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第九条机关、事业单位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应当自货物、工程、服务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
——《中小企业款项支付规定》第九条解读
条文:
第九条机关、事业单位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应当自货物、工程、服务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
大型企业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应当自货物、工程、服务交付之日起60日内支付款项;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应当按照行业规范、交易习惯合理约定付款期限并及时支付款项,不得约定以收到第三方付款作为向中小企业支付款项的条件或者按照第三方付款进度比例支付中小企业款项。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本条第一款、第二款付款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合同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
解读:
该条部分修改,大型企业也应当自货物、工程、服务交付之日起60日内支付款项;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以前只是对机关、事业单位作出明确规定);明确不得约定“背靠背条款”。
一、条文主旨
该条款旨在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交易时的款项支付行为,保障中小企业合法权益,缓解中小企业资金压力,优化营商环境。
二、核心内容解析
第一款:机关事业单位的支付时限
1.基本时限:机关事业单位向中小企业采购后,应在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
2.约定例外:允许合同另行约定,但最长不得超过60日。
3.法律优先:其他法律法规有更严格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款:大型企业的支付时限
1.基本时限:大型企业向中小企业采购后,应在交付之日起60日内支付款项。
2.约定例外:允许合同另行约定,但需遵循行业规范和交易习惯。
3.禁止条款:不得约定以收到第三方付款为支付条件,也不得按第三方付款比例支付。
4.法律优先:其他法律法规有更严格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结算方式特别规定
对于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非一次性交付的情况,付款期限从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
四、立法目的与意义
该条款主要解决中小企业面临的"回款难"问题,特别是:
1.防止利用优势地位拖延付款;
2.禁止不合理的"背靠背"付款条款;
3.明确不同类型采购主体的责任;
4.为中小企业提供明确的维权依据。
五、典型案例分析
案例一:行政机关超期付款
案情:某区教育局向A文化公司(中小企业)采购教学设备,合同约定"验收合格后90日内付款"。设备于2023年3月1日交付并验收合格,但直至2023年7月仍未付款。
分析:
1.作为行政机关,教育局应按第一款规定执行。
2.合同约定90日超过法定的60日上限,该约定无效。
3.最迟付款期限应为交付后60日(即2023年4月30日前)。
4.教育局已构成违约,A公司可要求支付款项及逾期利息。
案例二:大型企业"背靠背"条款
案情:B建筑公司(大型企业)将部分工程分包给C建材公司(中小企业),合同约定"待业主支付工程款后15日内支付"。业主拖欠B公司款项,导致C公司半年未收到货款。
分析:
1.该约定违反了第二款禁止性规定,属于无效条款。
2.B公司应按交付后60日内支付,不得以业主未付款为由拖欠。
3.C公司可主张合同相关条款无效,要求B公司立即支付款项。
案例三:定期结算争议
案情:D科技公司(中小企业)为E集团(大型企业)提供持续IT服务,合同约定按月结算,次月30日前支付。2023年1月服务双方于2月5日确认结算金额,但E集团直至4月1日才付款。
分析:
1.根据特别规定,付款期限应从确认结算金额日(2月5日)起算。
2.作为大型企业,E集团应在60日内(即4月5日前)支付,实际支付时间未超期。
3.但若合同约定"次月30日前"(即3月30日前)更严格,应优先执行合同约定,E集团构成违约。
六、实务建议
(一)对中小企业的建议
1.合同审查:重点核查付款条款是否符合法定要求;
2.证据保存:妥善保管交付凭证、验收文件、结算确认单等;
3.维权途径:可通过投诉、仲裁或诉讼维护权益;
4.账期管理:根据法定时限合理安排资金周转。
(二)对采购方的建议
1.合规修订:及时修订合同模板,删除违法条款;
2.流程优化:缩短内部审批流程以满足法定时限;
3.例外处理:对特殊项目提前做好资金安排;
4.供应商管理:避免因违约影响企业信誉。
结语
《中小企业款项支付规定》第九条为中小企业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实践中需要各方准确理解条文含义,平衡交易效率与公平。随着该规定的深入实施,预计将有效改善中小企业现金流状况,促进市场良性竞争。
来源:今律说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