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不久就离婚,彩礼是否返还?

B站影视 内地电影 2025-04-07 02:36 1

摘要:案情简介董文武与李悦于2017年3月经人介绍相识,迅速坠入爱河并于次月确立恋爱关系,同年6月便开始了同居生活。2018 年1月,依照当地习俗,董文武支付给李悦彩礼99000元。收到彩礼后,李悦花费29000元购置了三金、结婚所需的衣物及部分生活用品。同年3月,

案情简介董文武与李悦于2017年3月经人介绍相识,迅速坠入爱河并于次月确立恋爱关系,同年6月便开始了同居生活。2018 年1月,依照当地习俗,董文武支付给李悦彩礼99000元。收到彩礼后,李悦花费29000元购置了三金、结婚所需的衣物及部分生活用品。同年3月,李悦将剩余的70000元存入银行。2018年7月,李悦生下儿子晓斌,然而,两人始终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随着时间推移,2019年2月起,双方频繁因生活琐事争吵,矛盾不断升级,感情急剧恶化,最终无奈分手。此后,双方就彩礼返还问题产生纠纷,董文武将李悦诉至法院。李悦坚称彩礼已用于两人共同生活开销以及抚养晓斌,董文武对此坚决否认。​法院裁判​案件争议焦点:涉案彩礼是否应当返还,若需返还,返还比例又该如何确定?​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对李悦收受彩礼这一事实均无争议。尽管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自2017年6月起便开始同居且育有一子。通过庭审调查了解到,在双方共同生活期间,收入来源不稳定,经济状况较为拮据。李悦所主张的彩礼已用于共同生活及抚养孩子的理由具有合理性。在此情形下,董文武要求李悦返还彩礼,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法院对此诉讼请求不予支持,遂判决驳回董文武的诉讼请求。董文武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一审法院对案件事实调查清楚,法律适用正确,判决结果合法合理合情,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彩礼民俗​彩礼在我国民间婚俗中占据着重要地位,历史源远流长。追溯至西周时期的“婚姻六礼”,其中的“纳征”制度便是彩礼的雏形。在旧时婚礼程序里,遵循习俗给付彩礼的环节即为纳征。一旦彩礼送出,婚约便正式缔结,一般情况下不得随意反悔。若女方单方面反悔,需将彩礼退还男方;若男方反悔,彩礼通常不予退还。直至今日,在众多地区依然保留着这一传统习俗:倘若男方主动提出解除婚约,女方可以选择不退还彩礼或者仅退还部分;若女方提出解除婚约,则应当全额退还彩礼。不过,必须明确的是,这种传统做法仅基于民间习俗,在现行法律体系中并无明确条文予以支撑。法律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若经查明存在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时,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律师说法在本案中,从法律条文表面来看,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李悦似乎应当返还彩礼。然而,在司法实践中,法院绝不能机械地套用法律规定。准确理解彩礼返还条件至关重要。一般而言,在没有形成婚姻关系,即既未办理结婚登记,又未实际共同生活的情况下,彩礼原则上应当退还。但在现实生活中,像董文武和李悦这种因年龄等各种因素未能办理结婚登记,却已实际举办婚礼并长期共同生活的情况屡见不鲜。若仅仅依据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这一单一理由,便要求女方全额返还彩礼,显然有失公平。​此外,判断彩礼是否返还的关键,还在于双方是否已经切实形成了长久且稳定的共同生活关系。这具体体现在双方是否在日常生活中相互照顾、彼此帮扶,在精神层面给予对方支持,以及共同承担家庭生活的各项负担等多个方面。当然,对于存在骗婚行为,或者虽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情况,依法应当返还彩礼。​同时,在广大农村地区,常常出现男方因支付高额彩礼,在分手后经济陷入困境,难以负担再次组建家庭费用的现象。因此,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会综合考量诸多因素,诸如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长、彩礼的具体数额、彩礼的实际用途、是否生育子女、当地的风俗习惯以及经济发展水平等,进而酌情确定彩礼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数额,以此平衡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律师建议婚姻绝非小事,关乎一生的幸福与安宁,务必深思熟虑后再做决定。对待婚姻应秉持忠诚与敬畏之心,切不可草率行事。​彩礼作为民间传统习俗,虽然在法律层面既不被积极倡导,也未被严格禁止,但男女双方在面对给付彩礼这一行为时,务必保持理性,谨慎对待。​婚姻的本质是基于真挚的爱情,在现代社会,不应让彩礼成为决定婚姻走向的关键因素。无论是因彩礼而选择结婚,还是因彩礼而放弃爱情,都是不可取的。应当珍视爱情,让婚姻建立在坚实的感情基础之上。 添加图片注释,不超过 140 字(可选)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视为作者所在机构或其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见或建议,不具有法律效力,仅供有关组织和个人参考。如需转载或引用,请注明出处。(图片均来源于网络) 礼是否应当返还?

案情简介

董文武与李悦于2017年3月经人介绍相识,迅速坠入爱河并于次月确立恋爱关系,同年6月便开始了同居生活。2018 年1月,依照当地习俗,董文武支付给李悦彩礼99000元。收到彩礼后,李悦花费29000元购置了三金、结婚所需的衣物及部分生活用品。同年3月,李悦将剩余的70000元存入银行。2018年7月,李悦生下儿子晓斌,然而,两人始终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随着时间推移,2019年2月起,双方频繁因生活琐事争吵,矛盾不断升级,感情急剧恶化,最终无奈分手。此后,双方就彩礼返还问题产生纠纷,董文武将李悦诉至法院。李悦坚称彩礼已用于两人共同生活开销以及抚养晓斌,董文武对此坚决否认。​

法院裁判​

案件争议焦点:涉案彩礼是否应当返还,若需返还,返还比例又该如何确定?​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对李悦收受彩礼这一事实均无争议。尽管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自2017年6月起便开始同居且育有一子。通过庭审调查了解到,在双方共同生活期间,收入来源不稳定,经济状况较为拮据。李悦所主张的彩礼已用于共同生活及抚养孩子的理由具有合理性。在此情形下,董文武要求李悦返还彩礼,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法院对此诉讼请求不予支持,遂判决驳回董文武的诉讼请求。董文武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一审法院对案件事实调查清楚,法律适用正确,判决结果合法合理合情,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彩礼民俗​

彩礼在我国民间婚俗中占据着重要地位,历史源远流长。追溯至西周时期的“婚姻六礼”,其中的“纳征”制度便是彩礼的雏形。在旧时婚礼程序里,遵循习俗给付彩礼的环节即为纳征。一旦彩礼送出,婚约便正式缔结,一般情况下不得随意反悔。若女方单方面反悔,需将彩礼退还男方;若男方反悔,彩礼通常不予退还。直至今日,在众多地区依然保留着这一传统习俗:倘若男方主动提出解除婚约,女方可以选择不退还彩礼或者仅退还部分;若女方提出解除婚约,则应当全额退还彩礼。不过,必须明确的是,这种传统做法仅基于民间习俗,在现行法律体系中并无明确条文予以支撑。

法律规定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若经查明存在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时,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律师说法

在本案中,从法律条文表面来看,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李悦似乎应当返还彩礼。然而,在司法实践中,法院绝不能机械地套用法律规定。准确理解彩礼返还条件至关重要。一般而言,在没有形成婚姻关系,即既未办理结婚登记,又未实际共同生活的情况下,彩礼原则上应当退还。但在现实生活中,像董文武和李悦这种因年龄等各种因素未能办理结婚登记,却已实际举办婚礼并长期共同生活的情况屡见不鲜。若仅仅依据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这一单一理由,便要求女方全额返还彩礼,显然有失公平。​

此外,判断彩礼是否返还的关键,还在于双方是否已经切实形成了长久且稳定的共同生活关系。这具体体现在双方是否在日常生活中相互照顾、彼此帮扶,在精神层面给予对方支持,以及共同承担家庭生活的各项负担等多个方面。当然,对于存在骗婚行为,或者虽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情况,依法应当返还彩礼。​

同时,在广大农村地区,常常出现男方因支付高额彩礼,在分手后经济陷入困境,难以负担再次组建家庭费用的现象。因此,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会综合考量诸多因素,诸如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长、彩礼的具体数额、彩礼的实际用途、是否生育子女、当地的风俗习惯以及经济发展水平等,进而酌情确定彩礼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数额,以此平衡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律师建议

婚姻绝非小事,关乎一生的幸福与安宁,务必深思熟虑后再做决定。对待婚姻应秉持忠诚与敬畏之心,切不可草率行事。​

彩礼作为民间传统习俗,虽然在法律层面既不被积极倡导,也未被严格禁止,但男女双方在面对给付彩礼这一行为时,务必保持理性,谨慎对待。​

婚姻的本质是基于真挚的爱情,在现代社会,不应让彩礼成为决定婚姻走向的关键因素。无论是因彩礼而选择结婚,还是因彩礼而放弃爱情,都是不可取的。应当珍视爱情,让婚姻建立在坚实的感情基础之上。

来源:奇妙橘子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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