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春风轻拂,又至清明。清明节,是我国的重要节日,扫墓祭祀,缅怀先祖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在祭奠祖先、表达哀思的同时,有哪些容易被忽视的法律“雷区”?让我们跟随检察官,一起学习吧~
烈士丰碑不容渎
法治红线警钟鸣
英烈们为国家和社会的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他们的姓名、肖像、名誉和荣誉不容亵渎,不可以随意涂改。我们要铭记英烈的奉献,传承英烈精神,通过文明的祭扫方式,向他们致以最崇高的敬意。
检察官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
第二十二条:禁止歪曲、丑化、亵渎、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
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公共场所、互联网或者利用广播电视、电影、出版物等,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将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用于或者变相用于商标、商业广告,损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
公安、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电影、网信、市场监督管理、负责英雄烈士保护工作的部门发现前款规定行为的,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二十五条:对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行为,英雄烈士的近亲属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英雄烈士没有近亲属或者近亲属不提起诉讼的,检察机关依法对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负责英雄烈士保护工作的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第一款规定的行为,需要检察机关提起诉讼的,应当向检察机关报告。
英雄烈士近亲属依照第一款规定提起诉讼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依法提供法律援助服务。
第二十六条: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祭扫焚钞不可取
鲜花寄思更清朗
人民币作为我国的法定货币,其版式、图样受到法律严格保护。将冥币做成人民币样式进行焚烧,不仅严重损害人民币的权威性,扰乱人民币管理秩序,还违反多项法律法规。我们应当自觉抵制违规使用人民币图样的祭祀用品,转而采用鲜花祭扫、植树缅怀等方式,既表达对先人的思念,又文明环保。
检察官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
第十九条:禁止伪造、变造人民币。禁止出售、购买伪造、变造的人民币。禁止运输、持有、使用伪造、变造的人民币。禁止故意毁损人民币。禁止在宣传品、出版物或者其他商品上非法使用人民币图样。
《人民币图样使用管理办法》
第四条:禁止在祭祀用品、生活用品、票券上使用人民币图样。
清明护林正当时
莫让山火毁青枝
清明时节,风干物燥,祭扫中因用火不慎引燃周边植被森林,从而引发火灾的情况时有发生。一个未熄灭的烟头、一支燃烧的香烛,都可能成为火灾的导火索,给森林资源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巨大损失。因此,大家务必严格遵守野外用火规定,注意用火安全,采用无烟祭扫等方式,共同守护我们的绿色家园。
检察官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一十五条:过失引起火灾,致人重伤、死亡或造成重大财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森林防火条例》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或者个人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个人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乱伐林木毁生态
青山有责法如山
秉持“保护风水”的迷信观念,肆意砍伐坟头树木,这种行为破坏了生态平衡。每一棵树木都是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随意砍伐会对生态环境造成不可逆的损害。我们应当摒弃这类迷信行为,保护好身边的生态环境。
检察官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五条:【盗伐林木罪】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滥伐林木罪】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非法收购、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盗伐、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从重处罚。
迁坟占地不可取
守法守规莫逾矩
在山间林地、耕地等填充水泥、砖块,随意迁移或者扩建坟墓,严重破坏土地的原有使用性质,损害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违反土地管理相关法规。我们要摒弃这类落后的观念和行为,保护好我们赖以生存的生态家园。
检察官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十二条:国家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严守耕地保护红线,严格控制耕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并建立耕地保护补偿制度,具体办法和耕地保护补偿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
非农业建设必须节约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耕地应当优先用于粮食和棉、油、糖、蔬菜等农产品生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将耕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的,应当优先使用难以长期稳定利用的耕地。
图文 | 严江维、豆包AI辅助创作
编辑 | 严江维
审核 | 于延华
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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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梧州市万秀区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