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青海这片高原净土因秦岭的延伸而更显壮丽。秦岭西段与青海东部紧密相连,其余脉孕育了拉脊山、日月山等名山,其巍峨身姿与青海湖的碧波交相辉映,展现着秦岭的磅礴气势。
巍峨昆仑“万山之祖”,横贯中国西部,最高峰为布格达板峰,海拔达6860米,是青海省内的最高点。昆仑山与秦岭连成一线,共同被誉为“中华脊梁”。
青海这片高原净土因秦岭的延伸而更显壮丽。秦岭西段与青海东部紧密相连,其余脉孕育了拉脊山、日月山等名山,其巍峨身姿与青海湖的碧波交相辉映,展现着秦岭的磅礴气势。
三江源的清澈、祁连山的雪峰、坎布拉的丹霞,无不因秦岭的滋养而生机勃勃。秦岭不仅是自然屏障,更是文化纽带,连接着青海与中原的深厚情谊。感恩秦岭的伟大养育,青海的山水与人文因秦岭而熠熠生辉。从黄河的源头到青海湖的辽阔,秦岭的坚韧与永恒,深深镌刻在青海的土地上,成为泱泱中华祖脉宽广襟怀的缩影。
保护好昆仑山的生态环境,就是保护好我们赖以生活的环境。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青海省考察时的重要讲话精神,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在生态环境司法保障机制等方面从无到有、从有到精,积极探索出符合青藏高原地区特点的生态环境司法保护之路。
“没有买卖,就没有杀害。”加强对野生动物资源的有效保护,是建设生态文明的重要方面。长期以来,社会上存在的食用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等行为,既是一种陋习,也是非法猎捕和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活动屡禁不止的原因之一。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在环境资源审判条线有效发挥刑事审判震慑和教育功能,依法打击了非法猎捕雪豹、野牦牛、藏羚羊等犯罪行为,打击了水源涵养区破坏草原资源的犯罪行为,打击了大河流域的黄河源头鄂陵湖、扎陵湖以及青海湖区域内非法捕捞水产品的犯罪行为,有效保护了青藏高原生物多样性。
昆仑山口位于昆仑山中段,距离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格尔木市向南160千米处,海拔4772米,被称为“昆仑山垭口”,是青海、甘肃通往西藏的必经之地。昆仑山口地势高耸,群山连绵起伏,空气稀薄,雪峰林立,气候潮湿寒冷,具有独特的生态环境。野牦牛作为国家一级保护动物,是青藏高原生态系统的关键组成部分,保护野牦牛对维护高原生态平衡和生物多样性具有重要意义。然而,仍有不法分子为追逐利益,挑战国家严守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底线,非法猎杀野牦牛,对原本脆弱的生态系统造成了严重损害,这些行为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2023年的一天,韩某乙与韩某甲预谋买枪猎杀野生动物获利,于是韩某甲找到韩某乙联系到卖家买了一支火药枪。韩某乙与马某甲、马某乙商议后,韩某乙带上火药枪,马某甲带着10发子弹,马某乙开着轻型普通白色货车,一起从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格尔木市区前往都兰县的乌龙沟。当发现牦牛群后,马某乙开车追了上去,此时韩某乙拿出已经准备好的枪,随即开枪射击,非法猎杀了1头牦牛,随后几人对牦牛进行剥皮、肢解并运回家里。
经鉴定,被猎杀的牦牛系偶蹄目牛科牛,属野牦牛。此案经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审理,依法对各被告人以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以及非法买卖枪支罪,非法持有弹药罪,非法买卖、运输、储存枪支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了刑罚。
青海法院对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犯罪行为“零容忍”,坚决依法打击“买方市场”。通过惩罚与教育的方式,提升牧民对生态环境保护的意识。
2016年5月的一天,青海省玉树市牧民昂某接到大儿子木某的电话,木某说他在山上放牧时看到了一头熊的尸体,昂某挂断电话就让二儿子卡某带上刀子跟他出去一趟,也叫上了在昂某家里做客的旦某,三个人骑上两辆摩托车就直奔大儿子木某放牧的方向去了,来到放牧的地方后,他们发现熊是被滑落岩石卡住了左脚致死的。昂某就让卡某和木某将熊的四肢割了下来,并将四只熊掌带回了家,木某继续留在山上放牧,昂某回到家中,让旦某回到县城后代为出售。旦某爽快地答应了,随后就带着熊掌回到县城。
2017年3月的一天,白某和森某在县城饭馆吃饭闲聊时得知旦某有熊掌可卖,于是寻路找到了旦某,在旦某家里见到了熊掌,遂以600元的价格购买了熊掌,旦某收到钱后与昂某平分。经鉴定,棕熊属哺乳纲,食肉目熊科,被列为国家二级重点野生保护动物。此案经青海省玉树市人民法院审理,白某、昂某、旦某认识到自己行为的错误,最终法院以各被告人犯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判处了相应刑罚。此案例警示教育牧区群众,将在山里捡到的国家保护野生动物出售、运输、购买也会犯法。
近年来,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高度重视维护高原生态平衡和生物多样性,先后出台实施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青海生态环境司法保护的意见》、《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明确青海省环境资源案件范围的意见(试行)》、《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环境资源执行案件管辖的意见》,对环境资源审判案件范围、集中管辖和“三合一”审判模式作了进一步明确,结合巡回审判,以案释法,将一批典型案例生动地展现在广大农牧民群众面前,提升了广大农牧民群众的生态保护法治意识,达到了生态保护法治宣传效果。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充分发挥行政审判预防和监督功能、民事审判救济和赔偿功能、公益诉讼裁判评价和指引功能,依法支持有关部门对湿地加强管理、落实生态移民搬迁、退耕还林还草等环境治理。
自家草场随意开垦也“不行”。2016年6月,东某某在没有取得相关部门审批的情况下,擅自将自己承包的部分草场非法开垦,种植经济作物多年生牧草。经勘测,非法开垦草场面积282.05亩,被破坏的草原植被恢复损失费47948.5元。东某某自知错误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青海省泽库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东某某在未办理任何行政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将自家承包的三江源区域草场随意非法开垦,导致当地草原生物多样性遭到破坏,并导致水土流失,当地草原防风固沙、养育物种的功能减弱,危害当地草原生态安全,侵害了公共利益,遂依法判处了相应刑罚。被告人东某某认罪服法,并通过微信公众号平台进行了公开赔礼道歉。
无证滥伐终获“刑”。2023年5月,青海省尖扎县的张某某在未取得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雇用他人将栽植于青海省尖扎县某乔木林地内的青杨幼树盗掘后出售给他人,共计237株。此案经青海省同仁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犯盗伐林木罪。检察机关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经法院主持调解,张某某自愿赔偿相关费用14218元,同时异地实施林木补种,并承担相应费用。案件办理过程中,人民法院始终坚持公正司法,在依法惩处破坏林业资源犯罪行为的同时,对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积极促成调解,通过“赔偿+修复”的责任方式,引导当事人从生态环境的“破坏者”转变为“修复者”,保障了生态环境及时有效修复。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张军强调,要坚持案结事了政通人和理念,把实质性化解矛盾、解决问题作为司法审判的目标、导向,以“如我在诉”的意识,在每一个审判环节都把服判息诉的功课做到极致。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案件审理的过程,不仅是法律推理的合法性论证,更是无数个案件的情理正当性证成的过程。
“对你的处罚,真的不冤。”2022年6月8日,某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对某区污水处理厂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污水处理厂排水口污染源在线监测设备中氨氮检测仪采样管接入矿泉水瓶,篡改了监测数据。行政执法机关对污水处理厂作出罚款16万元的行政处罚,同时将案件移交给公安机关处理,公安机关经查后对片区经理黄某作出行政拘留13日的行政处罚,后经该区政府将黄某的行政复议驳回,黄某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经法院一审审理后认为,黄某作为片区经理,全面负责片区运营管理工作,即有权决定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操作、维修及设施使用等,符合法律规定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公安机关对此作出的行政处罚、区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程序合法,遂驳回了黄某的诉讼请求。黄某不服提出上诉,青海省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后,裁定予以维持。法官最后对黄某说:“对你的处罚,真的不冤!”
高水平保护是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支撑,生态优先、绿色低碳的高质量发展只有依靠高水平保护才能实现。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认真处理好发展和保护的关系,逐“绿”而行,向“新”发力,在统筹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保护方面寻求“碳”索。
承包地放置弃土“不行”,碳汇代修复获弥补“行”。2022年10月,王某某作为某垃圾处理公司法定代表人,与其他公司签订合同约定,以0元价格利用废弃土方,王某某想兴建苗圃,需要填埋坑洞。合同签订后,王某某就开始了自己的计划,他安排车辆陆续将废弃土方拉到了他的承包地,然而这一切都是自己的异想天开。他没有经过林业主管部门的批准就擅自使用废弃土方填埋林地,属于未批先建。
案件经过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单位某垃圾处理公司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告人王某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王某某当庭服法认罪,并表示:“我很后悔,我也认罪认罚,我不该破坏林地、破坏生态,我愿意接受法律的制裁,我也愿意承担生态修复和碳汇补偿的相应责任。”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中创新尝试购买碳汇替代性修复方式。经鉴定,王某某占用土地51.67亩用于堆放废弃土方,致使原有林地植被破坏严重,但具有恢复条件,恢复费用为42886元。
2024年1月,王某某自愿按照司法鉴定意见认定的恢复费用差额29965元购买核销碳汇,当月注销了461个核证碳信用,做到了点绿成金。此案为推进实现全国“双碳”目标贡献了智慧和力量。
青海最大的价值在生态,最大的责任在生态,最大的潜力也在生态。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三次到青海考察,对青海生态环境保护和绿色发展作出重要指示。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将紧扣“公正与效率”工作主题,坚持守正创新、依法履职、换位思考,努力推动党纪学习教育成果转化,纵深推进“质效双优”竞赛活动,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所赋予的职责使命,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以审判工作现代化支撑和服务中国式现代化青海实践。
来源:青海政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