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8月28日,南京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召开,听取了市政府关于提请审议《南京市南朝陵墓石刻保护条例(草案)》议案的说明。
编者按:8月28日,南京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召开,听取了市政府关于提请审议《南京市南朝陵墓石刻保护条例(草案)》议案的说明。
南京市南朝陵墓石刻保护条例(草案)
(0616 修改稿)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保护和管理
第三章 传承与展示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加强南朝陵墓石刻保护,促进南朝陵墓 石刻科学研究和传承展示,弘扬中华民族优秀历史文化,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江苏省文物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南朝陵墓石刻的保护、管理、 研究和传承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南朝陵墓石刻,是指列入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南 朝帝王陵及贵族墓,包括地上石刻、地下墓葬和相关陵墓遗址等不可 移动文物。
南朝陵墓石刻保护范围内的可移动文物的保护,按照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保护原则】南朝陵墓石刻保护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遵循统筹规划、科学保护、深化研究、注重传承的原则,确保南朝陵 墓石刻的安全、真实和完整。
第四条【政府职责】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南朝陵墓石刻保护工 作的领导,将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健全南朝陵墓 石刻保护管理责任监督检查机制,并将南朝陵墓石刻专项保护、安全 管理、环境整治提升与综合展示利用等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 算。
栖霞区、江宁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南朝陵墓石刻保护长效管理机 制,做好辖区内南朝陵墓石刻监督管理工作,督促相关部门和街道办 事处履行保护职责,将南朝陵墓石刻的日常维护、安全管理、环境整 治提升等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协调机制】本市建立南朝陵墓石刻保护统筹协调和专家 咨询机制。
市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委员会统筹协调南朝陵墓石刻保护跨部门 重大事项,研究解决保护工作中的重要问题,督促落实南朝陵墓石刻 保护的重要工作。
南朝陵墓石刻保护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应当经过专家咨询、论证。
第六条【部门职责】文物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南朝陵墓石 刻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负责组织文物资源调查认定、标识管理、保护责任人制度落实等工作。 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南朝陵墓石刻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规划管理以及保护范围内用地性质调整等工作。
发展和改革、教育、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生态环境、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城市 管理、绿化园林、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应急管理、民族宗教、 气象、消防救援等部门和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南朝陵墓石刻 保护相关工作。
第七条【区域协同】市人民政府应当与镇江市人民政府建立南朝 陵墓石刻区域协作机制,加强南朝陵墓石刻保护协同、资源整合、价 值挖掘、制度衔接、工作协作等方面的沟通与合作,推动南朝陵墓石 刻申报世界文化遗产等工作。
第二章 保护与管理
第八条【保护对象】南朝陵墓石刻的保护对象包括:
(一)南朝陵墓的石兽、石柱、石碑等遗存;
(二)南朝陵墓的墓葬、神道、陵墙及相关附属建(构)筑物等
遗存;
(三)南朝陵墓的周边环境及其历史风貌。
第九条【保护规划】市文物主管部门会同栖霞区、江宁区人民政
府以及市发展和改革、规划和自然资源、城乡建设等部门编制南朝陵墓石刻保护规划,按照规定程序批准、报备后公布并组织实施。
南朝陵墓石刻保护规划应当根据保护需要适时调整,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予以管控。
第十条【保护区划】南朝陵墓石刻保护区划分为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由市文物主管部门会同规划和自 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初步意见,按照规定的程序报批后公布。
仅存地上遗存的南朝陵墓石刻,保护范围原则上自文物本体轮廓 向外延伸不少于五十米。经批准的南朝陵墓石刻保护规划对保护区划 有特殊规定,实施后发现确需调整的,由市文物主管部门组织论证后 依法修改。
第十一条【用地管理】根据南朝陵墓石刻保护需要,可以依法将 保护范围内的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
南朝陵墓石刻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应当依法确定为文物古迹用地, 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土地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工作需要确定为适合文物 保护与展示的用地类型。
第十二条【保护范围内禁止性行为】南朝陵墓石刻保护范围内禁 止下列行为:
(一)刻划、污损、破坏南朝陵墓石刻及其保护设施、展示标识, 攀爬南朝陵墓石刻;
(二)存放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等危害南朝陵墓石刻安 全的物品;
(三)种植深根系树木、深根系农作物;
(四)挖山取土、修建坟墓、排放污水或者倾倒、堆放、焚烧垃 圾;
(五)设置影响南朝陵墓石刻保护的户外广告设施;
(六)未经批准擅自拓印、翻模南朝陵墓石刻;
(七)未经批准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
(八)其他损害南朝陵墓石刻、破坏周边环境或者历史风貌的行为。
第十三条【保护范围内既有建筑限制】在南朝陵墓石刻保护范围内,未经批准不得进行文物保护工程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 钻探、挖掘等作业。保护范围内的既有建(构)筑物严重影响南朝陵 墓石刻保护的,应当依法改造、拆除。
第十四条【建设控制地带禁止性行为】南朝陵墓石刻建设控制地 带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未经批准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挖掘等作业;
(二)擅自开山、采石、采矿、挖沙、取土;
(三)违法排放废气、废水、废渣等污染物;
(四)可能影响南朝陵墓石刻安全、破坏周边环境或者历史风貌的活动。
第十五条【地下文物重点保护区和埋藏区】本市南朝时期的陵墓石刻区域应当划定为地下文物重点保护区。市文物主管部门应当在地 下文物重点保护区的基础上,及时组织考古调查和研究,将可能存在 南朝陵墓地下遗存的区域划定为地下文物埋藏区,并根据考古工作动态调整。
经考古发现的南朝陵墓石刻相关不可移动文物,应当及时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或者登记公布为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
第十六条【日常维管】南朝陵墓石刻使用人是南朝陵墓石刻保护 的直接责任人,应当根据南朝陵墓石刻保护规划组织编制专项保护方 案,按照不改变文物原状和最小干预的原则,加强预防性保护、日常 维护与安全管理。使用人不明确的,南朝陵墓石刻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视为使用人。
第十七条【智能监测】栖霞区、江宁区文物主管部门应当逐步建立南朝陵墓石刻保护智能监测体系,对保护对象本体保护、环境变化 等进行日常监测、周界报警和智能预警,防范安全风险。巡查和监测 发现问题隐患的,应当立即采取控制措施,并及时向区人民政府和市 文物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章 传承与展示
第十八条【传承研究】结合南京地域文明探源工程,开展南朝陵 墓石刻历史文化内涵挖掘、考古成果研究、价值阐释等工作,加强文 化遗产解读。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同镇江市人民政府以及国内外有关文化、科 研机构和组织的交流合作,依法开展南朝陵墓石刻文化的综合研究和 传承利用,注重新方法、新技术运用。
第十九条【展示平台】南朝陵墓石刻展示应当坚持整体性、系统 性原则,丰富展示手段,提高展陈水平。市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南朝陵 墓石刻博物馆、遗址公园、数据库共享平台和数字化展示系统建设, 采取多种形式促进南朝陵墓石刻文化走进大众文化生活。
区文物主管部门应当依托研究成果设立文化遗产标识标牌,展示 南朝陵墓石刻的历史沿革、石刻艺术、价值内涵。
第二十条【宣传教育】文化和旅游、教育、新闻出版、广播电视 等部门和单位应当加强对南朝陵墓石刻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社 会公众对南朝陵墓石刻的保护意识。
鼓励学校结合教学计划组织学生到南朝陵墓石刻开展学习实践活动。南朝陵墓石刻使用人应当为新闻媒体、学校、图书馆等宣传南朝 陵墓石刻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十一条【社会参与】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通过志愿服务、技术帮助、共建共享、捐赠赞助等方式参与南朝陵墓石刻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保护南朝陵墓石刻的义务,有权举报和制止破坏、损毁南朝陵墓石刻的行为。文物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受理投诉举报并作出处理。
第二十二条【文旅融合】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挖掘南朝 陵墓石刻文化资源,促进石刻文化与旅游产业融合发展。
鼓励南朝陵墓石刻博物馆、遗址公园、文化旅游企业等打造具有 南朝陵墓石刻历史文化特色的旅游项目,发展沉浸式体验、虚拟展厅、高清直播等新型文化旅游服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转致规定】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关法律、 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禁止性行为罚则】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南朝陵墓石刻损坏 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个人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承担相关修缮和复原 费用;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可以处五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保护范围内挖山取土、修建坟墓的;
(二)在建设控制地带内从事爆破、挖掘等作业的;
(三)在建设控制地带内擅自开山、采石、采矿、挖沙、取土的。 违反本条例规定,刻划、污损、破坏南朝陵墓石刻展示标识或者
攀爬南朝陵墓石刻的,由文物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处分】文物保护等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 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参照条款】南朝时期的其他陵墓石刻的保护,参照 本条例执行。
第二十七条【实施日期】本条例自 X 年 X 月 X 日起施行。
来源:丹阳齐梁文化研究院一点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