产的来源和归属。在婚前可以通过财产约定等方式明确哪些财产是婚前个人财产,哪些是婚后共同财产,明确各自的财产权利和义务,包括婚前财产的归属、婚后财产的管理等。这样能避免不必要的争议,也可以为将来可能出现的财产分割问题提供清晰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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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西影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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