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法学前沿》集刊2024年第2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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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内容摘要:5G智慧港口的核心是航运数据的自由流通和共享,航运数据跨境流动是5G智慧港口建设与发展的基本要求。在5G智慧港口场景下,实现航运数据跨境流动是贸易全球化的必然结果,为港口智慧化提供不竭动力,也是航运数字化的重要一环。然而,航运数据跨境流动给5G智慧港

《法学前沿》集刊2024年第2卷目录

——航运法治保障研究文集

主题:航运法治保障研究

智能航运法治研究

5G智慧港口场景下航运数据跨境流动的现实问题与法治进路

徐伟琨

数字航运背景下航运企业数据泄露对用户的损害赔偿问题研究

张 亮 王 冰

美国航运改革法的航运数据监管新规对中国航运企业的影响与因应

陈远瞩

上海自贸区数据跨境“一般数据清单”的国际数字经贸规则规范性研究

魏如连

比较法视角下电子提单“功能等同”立法的模式选择

郁佳嵘

信用证审单中“单证相符”规则的厘清——以“H公司、X公司信用证纠纷案”为视角

陈徐安黎

区块链电子提单的法律问题及应对措施

周慧敏

绿色航运法治研究

我国参与北极航道开发利用面临的挑战及对策

李荣锦

论欧盟碳排放交易体系对我国航运业绿色转型的影响

方林钰

欧盟碳排放交易体系改革对我国航运业的影响及对策探析——以域外管辖合法性辨析为视角

杨叶舟

船舶温室气体减排背景下的船用替代燃料应用法律制度与政策研究

潘欣竹

前沿理论研究

比较法视野下建造中的船舶所有权归属研究

彭 臣

我国海域使用权立体分层设权制度的建构研究

唐 欣

海域空间立体分层设权登记制度运行的现实困境及其破解

王洛鹏

港口岸线使用权的法律属性定位反思与规则完善

佟 尧 陈祯琢

抵押权人对抗在后设立居住权的救济路径

谢庆彬

我国航次租船合同立法定位的探析——以航次租船合同属性为视角

王 奕

邮轮旅游“违约性精神损害赔偿”的理论争议、实践困境及修正路径研究

王炳南

从Dali轮碰撞巴尔的摩大桥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权利的丧失

张宇航 曾 加

检察公益诉讼诉前程序立法问题研究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课题组

论公益诉讼检察数字化转型的驱动路径——以新质生产力为视角

宋晓红 龚程程

对公安机关直属(分)局派出所检察监督的思考

张庆立

控辩协商视角下认罪自愿性保障探析

王双双 关轶男

依法深化认罪认罚确定刑量刑制度全面提升认罪认罚案件质效

刘林强

海事实务研究

检察工作现代化服务保障临港新片区建设路径研究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课题组

论表见代理下仲裁协议效力的扩张——以实体与程序的交织为视角

卢家燕

从设想到实现——《上海市涉外商事海事临时仲裁推进办法(试行)》述评

宁青梅

论中国国际商事调解制度的建构与完善

张晓玉

专业化委托调解机制的实践探索与路径完善——以S市某专门法院2011-2023年委托调解案件为样本

李远航

航运金融创新的法治保障对上海建设国际航运中心的启示——以新加坡海事信托模式为例

冼先品

北京公约中“船舶司法出售”的释义与我国的因应

杨居怡

论资金跨境移转中的非法套汇行为——基于投资自由化与自贸区改革背景下的展开

任尚肖

公证参与海事司法活动的相关问题研究

刘莘岚

智能航运法治研究

1.5G智慧港口场景下航运数据跨境流动的现实问题与法治进路

作者:徐伟琨(暨南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法学理论专业博士研究生)

内容摘要:5G智慧港口的核心是航运数据的自由流通和共享,航运数据跨境流动是5G智慧港口建设与发展的基本要求。在5G智慧港口场景下,实现航运数据跨境流动是贸易全球化的必然结果,为港口智慧化提供不竭动力,也是航运数字化的重要一环。然而,航运数据跨境流动给5G智慧港口建设与发展带来规则衔接不畅、监管缺陷、权益救济困难等的现实问题。面临5G智慧港口的现实困难与潜在风险,立法者与监管者宜从立法、监管、权利三元法治路径加强数据安全管控,推进航运数据跨境流动的立法协同、构建航运数据跨境流动统筹监管体系、保障航运数据跨境流动的数据权益,实现点面结合的立法规制、上下贯通的组织监管和共殊相融的权利保障,从而化解航运数据跨境流动带来的风险与阻碍。

关键词:5G智慧港口 航运数据 数据跨境流动 数据共享 数据安全 航运数字化

2.数字航运背景下航运企业数据泄露对用户的损害赔偿问题研究

作者:张亮(上海海事法院洋山深水港(自贸区)派出法庭庭长),王冰(上海海事法院洋山深水港(自贸区)派出法庭法官助理)

内容摘要:航运数字化转型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在数据安全保护方面对航运企业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近年来,全球范围内已有多家航运企业遭遇恶意软件或黑客的攻击,相关数据泄露,给企业和用户造成极大的损失。虽然,目前已有多部国内法律对数据安全保护予以规范,但关于企业数据泄露之后用户的损害赔偿问题亟待研究。从航运企业应承担的数据安全保护义务出发,分析航运企业因第三人原因导致用户数据泄露的损害赔偿问题,以期解决相关问题。

关键词:航运数字化 航运企业 数据安全保护 数据泄露 损害赔偿 侵权损害金额

3.美国航运改革法的航运数据监管新规对中国航运企业的影响与因应

作者:陈远瞩(华东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内容摘要:在实现对航运技术适用和垄断行为的调控和监管的过程中,航运数据监管被视为《2023年航运改革实施法》议案和《2022年航运改革法》中的一个重要议题;美国立法机关认为,通过掌握和分析大量航运数据,可以深入了解航运市场的最新趋势,从而更好地维护美国的经济利益和全球供应链的稳健运行;相较于《2022年航运改革法》,《2023年航运改革实施法》议案对联邦海事委员会的数据收集和强制公开等职权进行了显著的增强,并对航运数据安全和海事网络风险等关键因素进行了深入立法性考量;在美国航运法的航运数据监管框架下,中国航运企业面临航运数据跨境提供的多重义务,考虑到我国“数据本地化”的原则性政策,这无疑带来了复杂的数据符合规范挑战,对此,需要结合自身的具体国情,对航运数据的监管进行相应的制度设计优化。

关键词:航运改革 数据 航运数据 数据跨境 航运企业 航运法

4.上海自贸区数据跨境“一般数据清单”的国际数字经贸规则规范性研究

作者:魏如连(山东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内容摘要:在当前我国的经济改革进程中,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已成为重要目标之一,自贸区在其中承担着制度试点工作以衔接相关规则。为对接国际经贸规则中有关数字经济的规定,上海自贸区根据其所制定的数据跨境分级分类管理办法先行发布了3份一般数据清单,呈现出分类化场景化、正面清单属性以及以产业为本的内容特征,能通过援引监管权规定与安全例外条款实现不同国际数字经贸规则的要求。为进一步提升一般数据清单的规范性,未来还可在丰富清单种类以及加强负面清单规制两条路径上持续优化其制度设计。

关键词:数据跨境 正面清单 CPTPP RCEP 安全例外

5.比较法视角下电子提单“功能等同”立法的模式选择

作者:郁佳嵘(华东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内容摘要:“功能等同”的立法方法已成为各国电子提单立法的普遍选择。近年来,多个法域相继就电子提单流通出台了具体规则,然而不同立法例在适用范围、实现功能等同的具体机制等方面不尽相同,折射出立法者不同的价值考量与侧重。通过对典型立法例的适用范围、功能等同机制的比较研究,归纳分析其中差异所体现的不同因由,可以为我国电子提单立法的模式选择提供启示,从而构建和完善我国电子提单制度。

关键词:电子提单 功能等同原则 立法模式 比较法研究 共性挑战 宽松技术标准

6.信用证审单中“单证相符”规则的厘清——以“H公司、X公司信用证纠纷案”为视角

作者:陈徐安黎(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欧盟法研究中心研究助理)

内容摘要:信用证是海商领域国际贸易的重要支付工具之一,“单证相符”的审单规则作为控制信用证支付的“安全阀”,其审查尺度有待厘清。应明确“单证相符”中足以拒付的不符点应构成实质性错误,足以造成歧义或误解,轻微的不符应予排除。应考虑到信用证受益人对于错误的可控性,在不符点不可归责于受益人时,应当审慎拒付,防止受益人承担过于严格的举证责任。在审查信用证时应当以促进海商海事贸易为原则,软化过于严格的审单规则,在形式审查的同时通过实质审查的方式予以补强。

关键词:信用证 单证相符 贸易术语 表面一致 实质审查

7.区块链电子提单的法律问题及应对措施

作者:周慧敏(华东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

内容摘要:现代贸易和科技的发展以及纸质提单的缺陷催生了区块链电子提单。区块链技术尚处于不完善的阶段,现行法律对于区块链电子提单的管辖法院、法律地位、转让以及质押方式尚未作出明确规定,在实践中存在应用困境。通过借鉴鹿特丹规则、电子可转让记录示范法以及多国的法律规定,将电子提单的法律效力或者物权属性等同于纸质提单,可以为我国区块链电子提单制度的完善提供新的思路。对此,应当分别完善区块链电子提单的管辖规定,法律及物权性质,明晰区块链电子提单的数据共享安全及责任,并建立监管机制。

关键词:区块链 区块链电子提单 纸质提单 法律效力 物权属性

绿色航运法治研究

1.我国参与北极航道开发利用面临的挑战及对策

作者:李荣锦(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判庭法官助理)

内容摘要:北极航道一直以来都是世界各国所关注的热点,特别是近些年来随着冰雪的消融,北极航道的东北航道和西北航道已经被打通,北极航道所具有的巨大航运价值日益凸显。然而北极航道也存在着一定的风险,包括内部本身的风险和外部极地国家对北极航道的控制。通过对北极航道的叙述,剖析其存在的有利影响和不利影响两个方面,并以此为基础,结合我国对北极航道的利用现状,分析对策,以期为我国能够在未来北极航道的争夺战中占据有利地位提供参考建议。

关键词:北极航道 航运价值 风险挑战 有利地位 我国对策

2.论欧盟碳排放交易体系对我国航运业绿色转型的影响

作者:方林钰(上海海事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内容摘要:近年来,随着欧盟将航运业纳入其碳排放交易体系,对全球航运市场产生了深远影响。在研究欧盟碳排放交易体系对中国航运业绿色转型的影响时发现,虽然在长期内,欧盟碳排放交易体系能够促进企业投资于低碳技术、提升船舶能效并优化运营策略,从而提升中国航运业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助力其实现可持续的绿色发展;但在短期内,航运企业的一些应对措施可能未能有效推动绿色转型。因此,建议政府通过政策支持和激励机制,鼓励企业积极应对欧盟碳排放法规,推动航运业低碳技术的研发与应用,以促进航运企业加快绿色转型的步伐。

关键词:欧盟碳排放交易体系 航运业 绿色转型 低碳政策

3.欧盟碳排放交易体系改革对我国航运业的影响及对策探析——以域外管辖合法性辨析为视角

作者:杨叶舟(上海海事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内容摘要:航运业自2024年开始被纳入欧盟碳排放交易体系。该交易体系对他国海域以及公海海域均产生了域外管辖的实际效果。欧盟航运业碳排放交易体系的域外管辖既有其合法性——其“减碳”的主要目的合法,并且以维护人类共同利益为主要目标;然而又因其与所管辖事务缺乏实质性联系,并且与多个国际环境公约的具体规定以及CBDR原则存在冲突,从而具有不合法之处。此项改革对于我国航运业有激励国内船舶碳排放交易体系建立与完善、促进船舶行业节能低碳技术发展等积极影响,也有削弱我国国际海事领域话语权、增加航运成本等消极影响。对此,我国应当以等价措施应对欧盟的域外管辖,鼓励减碳技术的规模化发展与应用,促进多边合作,推动减碳事业进步。

关键词:欧盟碳排放交易 航运业 域外管辖 减碳

4.船舶温室气体减排背景下的船用替代燃料应用法律制度与政策研究

作者:潘欣竹(上海海事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内容摘要:从国际海事组织的国际立法、具有代表性的域外法律制度与政策、我国法律制度与政策三个层面,将船舶温室气体减排背景下的促进船用替代燃料应用相关的法律制度与政策进行了系统整理,分为强制使用、排放定价、激励促进三类。关于船舶温室气体减排背景下的船用替代燃料应用法律制度与政策,在规制国际航行船舶的国际立法和域外法律制度与政策层面,存在国际统一立法受到挑战、多类型法律制度与政策难以协调、法律制度与政策的覆盖范围难以确定、法律制度与政策难以落实国际法原则、监管体系难以适应法律制度与政策发展的问题;在我国法律制度与政策层面,存在法律制度与政策需求不断提升、部分法律制度与政策暂时不足、法律制度与政策系统性不强的问题。我国可开展多层面国际合作、多元化共商共建,从而参与规制国际航行船舶的船用替代燃料应用相关的法律制度与政策制定;同时并用多类型法律制度与政策、增强法律制度与政策系统性,从而完善我国国内船用替代燃料应用法律制度与政策。

关键词:船舶温室气体减排 船用替代燃料 航运法 航运政策 多元化共商共建 绿色航运

前沿理论研究

1.比较法视野下建造中的船舶所有权归属研究

作者:彭臣(上海海事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内容摘要:要实现中国海洋强国战略,促进海洋经济和船舶制造业的发展,需要深入研究建造中船舶的所有权归属,以提升船舶建造合同的有效性和行业稳定性。我国民法典并未将船舶建造合同列为有名合同并进行具体规范,同时海商法也未明确规定建造中船舶的所有权归属。由此导致学术界对于建造中的船舶所有权归属存在不同的学说主张,司法实践中出现不一致的判决。通过比较研究的方法,深入分析域外国家在船舶建造合同方面的法律规定和司法判决,揭示了不同法律体系在建造过程中对船舶所有权归属的具体做法。为了减少法律争议,提高船舶建造合同的确定性和可执行性,在处理船舶建造合同纠纷时,应当以意思自治原则为基础,积极寻求当事人在签署船舶建造合同时的真实意图,以明确建造过程中船舶的所有权归属。当无法明确合同内容时,可以通过对船舶建造合同的总体精神、具体条款以及风险分担等方面进行深入分析,以确定建造中船舶的所有权归属。

关键词:在建船舶所有权 意思自治原则 船舶建造合同 所有权转让

2.我国海域使用权立体分层设权制度的建构研究

作者:唐欣(上海海事大学法学院民商法学硕士研究生)

内容摘要:海域是重要的自然资源,海域使用权立体分层设权是目前我国政府和学术界积极探索的一种海新模式。海域使用权分层设权的唯一主体是国家;针对同一宗海区块空间,当水体用海使用权已确立时,其可开发利用的海域空间范围的外延边界为客体范围。本文通过分析海域使用分层设权现状、讨论海域使用分层设权制度的现存问题,从宗海垂向范围界定、完善现有制度体系、协调空间冲突、明确海域的分层方式等方面,对海域立体化管理提出建议。通过加强对所有海域使用活动空间特征的深入研究,广泛收集并分析实际案例,以构建一个全面、系统的海域立体分层利用案例库。通过对权利空间与物理空间关系的细致解构,可以创建一套既符合普遍认知规律,又满足法律要求的空间关系图谱。

关键词:海域使用权 海域空间 分层设权 水体 宗海

3.海域空间立体分层设权登记制度运行的现实困境及其破解

作者:王洛鹏(辽宁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内容摘要:海域空间是重要的国土资源,国家提出海域使用权分层设立理念以实现海域空间的增量型配置。海域空间分层设立有赖于科学准确的登记制度。构建海域空间分层登记制度需要认识到对海域的利用实际是对空间的利用,而非对海域空间的物质载体的利用,海域使用权实际是海域空间使用权。实现海域空间权利配置在登记层面的立体化还原,既要遵循“时空+功能”的分层模式,也需要推动二维海籍向三维海籍的转变。正在制定的不动产登记法应对海域空间立体登记问题予以回应,提供上位法支持,各地方应加快制定海域分层登记运行的具体规定,为海域空间使用权登记工作提供具体的操作指引。

关键词:立体分层设权 海域空间使用权 分层空间 登记制度 海籍 不动产登记法

4.港口岸线使用权的法律属性定位反思与规则完善

作者:佟尧(上海海事大学法学院讲师、中国仲裁法学研究会海事仲裁研究中心秘书长兼高级研究员),陈祯琢(上海海事大学国际法学专业研究生)

内容摘要:我国现行立法未对港口岸线使用权的法律属性进行明确规定,不利于保护岸线使用权人的权益,同时也妨碍了岸线使用权的流转。围绕“港口岸线使用权应定位为准物权”这一核心观点,从岸线使用权的权利取得需获行政许可、权利构成具有复合性、权利客体具有组合上的特殊性等特征,论证其准物权属性。民法典第388条新增规定的深层次内涵——物权法定缓和主义为港口岸线使用权的法律属性定位奠定了理论基础、提供了立法遵循。在立法模式的选择上应当首先采用准物权的立法模式,先在民法典中明确将港口岸线使用权认定为物权的一种,以符合物权法定的基本原则。此外,为了港口岸线使用权得以全面地规范和发展,建议对此设置富有针对性的法律规则,使相关制度得以进一步扩充和完善。

关键词:港口岸线使用权 物权法定缓和 准物权 民法典

5.抵押权人对抗在后设立居住权的救济路径

作者:谢庆彬(中国民生银行上海分行资产保全部副总经理)

内容摘要:抵押权与居住权是设立在不动产上的两项重要物权,民法典关于居住权的规定相对较为简单,制度规范供给不足。当居住权与其他权利发生冲突、需要利益平衡时,有必要从理论和实践案例中进行探讨和分析。特别是当居住权在抵押权之后设立时,这种冲突尤为显著。通过探讨抵押权对抗在后设立居住权的救济路径,从理论探讨和案例分析两个角度入手,分析在抵押权之后设立居住权情形、债权人对抗居住权的法理基础与救济路径,梳理执行中关于居住权是否影响抵押权实现的审查要点,提出债权人对抵押物上设立居住权的风险防范建议,以期为相关司法实践提供参考,打击恶意串通设立居住权逃废债务的行为,同时避免误伤合法居住权人的权益。

关键词:居住权 抵押权 民法典 权利冲突 救济路径

6.我国航次租船合同立法定位的探析——以航次租船合同属性为视角

作者:王奕(上海海事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内容摘要:自启动海商法修订工作以来,有关航次租船合同章节的立法位置安排一直是饱受争议的话题,争议中心是航次租船合同是否具有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性质。因此,在探讨如何妥善安排航次租船合同章节的立法位置之前,首先需要界定航次租船合同的性质。在实务界,航次租船合同虽冠有“租约”之名,但在营运上并不体现典型的船舶租用特征。而从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来看,航次租船合同更具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性质。可是,在合同称谓、内容及法律适用等方面,航次租船合同又区别于其他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因而可以认为航次租船合同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特殊表现形式。据此,在不破坏海商法逻辑结构前提下,航次租船合同的相关规定应以特别规定模式保留在第4章。

关键词:航次租船合同 运输性 租赁性 海商法第4章 立法定位

7.邮轮旅游“违约性精神损害赔偿”的理论争议、实践困境及修正路径研究

作者:王炳南(上海政法学院国际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内容摘要:随着邮轮旅游业的蓬勃发展,其所涉违约性精神损害赔偿问题渐为明显。对此,我国在民法典第996条中作出了回应,但未以规定独立请求权基础的方式创设新的制度,因此在理论与司法实践中存在诸多问题。首先,邮轮旅游三方当事人间法律关系复杂;其次,民法典第996条并非独立的请求权基础,而是作为辅助性规范将精神损害纳入合同违约损害赔偿体系之中;最后,该条文适用被“守约方受到人格权侵害”这一要件束缚,进而导致在司法实践中适用混乱。在修正路径方面,应明确旅行社作为邮轮旅游合同中违约损害赔偿的当事人,明确“守约方人格损害”作为民法典第996条构成要件的必要性,并提出构建专门的违约性精神损害赔偿条款,以此完善违约性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关键词:邮轮旅游 构成要件 精神损害赔偿 违约损害赔偿 请求权基础 专门条款

8.从Dali轮碰撞巴尔的摩大桥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权利的丧失

作者:张宇航(上海海事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曾加(上海海事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内容摘要: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赋予了船舶所有人限制赔偿责任的权利,同时也规定了该权利的丧失条件。判断这一权利是否丧失是Dali轮碰撞巴尔的摩大桥事故处理中的重要部分。在美国法中,如果与损害结果有因果关系的过错中存在船舶所有人的“私谋或知情”,美国法院将因此剥夺其责任限制权利。结合美国司法实践,对美国法中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权利的丧失等问题进行了分析,探寻同类案件的妥适裁判规则。

关键词:海事赔偿责任限制 私谋或知情 举证责任 美国法 船舶所有人责任限制法 船舶法

9.检察公益诉讼诉前程序立法问题研究

作者: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课题组(课题组负责人:郭箐,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二级高级检察官。课题组成员:金麟,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第六检察部检察官助理;石义武,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公益检察室检察官助理;蒋林陆,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第五检察部检察官助理;黄凌燕,华东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吴陈露,女,华东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

内容摘要:当前民事、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难以适应实践需求,运行质效尚待提高。除受案范围、调查核实等方面共同存在的一般问题外,民事公益诉讼诉前程序存在适格主体较为模糊、适用范围不甚清晰、具体规则尚待细化等问题,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则在诉前磋商制度、检察建议实际效果、行政机关履职标准等方面仍需完善。为实现诉前程序确保公权力谦抑、节约司法资源等的制度目的,对于民事公益诉讼诉前程序,条文应明确起诉主体及顺位、简化诉前公告程序、明确诉讼管辖规则等;对于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则应强化检察建议刚性、优化磋商机制衔接、明确行政机关履职标准等。

关键词:受案范围 调查核实权 民事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检察建议

10.论公益诉讼检察数字化转型的驱动路径——以新质生产力为视角

作者:宋晓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公益检察室四级高级检察官),龚程程(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公益检察室五级检察官助理)

内容摘要:数字技术革命已经成为推动新质生产力变革的核心力量。公益诉讼检察面临新质生产力发展的新形势、新需求,推动“数字化转型”已成为必然选择。面对公益诉讼检察数字化转型道路上的认识和运用不足、数据来源受限、成本与收益不成正比、脱离法律与业务等多种现实隐忧和挑战,需要厘清数字化的根本内涵与本质逻辑,瞄准检察现代化和高质效发展的要求目标,坚持业务主导、数据整合、技术支撑、重在应用的原则,通过凝聚共识、储备人才、挖掘数据、打造平台、探索智能的方式积极回应挑战,推进公益诉讼检察改革转型全面深化,为新质生产力纵深发展提供强有力法治保障。

关键词:公益诉讼检察 数字化转型 新质生产力 数据赋能 法律监督

11.对公安机关直属(分)局派出所检察监督的思考

作者:张庆立(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第六检察部副主任)

内容摘要:当前,公安派出所刑事办案任务繁重,需要检察机关及时开展相应的监督工作,但对公安机关直属(分)局派出所的监督工作却长期缺位。以上海为例,上海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派出所主要包括农场分局、文保分局、机场分局、边港分局所属共28家派出所,这些派出所具有设置的分散性、布局的点线性、职能的专门性以及承办案件的特殊性等特点。针对上述特点,对直属(分)局派出所开展检察监督应采取巡回检察的方式较为妥当,具体可从人员组成、职能定位、工作职责、工作方法、监督救济等五个方面予以展开。

关键词:直属(分局)派出所 检察监督 侦查监督 巡回检察

12.控辩协商视角下认罪自愿性保障探析

作者:王双双(安徽师范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关轶男(北京盈科(芜湖)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中心律师)

内容摘要: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作为新时期中国刑事司法制度的重大创新,推动了我国刑事司法从“对抗”到“协商”方式的进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实施在减轻司法负担、实现案件繁简分流的同时,因律师形式化参与协商程序、检察机关协商的功利性过强、审前羁押率长期居高以及辩方的知悉权保障不足等现实困境,导致出现被追诉人非自愿性认罪的法律风险。为促进认罪量刑协商合意结果的真实性,保障被追诉人的合法权益,推动控辩协商机制在我国的正当性建构,亟须探索完善认罪自愿性保障机制。

关键词:认罪认罚 控辩协商 认罪自愿性 保障机制 司法负担

13.依法深化认罪认罚确定刑量刑制度全面提升认罪认罚案件质效

作者:刘林强(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助理)

内容摘要:认罪认罚确定刑量刑制度对推动检察工作现代化,促进政法工作现代化具有重要价值潜力。其为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提供了有力支撑,有利于提升诉讼质效、减轻当事人诉累、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为全面提升认罪认罚案件质效,聚焦司法实践痛点堵点,应从完善实体法、拓宽量刑指导范围、建立职能量刑辅助软件系统、提升量刑协商质量、推进认罪认罚案件附加刑确定刑量刑、将犯罪嫌疑人审前强制措施期间表现纳入认罪认罚案件酌定量刑情节、强化对量刑建议调整活动监督制约、提升裁判审查监督质效等方面着力,推动认罪认罚确定刑量刑制度走深走实。

关键词:认罪认罚 高质效 量刑协商 确定刑量刑 诉累

海事实务研究

1.检察工作现代化服务保障临港新片区建设路径研究

作者: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课题组(课题组负责人:曾国东,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课题组成员:严忠华,上海市浦东新区检察院检委会专职委员;刘潇潇,上海市浦东新区检察院公益检察办公室主任;付红梅,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第六检察部检察官;王晓伟,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第六检察部检察官;舒平安,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第五检察部检察官)

内容摘要: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作为对标国际最高标准和最高水平的特殊经济功能区,检察机关应当以创新推进自身工作现代化以服务临港新片区现代化发展。对于改革所需要解决的司法衔接机制、司法履职范围和工作机制优化问题,检察机关应深入推动重点领域检察工作,精准开展全流程法律监督,加强内外联动,为临港新片区建设提供更加精准、优质、高效的检察保障。

关键词:上海自贸区 临港新片区 检察工作 司法衔接机制 司法履职 法律监督

2.论表见代理下仲裁协议效力的扩张——以实体与程序的交织为视角

作者:卢家燕(中山大学法学院法学硕士研究生)

内容摘要:仲裁协议效力扩张是否适用于“表见代理”尚有分歧,主要分为肯定论与否定论,观点的交锋集中在仲裁合意的判断、合同相对性解释、仲裁条款的性质以及表见代理的争议,这几个角度的论证反映了在该问题的讨论上存在论证逻辑起点错误、忽视仲裁程序独立价值以及仲裁协议扩张理论解释力不足的问题。作为实体法与程序法交织的命题,应当从“合意”的视角出发来认定其法理基础,实体上,被代理人因“外观”与相对人达成了推定的、默示的合意,而这种合意涵盖了实体与程序两方面的权利义务,同时,应注意以程序行为中的表现作为判断的补充。推定的、默示的合意要严格依据表见代理的两个要件——被代理人的可归责性与相对人的合理信赖性来判断并解释。

关键词:表见代理 仲裁协议效力 合意 实体法 程序法 仲裁协议

3.从设想到实现——《上海市涉外商事海事临时仲裁推进办法(试行)》述评

作者:宁青梅(上海海事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内容摘要:中国要打造亚太仲裁中心就必须建立完善的仲裁机制和推进落实临时仲裁,最新出台的《上海市涉外商事海事临时仲裁推进办法(试行)》拓展临时仲裁适用范围、对“三特定”原则做出细化规定,体现了仲裁庭的独立和机构仲裁介入的辅助作用,但临时仲裁在具体实施方面还不完善。在此基础上,可以在立法层面明确临时仲裁的地位、采用机构仲裁介入规则以打破仲裁僵局、明确临时仲裁裁决的执行、规范仲裁员的选任标准以及建立负面清单制度和仲裁员的责任机制、健全临时仲裁的内部外部环境,做到公平公正。

关键词:临时仲裁 仲裁立法 多元化解决纠纷 多元纠纷解决机制 仲裁 涉外临时仲裁

4.论中国国际商事调解制度的建构与完善

作者:张晓玉(上海海事大学硕士研究生)

内容摘要:在全球化背景下,国际商事调解的地位上升,成为了解决国际商事纠纷的首选途径。但我国并不存在专门的商事调解法,建立在民事诉讼法、仲裁法和人民调解法之上的商事调解制度也呈现制度格局混乱、执行力缺失、调解人员专业性不足等紧要缺陷。针对国际商事纠纷所显现的高度专业性及特殊性,国际商事调解制度有其优势。可以从“补足旧规范”和“引入新制度”两方面着手,通过完善配套设施以赋予商事调解协议以拘束力、通过构建个人调解制度和调解员培训体系以增进国际商事调解的专业性、通过鼓励调解机构市场化运营以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关键词:国际商事调解 国际商事纠纷 商事调解法 个人调解 制度建构

5.专业化委托调解机制的实践探索与路径完善——以S市某专门法院2011-2023年委托调解案件为样本

作者:李远航(上海海事法院立案庭法官助理)

内容摘要:随着司法改革的不断深入,一站式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发展正朝着“大调解”格局的方向推进,诉源治理成了抓实公正与效率的重要环节,委托调解机制的发展应当逐渐探索出一条更高水平、更具专业化的道路。从政策背景、法律沿革等角度,针对委托调解机制的形成与演进过程进行了梳理,并对比分析了专门法院在委托调解机制应用上同地方法院在价值取向、案件选取、委托机构等方面的区别。以S市三家专门法院在专业化纠纷解决机制方面的创新举措为制度样本,分别从司法机关层面及调解机构层面分析了进一步发展专业化委托调解机制的突破切点。应当通过构建专业化、规范化的委托调解体系,建设和发展高素质专业化纠纷调解员队伍,同时加强司法机关同专业调解机构间的沟通合作,以更好地完善专业化委托调解机制的发展。

关键词:新时代“枫桥经验” 委托调解机制 专门法院 多元纠纷解决机制 专业化 规范化

6.航运金融创新的法治保障对上海建设国际航运中心的启示——以新加坡海事信托模式为例

作者:冼先品(上海海事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内容摘要:新加坡是公认的国际航运中心和金融中心,新加坡航运金融创新对航运产业的集聚功不可没,其法律构建及经验值得其他国际航运中心借鉴。海事信托是新加坡将古老的普通法商事信托,在本国商业信托法框架内进行的信托资产证券化的创新,是世界第一个结合航运业务与信托资产的海事信托证券化产品。海事信托虽然并不是目前主流的融资模式,但商业信托证券化对各地航运金融创新仍有重要参考意义。目前新加坡海事信托的发展已历经十八年,促进港口和物流基础设施等商业信托证券化的成功实施。以海事信托为切入点,通过梳理新加坡海事信托模式的政策背景和市场表现,以海事信托法律建构为展开,评价海事信托模式在航运融资和业务经营的相关不足,有助于在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背景下,为航运金融创新的法治保障等提出完善建议。

关键词:海事信托 国际航运中心 航运融资 商业信托证券化 金融创新

7.北京公约中“船舶司法出售”的释义与我国的因应

作者:杨居怡(华东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内容摘要:北京公约中的“船舶司法出售”概念较为模糊,且在不同国家间存在差异。与相近概念“船舶强制出售”相比,“船舶司法出售”的范围更小,仅限于法院控制下实施的出售。溯源公约起草过程中的准备性文件可知,公约意在强调船舶司法出售中法院的主导控制性,只是出于对各国法律制度不同的考虑,才作了较宽泛的定义。不同国家的用语及具体实施方式虽不同,但“船舶司法出售”的核心特征始终在于法院作为“卖方”,依据法律规定或法院指令对司法出售起控制作用。在此基础上,建议修改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以统一我国船舶司法出售制度用语并完善相关规定,以便未来更好地与公约接轨。

关键词:船舶司法出售 北京公约 强制出售 强制拍卖 司法拍卖 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

8.论资金跨境移转中的非法套汇行为——基于投资自由化与自贸区改革背景下的展开

作者:任尚肖(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第七检察部检察官助理)

内容摘要:对非法套汇行为的类型化分析可以有效梳理出与逃汇、非法买卖外汇在客观行为的相似与差异,通过对《外汇条例》第39条的限缩解释以及第45条“经营性”属性的确立实现非法套汇行为的单独评价。伴随投资贸易自由化以及自贸区改革的不断深入,利用虚假资本项目进行骗购外汇与“经常项目型”骗购外汇存在行为目的与行为模式的差异,需要借助《决定》第1条第1款第(3)项“其他方式”的具体化该当于骗购外汇罪的构成要件。骗购外汇罪所要保护的法益是国际收支、国家外债的真实性以及国家一般经济利益,在共同犯罪中,参与人行为具有共犯不法的独立性,通过引入“外汇作为国家经济调节工具的有效性”作为规范性评价基础,并在此框架下重新解释《决定》第1条第3款,第5条的共犯条款和“从重处罚”。由于受到当时严厉打击外汇流失立法政策的影响,骗购外汇罪存在量刑过重的情况,在“放管服”的理念下,刑法评价在一定程度上发挥了事中事后监管的功能,对抽象法益的保护与罪刑相应是现代刑法评价的重要立场。

关键词:非法套汇 骗购外汇 资金跨境移转 共犯不法独立性

9.公证参与海事司法活动的相关问题研究

作者:刘莘岚(上海海事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内容摘要:为充分发挥公证在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中对提升海事法律服务水平的作用,从公证参与海事司法活动的现状和优势出发,结合此过程中公证面临的问题和阻碍,提出公证机构应明确航运公证服务的定位,并加强与法院的协同合作,以完善参与海事司法活动路径的建议。

关键词:公证 公证机构 海事司法 法律服务 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 航运市场

来源:上海市法学会一点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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