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这么重?网文作者李鑫涉黄案二审改判,刑期骤减背后的三大争议

B站影视 欧美电影 2025-04-07 23:13 1

摘要:近日,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网络文学作家李鑫(笔名“龙璇”)涉黄案作出二审判决,刑期由一审的10年改判为4年,罚金从36万元降至31万元。

近日,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网络文学作家李鑫(笔名“龙璇”)涉黄案作出二审判决,刑期由一审的10年改判为4年,罚金从36万元降至31万元。

这一改判结果引发广泛关注。

案件背后涉及的犯罪金额标准陈旧淫秽物品认定模糊鉴定权归属争议三大问题,成为法学界与社会讨论的焦点。

案件回溯:从“主犯”到“从犯”的转折

李鑫因创作并销售《六朝燕歌行》《六朝云龙吟》《六朝清羽记》等系列历史穿越题材小说,被指控“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小说中包含大量露骨性描写,通过境外网站向境内读者付费传播,非法获利30万余元。


一审中,李鑫被认定为“主犯”,判处有期徒刑10年;二审法院则认为其“仅负责写作”,销售网站由同案犯王某运营,李鑫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故改判为从犯,刑期大幅缩减。

争议一:25万元的“情节特别严重”标准是否过时?

根据2004年司法解释,违法所得25万元即构成“情节特别严重”,量刑起点为10年以上。李鑫案中30万元的获利金额直接触发该标准。


然而,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永生指出,25万元在2004年与2025年的购买力差异悬殊,其他经济犯罪(如贪污、挪用公款)的金额标准已多次调整,但淫秽物品牟利罪的标准仍沿用20年前的规定,显失公平。

同类案件如“天一案”(判10年半)、“深海先生案”(判4年)也暴露出类似问题,亟需法律与时俱进。

争议二:淫秽物品认定标准模糊,文学与色情如何界定?

我国《刑法》规定,淫秽物品需“整体诲淫且无艺术价值”,但实务中多依赖1988年《认定淫秽及色情出版物的规定》。

李鑫的辩护律师曾提交北大文学系专家报告,称小说“具历史考据与文学性”,但法院仍采纳公安机关的鉴定意见,认为性描写“与情节无关,缺乏艺术价值”。


值得注意的是,若作品被认定为“色情出版物”而非“淫秽物品”,量刑将显著减轻。

例如,“深海先生案”因小说被鉴定为“色情”,以非法经营罪判4年,而“天一案”因定性“淫秽”获刑10年半。标准的主观性与时代脱节问题凸显

争议三:谁有资格鉴定“淫秽物品”?

目前,淫秽物品鉴定主要由公安机关和新闻出版部门完成,依据1993年《通知》和1998年《批复》。

李鑫案中,淮北市公安局及五部门联合出具鉴定意见,但辩方质疑其专业性与程序合法性,认为缺乏文学领域专家参与。


大连市公安局原鉴定人员王立岩曾指出,地市级鉴定机制不完善,重新鉴定流程形同虚设。

法学界呼吁,法官应结合行政鉴定与行业专家意见综合裁量,而非单一依赖公安机关结论。

社会影响:创作自由与法律红线的博弈

李鑫家属表示接受判决结果,并透露其在狱中研读《二十四史》《资治通鉴》,未来或尝试AI辅助创作。

然而,此案在网文圈引发寒蝉效应,作者们对“涉黄边界”深感焦虑。


网友评论两极分化:一方认为“量刑应与社会危害匹配”,十年过重;另一方强调“未成年人保护需严打擦边球”。呼声最高的解决方案是推动文化产品分级制度,既保障创作自由,又避免一刀切监管。

结语

李鑫案虽尘埃落定,但其揭示的法律滞后性与鉴定机制缺陷仍需重视。

如何在打击违法犯罪的同时,避免扼杀文学创作的多样性,成为立法与司法实践的关键课题。

或许,唯有通过标准更新、专业鉴定体系完善与分级制度探索,才能平衡社会道德与创作自由的冲突。

来源:历史的感叹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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