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侵犯著作权罪

B站影视 电影资讯 2025-09-13 12:00 1

摘要:在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中,刑法作为最具强制力的保障手段,为创新成果筑起了最后一道坚固屏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所规定的 “侵犯著作权罪”,正是这道屏障的核心组成部分。该条款明确界定了何种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将构成犯罪,以及相应的刑事处罚标准,既是对侵权

在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中,刑法作为最具强制力的保障手段,为创新成果筑起了最后一道坚固屏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所规定的 “侵犯著作权罪”,正是这道屏障的核心组成部分。该条款明确界定了何种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将构成犯罪,以及相应的刑事处罚标准,既是对侵权者的严厉警示,也是对创作者合法权益的坚实守护。

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文字作品、音乐、美术、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的;(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三)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四)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五)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从法律构成要件来看,构成侵犯著作权罪需满足四个关键条件。

其一,主观上需以营利为目的,这是区分刑事犯罪与民事侵权的重要界限。若行为人仅为个人欣赏、学习而少量复制他人作品,因缺乏营利意图,不构成此罪。例如,某学生为完成课程作业,少量复印他人学术论文参考,即便未经许可,也仅可能承担民事责任,而非刑事责任。

其二,客观上实施了条款中明确列举的侵权行为,无论是复制发行文字作品、侵犯专有出版权,还是制作假冒美术作品等,均需严格对照法定情形认定。

其三,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存在其他严重情节,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即可认定为 “数额较大”;而 “其他严重情节” 则包括多次实施侵权行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等。

其四,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著作权管理制度和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这一要件体现了该罪名既维护市场秩序,又保障个体创新成果的双重价值。

尽管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的条文表述清晰,但在司法实践中,仍存在诸多争议焦点与适用难点,其中最突出的便是 “营利目的” 的认定与 “信息网络传播行为” 的界定。

在 “营利目的” 的认定上,传统的侵权行为多以直接销售侵权制品获取利润,营利目的较为明确。但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出现了大量以 “间接营利” 为目的的侵权行为,如通过免费提供侵权视频吸引用户点击,再通过广告投放、会员充值等方式获利,此类行为是否属于 “以营利为目的”,曾在司法实践中存在分歧。直至《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出台,明确将 “通过广告、赞助等方式获取收益” 纳入 “营利目的” 的范畴,才为此类案件的审理提供了明确依据。例如,某网站未经许可上传大量影视资源,用户可免费观看,但网站通过投放弹窗广告赚取广告费,最终法院认定其具有营利目的,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而在 “信息网络传播行为” 的界定上,难点主要在于区分 “复制发行” 与 “信息网络传播” 的界限,以及如何认定 “未经许可”。根据司法解释,“复制发行” 包括复制、发行或者既复制又发行的行为,而 “信息网络传播” 则是指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行为。在实践中,部分侵权行为既涉及线下复制光盘,又涉及线上上传至网络,此时需根据行为的主要方式与危害程度综合认定。此外,“未经许可” 的认定也存在挑战,例如,行为人主张其获得了著作权人的口头许可,但无法提供书面证据,或著作权权属存在争议时,如何准确判断是否 “未经许可”,需要司法机关结合证据规则与行业惯例细致审查。

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的存在,不仅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更蕴含着深刻的社会意义与时代价值。从社会层面来看,该条款通过严厉打击侵犯著作权的犯罪行为,为创作者提供了稳定的预期,激发了全社会的创新活力。在文化产业与科技产业快速发展的今天,著作权已成为创作者的核心资产,若侵权行为得不到有效遏制,将极大挫伤创作者的积极性,导致创新动力不足。例如,在网络文学领域,曾出现大量盗版网站,作者的作品被肆意复制传播,收益大幅缩水,许多创作者因此放弃写作;而随着对侵犯著作权罪的严格适用,盗版网站数量大幅减少,网络文学行业逐渐回归健康发展轨道,越来越多的创作者能够凭借优质作品获得合理回报。

从时代价值来看,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的不断完善与适用,顺应了全球知识产权保护的发展趋势,为我国文化 “走出去” 与国际合作提供了保障。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知识产权保护已成为国际经贸合作的重要议题,我国对侵犯著作权犯罪的严厉打击,不仅提升了国内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也向国际社会展现了我国保护创新、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的决心,为我国企业参与国际竞争创造了良好的法治环境。例如,在软件产业领域,过去我国因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不足,部分国外软件企业对进入中国市场持谨慎态度;而随着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的严格执行,软件侵权犯罪得到有效遏制,国外软件企业纷纷加大在华投资,同时国内软件企业也在良好的法治环境中不断提升自主创新能力,推动我国软件产业实现跨越式发展。

为更好地发挥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的作用,应对日益复杂的侵犯著作权犯罪形势,还需从以下方面不断完善其适用机制。首先,应进一步细化司法解释,针对新兴的侵权形式,如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著作权侵权、跨境网络侵权等,明确法律适用标准,避免出现法律空白。其次,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建立信息共享平台,使行政机关在查处侵权行为时,能够及时将符合刑事立案标准的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形成打击合力。最后,提升公众的著作权保护意识,通过普法宣传、典型案例曝光等方式,让公众认识到侵犯著作权不仅是民事侵权,严重时还将构成犯罪,从而在全社会形成尊重著作权、抵制侵权行为的良好氛围。

总之,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作为守护著作权的刑事防线,既是维护市场秩序的 “利剑”,也是保障创新成果的 “盾牌”。在未来的司法实践中,只有不断精准适用该条款,解决适用难点,才能更好地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推动我国文化事业与科技产业的持续发展,为创新型国家建设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

来源:律人一点号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