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救生筏作为船舶的重要救生设备,用于在紧急状况下从遇难船舶迅速撤离并逃离危险区域,救生筏是否处于良好技术状态,以及船员能否正确熟练地使用救生筏及其配套设备,将直接关系到船员的生命安全。通过历年来对船舶安全检查的情况来看,救生筏的缺陷一直较为突出。究其原因是多方面
救生筏作为船舶的重要救生设备,用于在紧急状况下从遇难船舶迅速撤离并逃离危险区域,救生筏是否处于良好技术状态,以及船员能否正确熟练地使用救生筏及其配套设备,将直接关系到船员的生命安全。通过历年来对船舶安全检查的情况来看,救生筏的缺陷一直较为突出。究其原因是多方面的,有的系船公司对规范和法规不熟悉,导致相关配置不满足要求;有的系船舶缺少定期维护保养,导致救生筏及属具无法始终保持工作状态等等。本文主要基于一则国际航行海船建造案例,船公司和设计单位想免除配备远端附加救生筏,结合相关公约、规则、IMO通函、法规的要求进行分析,同时结合笔者运营船舶安全检查,对远端附加救生筏的典型问题进行梳理,以便于船公司进一步掌握相关要求,有针对性地做好维护保养,落实好船舶安全主体责任,确保救生筏在开航前和整个航行过程中始终处于工作状态,并立即可用,保障船上人命安全。
检验依据
关于船首救生筏的要求,涉及到SOLAS公约、IMO通函、LSA规则和法规等文件,下面将结合主题对相关要求作简要阐述。
1、SOLAS公约
SOLAS公约(1974)首次对货船首部救生筏的配备及其应急电源的供电时间作了规定,要求船中部没有上层建筑而其登记长度为150m及以上的每艘货船,尚应配备1只至少能容纳6人的救生筏,此筏应在合理和可行条件下,尽量靠前。SOLAS公约(1983)修正案作了修改,要求对于从船首最前端或船尾最末端至最靠近的救生艇筏存放地点最近一端之间的水平距离超过100m的货船,应在合理和可行的范围内配备1只救生筏,其尽量靠前或靠后存放,或2只救生筏,1只尽量靠前,另1只尽量靠后存放,救生筏可按能用人力解脱的方式系牢,并不必是经认可的降落装置降落的型式。SOLAS公约(1996)修正案对第III章进行了修订,内容稍作修改,此后未作进一步修改。
2、IMO通函解释
MSC.1/Circ1243对SOLAS公约第III章关于船首救生筏的要求进行了统一解释,明确了船首救生筏处救生衣、救生服、应急照明、登乘梯的配备要求和存放设置。MSC.1/Circ1490/Rev.1通函(适用于2014年11月21日及以后建造的船舶上安装的救生筏)进一步对登乘设施的受控方式、独立电池灯具、存放位置、登乘站等争议问题进行了明确。在特殊情况下,允许登乘站和设置在远处的救生筏可以布置在不同甲板,前提是救生筏可从存放甲板降放,并通过艏揽将其拖曳到布置于另一层甲板的登乘梯处(不允许使用人力将救生筏从一层甲板抬至另一层甲板)。
3、LSA规则
《国际救生设备规则》(LSA规则)对救生筏的构造、最小乘员定额与质量、舾装件、属具、自由漂浮装置等性能要求作了详细规定,如第4.1.3.2:救生筏应设1根有效的首缆,其长度应不少于10m加上从存放处到最轻载航行水线距离或15m(两者取大者);第4.1.1.2:救生筏的构造应为从18m高度处投落下水后,救生筏及其属具能符合使用要求。如救生筏必须存放在最轻载航行水线以上超过18m高度处,则该救生筏应进行从至少为此高度处的满意投落试验。
4、法规要求
《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和《国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对首部远端救生筏的配备作了明确规定,条款内容与SOLAS公约(1983)修正案第III/26.1.4条一致。国内海船法规2008年修改通报之前,未对艏部救生筏的配备要求进行规定,因此国内航行海船的艏部救生筏配备只适用于2008年9月1日及之后建造的船舶。国内海船法规2012年修改通报(2013年3月1日生效)对救生筏的存放处应配备的救生衣、救生服、照明、登乘梯作了详细规定。
案例分析
某国际航行海船,船长110m,设计图纸显示,该船舶尾部左右两舷分别布置了1个能承载所有船员的救生筏,左舷为可吊式,并配置了救助艇,尾部布置了自由降落救生艇,船舶首部未设置远端附加救生筏。
艇甲板左舷可吊式气胀救生筏原设计采用救助艇吊6.5m半径的吊钩进行吊筏作业,现场巡检中发现救生筏/救助艇吊钩设置于吊臂半径为4m的位置,如果仍按照原设计图纸安装救生筏,将导致救生筏吊钩无法起吊救生筏。因此,设计单位通过图纸变更,将可吊式气胀救生筏由原约Fr20肋位左舷位置后移至Fr13肋位左舷位置(即4m半径的救生筏吊钩范围内)。
由于该船未设置首部远端附加救生筏,该可吊式救生筏的后移,会使得可吊救生筏与船首的距离增大,由原来的98m增大至102m,可能会影响首部救生筏的设置,因此需要按照公约要求对实船的救生筏配置数量和位置进行计算和考虑。
SOLAS公约第III章第31条1.4规定:对于从船首最前端或船尾最末端至最靠近的救生艇筏最近一端的水平距离超过100m的货船,除配备要求的救生筏外,还应在合理可行的范围内配备1只救生筏,尽量靠前或靠后存放,或2只救生筏,1只尽量靠前,另1只尽量靠后存放。所述救生筏可用能手动脱开的方式系牢,而不必为能用认可的降落设备降落的类型。
通过对公约的分析可知,该船仅需要满足从船首最前端至最靠近的救生筏最近一端的水平距离不超过100m,即无须在船首配置附加救生筏。此处要重视“最靠近”和“最近一端”的规定,这就给船舶设计带来更灵活的处理方案。该船向后移的左舷可吊救生筏,虽然与船首超过了100m,但只要将船舶尾部右舷的救生筏设置在距离船首100m以内,仍无须配置船首附加救生筏。实际该船艇甲板右舷抛投救生筏布置于约Fr24肋位,距船首最前端距离约为95m,可免配艏部救生筏。
图1 救生筏吊钩位置示意图
典型问题
对于常规船型,绝大部分船舶的居住舱室设在船尾的上层建筑或甲板室内,船舶的集体救生设备一般设在船尾部甲板左右两舷或最尾部。但由于船上工作的需要,船员会经常到船首作业,如在艏部瞭望或抛起锚操作,为了避免在突发或紧急情况时,船员无法回到艉部的集体救生设备处,便可以利用布置在艏部的救生筏快速逃生,所以SOLAS公约规定了附加救生筏的配置要求,尤其是主尺度较长的船舶,因此设定了超过100m的要求。所以对于船首至最靠近的救生艇筏超过100m的货船,其配置的附加救生筏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常见的典型问题主要有:
1、救生筏不便于左右舷移动
远端救生筏的存放位置,应能无障碍地移至船舶任一舷释放(如图2所示),救生筏安放于主甲板步桥下,有较多管系和构件阻挡通道,不便于船员左右舷搬动,影响救生筏的释放,实船应考虑将救生筏移至远离管系和大型构件的位置,至少船员能便于搬动,通常由两名船员在船上搬动救生筏的重量上限是185kg,并在5min内完成准备。若通道实在无法避免一些管系或构件,应采取相应措施,如在其上方加焊花铁板构成斜坡,供筏滚动或者方便抬筏的船员移动。同时其存放位置应有适当遮蔽(主要是考虑到大风大浪可能会产生影响,如图3所示)。
图2 救生筏存放位置不方便搬动
图3 救生筏存放位置合理
2、应急照明设置不符合要求
常见缺陷主要包括:应急照明故障;应急照明未覆盖降落水域、操作说明或登乘位置;便携式照明未设置舷边固定托架;无法快速获取便携式照明等等。
根据IACS UI SC213要求,救生筏在准备和释放过程中,应提供合适的应急照明,并应覆盖准备降落的水域;从船员逃生的角度分析,逃生时船员需要将救生筏抛出,然后利用首缆将筏牵引至登乘位置后逃生,因此应急照明必须要覆盖登乘位置以及降落的水域。
应急照明的型式多样,可采取固定式或便携式(如图4所示),若采取便携式时,应设置托架能在船舶两舷固定。如果采用独立电池灯具(如照明器),该灯具应能在存放时通过船上主电源和应急电源充电,当其与船上电源断开时,该灯具至少能提供3h强度不减的照明;根据LSA规则要求,灯具应标明其年限或必须更换的日期;同时该灯具应满足IP55要求,灯具电池应满足IACS统一要求(UR)E18的要求(E18 Recording of the Type,Location and Maintenance Cycle of Batteries蓄电池型式,位置和维护周期的记录)。
图4 应急照明常见类型
3、未配置救生衣和救生服
远端附加救生筏附近应存放至少2件救生衣和2件救生服。救生衣和救生服应存放于筏附近(close to the survival craft),如果附近没有遮蔽场所,可以订购或由船员制作一个玻璃钢箱子进行存放。
4、登乘梯相关配置不满足要求
常见缺陷主要包括:未设置登乘梯或数量不足;登乘梯长度不足;未设置固定地令安装登乘梯;登乘梯型式不正确;登乘梯老化破损严重等。根据SOLAS和IMO Circular 1490《Unified interpretation of SOLAS regulation III/31.1.4》要求,需要为该救生筏配备相应的降落装置,降落装置可以为登乘梯、主管机关接受的认可装置或者其他能保证船员通过受控的方式降落至水面的登乘设施,打结绳不可以作为等效登乘方式。为了避免远端救生筏用登乘梯长度过长而超过实际需要,UI SC213修改版(Rev.2,2013年11月版)允许登乘梯的计算仅考虑不利横倾20°的影响,而不必同时考虑10°纵倾的影响,但IMO Circular1490并未作该考虑,故布置在船舶远端的救生筏的登乘梯的长度,仍需在船舶纵倾至10°和任何一舷横倾至20°的所有情况下,可从甲板延伸至最轻载航行水线。
关于登乘梯的配备数量,需要确认登乘梯是否方便在船舶两舷转移,一般20m长木质登乘梯较重且体型较大,难以满足2名船员在5min内将登乘梯转移至某一舷完成登乘和降落准备,因此很多船舶选择在首部两舷各配备一部登乘梯,并在甲板上有系住登乘梯的装置及登乘扶手(如图5所示)。
图5 舷边登乘梯
5、救生筏存放高度或首缆长度不满足要求
实船发现某些救生筏的实际存放高度超过救生筏标定存放高度,不满足要求,应更换为标定存放高度更高的救生筏。LSA规则第4.1.1.2条规定救生筏的构造应为从18m高度处投落下水后,救生筏及其属具能符合使用要求。如救生筏必须存放在最轻载航行水线以上超过18m高度处,则该救生筏应进行从至少为此高度处的满意投落试验。大型船舶如果压载状态下干舷超过18m时,需要配置更高标定高度的救生筏,其标定高度应与救生筏的型式认可证书一致。
同时应注意核查配备的救生筏首缆长度是否符合要求,LSA第4.1.3.2条要求,救生筏的首缆长度应不少于10m加上从存放处到最轻载航行水线距离或15m两者取大者。
相关建议
1、对于需要在船首布置救生筏的船舶,应重点注意救生筏的存放、布置是否合理;应能无障碍地移至船舶任一舷释放,集合站通往主甲板登乘位置的脱险通道应畅通,在其存放位置的标识和使用须知应张贴。
图6 救生筏的艏缆和存放高度标识
2、配置的救生筏不必通过静水压力释放器连接。SOLAS公约明确规定,该附加救生筏可用能手动脱开的方式系牢,而不必为能用认可的降落设备降落的类型。当前认可的降落设备通常是连接静水压力释放器,由于船舶在航行中遭遇大风大浪屡见不鲜,静水压力释放器很可能被风浪打开,可采取将救生筏连接一个快速脱扣装置并与船舶固定(如锁紧花篮螺丝和快速脱开插销),达到能手动快速脱开的方式系牢于船舶。
3、关注登乘站附近的应急照明配备情况,便携式照明的舷边应设置固定托架,应急照明应覆盖登乘位置以及降落的水域。
4、救生筏应定期进行维修保养,每年度在有资质的试验站进行年检,确保相关连接和标识的正确性。同时船上应加强对船员的相关培训,在救生演习中均应严格执行,确保在紧急情况下,船员都能熟悉和掌握远端附加救生筏的相关配备和使用要求,提升救生设备的操作能力。
来源:中国船检杂志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