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保护好、传承好历史文化遗产是对历史负责、对人民负责。”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已于2025年3月1日施行,为加强全社会文物保护意识,营造共同保护文物的良好氛围,晋中中院选取发布3起典型案例。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保护好、传承好历史文化遗产是对历史负责、对人民负责。”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已于2025年3月1日施行,为加强全社会文物保护意识,营造共同保护文物的良好氛围,晋中中院选取发布3起典型案例。
一起来看看吧!
张某伟等盗掘古墓葬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张某伟分别与被告人乔某伟、任某斌、吕某龙通过考古群结识为好友。2023年12月8日,被告人张某伟、任某斌在乔某伟的带领下,到昔阳县赵壁乡南横山村乔氏家族墓地附近,使用提前准备好的洛阳铲探测无果后,张某伟、任某斌二人离开昔阳。之后被告人张某伟仍欲盗掘古墓,遂在2024年1月15日伙同其朋友被告人朱某到达昔阳县,并购买好盗墓所需的考古探针、工兵铲、水桶、绳子等工具,次日,与吕某龙三人一同前往昔阳县赵壁乡南横山村乔氏家族墓地附近,使用事前准备好的工具探测无果后,三人驾车离开,在昔阳县高速口附近被昔阳县公安局民警抓获。
(二)裁判结果
昔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伟、乔某伟、吕某龙、朱某、任某斌结伙盗掘古墓葬,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构成盗掘古墓葬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成立。上述各被告人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是犯罪预备,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分别予以从轻处罚。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分别判处各被告人六个月至八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刘某民等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案
(一)基本案情
2016年至2017年期间,被告人刘某民、张某马、杨某周(另案)、刘某峰(另案)事前通谋,由杨某周等人负责,在芮城县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古魏城遗址保护范围内的古魏镇柴涧村盗掘古墓葬,由刘某峰、张某马、刘某民负责盗墓安全,保障不被公安、文物部门巡查查获。
1.2016年10月份左右的一天晚上,杨某周、陈某盈(另案)等人在古魏镇柴涧村水渠边的一片杨树林地内盗掘一处古墓葬,盗得5件青铜器。后由被告人张某马联系买家将盗得的青铜器以50万元出售,刘某峰、张某马、刘某民分赃。
2.2016年12月份左右的一天晚上,杨某周、陈某盈等人在古魏镇柴涧村水渠边的一片杨树林地内盗掘一处古墓葬,盗得青铜器1件(1件残缺簋盆)。后刘某峰联系买家将该青铜器出售,刘某峰分得赃款4千元。
3.2017年3、4月份,杨某周、陈某盈等人在古魏镇柴涧村水渠边的一片杨树林地内盗掘一处古墓葬,盗得青铜器2件。后刘某峰联系买家将2件青铜器以20多万元的价格出售,刘某峰、张某马、刘某民分赃。
上述盗墓地点,经山西省文化交流中心鉴定评估均为两周时期墓葬。
(二)裁判结果:
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民、张某马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文物保护法规,伙同他人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古魏城遗址内盗掘古墓葬,其行为构成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处各被告人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相应罚金、追缴违法所得。
张某奋盗掘古墓葬案
(一)基本案情:
2017年秋天的一天,任某山(另案)告诉任某伟(另案),位于介休市龙头村北任保生的玉米地里有一个好墓,任某伟联系了被告人张某奋、樊某东(另案)。晚上9时许,任某伟从家中携带好盗墓用的撬棍、吊土用的袋子和方头铁锹后,与其余三人汇合。探好墓之后,四人开始进行挖掘。在将该处墓地挖了两米多深,挖到棺材上面的石头时,该村村民任某生等人赶来,发现正在盗墓的任某伟等四人,任某生因为农田被毁要求对其进行赔偿,之后任某伟让樊某东和张某奋先行离开,其和任某山同村民协调处理。该处被盗墓葬经山西博物院鉴定为明清时期一般墓葬,具有一定的历史文化价值。墓葬盗扰行为破坏了墓葬本体的完整性,不仅使墓葬结构发生变化,留下安全隐患,而且使部分文化信息缺失,进而影响整个墓地的完整性及墓葬属性的判定。
(二)裁判结果:
介休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奋与他人结伙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墓葬,构成盗掘古墓葬罪,应予依法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处被告人张某奋犯盗掘古墓葬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文物和文化遗产是国家历史文化的记忆,也是传承民族文化基因、延续民族文脉不可替代的载体。物质文化遗产极其珍贵又十分脆弱,具有不可再生、不可复制的特性,一旦被破坏就无法追回,损失无可弥补。
以上案例既是晋中法院依法履职的生动实践,也是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增强文化自信的司法答卷。下一步,晋中法院将以习近平文化思想为指引,深入践行新时代文物工作方针,持续完善文物司法保护体系,筑牢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司法屏障!
策划|成海红
文字|李 遥
编辑|徐 琦
来源:聪明枫叶E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