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孩子还小,不懂事”“都是同学之间的小打小闹”,生活中,不少家长对未成年人的冲突抱有这样的想法。但是当同学之间的“打闹”造成人身损害,责任该由谁承担?
“孩子还小,不懂事”“都是同学之间的小打小闹”,生活中,不少家长对未成年人的冲突抱有这样的想法。但是当同学之间的“打闹”造成人身损害,责任该由谁承担?
案情简介:
2024年6月,董某、于某、张某、李某在某KTV包房内,因对小明(化名)不满,将其叫至包房殴打,致其头皮血肿、面部挫伤、左耳神经性耳鸣等。施暴过程中,董某、张某还拍摄殴打视频及照片。事后,四人在同学微信群(成员约6、7人)中持续辱骂小明,并上传视频、照片,进一步加剧其身心伤害。后经公安机关调查,董某等三人未达法定年龄,遂仅对其中一人作出行政处罚。期间小明住院治疗11天,花费医疗费3000余元。因协商赔偿未果,小明及其监护人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小明医疗费、护理费、精神损失费等。
受案后,基于发生纠纷的当事人系同学关系,青春期孩子因情绪波动较大,在遇到冲突时容易出现言语或肢体上的激烈反应,法官以引导教育青少年正确处理人际关系、修复同学情谊为出发点,多次组织双方家长进行调解。由于各方在赔偿数额上分歧较大,无法达成调解意见。
为情法兼顾,有效避免孩子因“芥蒂”而埋下隐患,将纠纷对孩子的影响降到最低,法官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愿,结合证据材料,在审核确认小明因受伤而产生医疗费、交通费、护理费的基础上,依据小明受伤部位、诊断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划分责任,本案中,董某、于某、张某、李某共同故意伤害小明的身体,构成共同侵权,四人应对小明身体伤害所造成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除殴打行为外,董某、张某还在同一微信群及同一时间段上传侵权过程的视频、照片,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七十七条关于“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通过网络以文字、图片、音视频等形式,对未成年人实施侮辱、诽谤、威胁或者恶意损害形象等网络欺凌行为”之规定,其行为一定程度上给小明带来心理、精神创伤,应当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董某、于某、张某、李某各自的监护人连带赔偿6100元;另外,董某、张某的监护人还应当连带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5000元。上述费用优先从被监护人财产中支付,不足部分由监护人支付。
宣判后,法官向各当事人耐心释法明理,并就如何正确干预和引导孩子化解人际冲突进行了沟通引导。双方当事人均表示服判息诉,现已履行生效判决。
法官提示
欺凌者终须担责,监护人更应警醒。肢体暴力与网络侮辱均属违法,未成年人施暴同样需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须切实履行管教义务。网络非法外之地,拍摄、传播暴力视频及辱骂言论,严重侵害他人名誉权,轻则民事赔偿,重则触犯法律。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 【共同侵权】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人身损害赔偿范围】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 【精神损害赔偿】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 【监护人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文字 | 何潇雅 图片 | 网 络
初审 | 熊婧言 复审 | 古钰镜
终审 | 杨 琦
来源:敦化市人民法院一点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