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大练兵】2025年第八批生态环境违法典型案例

B站影视 电影资讯 2025-09-10 16:19 1

摘要:为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坚持精准、科学、依法治污,以最严格的法治保护生态环境,形成有效震慑,引导企业自主守法,激发全社会形成共同呵护生态环境的内生动力,现将2025年第八批五起生态环境领域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为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坚持精准、科学、依法治污,以最严格的法治保护生态环境,形成有效震慑,引导企业自主守法,激发全社会形成共同呵护生态环境的内生动力,现将2025年第八批五起生态环境领域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案例一:安阳金祥云高科冶金耐材有限公司利用渗坑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案

案情简介

安阳县金祥云高科冶金耐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22MA409R1U9U,法定代表人:张恒。2025年4月29日,安阳市生态环境局接群众信访反映龙安区凤凰岗生态园区北(城发环保能源西南)有一废弃化工企业存在环境违法行为,安阳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立即对该情况展开调查,发现废弃化工厂为安阳金祥云高科冶金耐材有限公司。该单位处于生产状态,无环境影响评价和排污许可证等环保许可手续,生产废水经洗选池,进入循环池后未经处理排入厂区东南无防渗漏措施的土坑内,坑内水体呈红褐色。经检测机构对该单位外排放口和渗坑内的废水进行采样分析,报告显示化学需氧量为173mg/L超过《省辖海河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777-2013)排放限值50mg/L的标准2.46倍。安阳县金祥云高科冶金耐材有限公司利用渗坑排放废水污染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之规定,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安阳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单位处罚款634857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第四项之规定,安阳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单位的主要设施和物料等实施了查封扣押。

案例二:新乡富铭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涉嫌未按照规定定期运行维护自动监测设备案

案情简介

新乡富铭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志变,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00MA45RNYW7W。2025年6月11日,安阳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开展现场检查,发现新乡富铭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作为该公司在线监控系统的第三方运维公司,将总氮自动监测设备内80mg/L的校准标液浓度设置为20mg/L,导致总氮自动监测设备9次校准故障,且未及时发现并纠正错误。新乡富铭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运维自动监测设备的行为,违反了《安阳市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安阳市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第十九条之规定,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安阳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单位处罚款50000元。

案例三:河南申越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和监测规范要求进行监测案

案情简介

河南申越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7MA44R8UE2N,法定代表人:申小创。 2025年5月28日,安阳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某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单位提供的河南申越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所作三份监测报告显示,无组织臭气浓度未按照《恶臭污染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HJ905-2017》中 4.4.2 规定“连续无组织排放源,每两小时采集一次,共采集四次,取其最大测定值”开展检测。河南申越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未按规范开展无组织臭气浓度检测的行为,违反了《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安阳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单位处罚款73257元。

案例四:河南兰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滑县分公司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控制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案

案情简介

河南兰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滑县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26MA47AD0C9K,负责人:黄昌龙。 2025年 5月29日,安阳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河南兰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滑县分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渣仓间正在进行抓渣作业,抓渣工序配套的水膜除尘风机正常运行,水喷淋风机未开启,水箱处于干燥状态,水喷淋未正常使用。该单位排污许可证显示,渣仓装卸贮存预处理单元污染物排

放形式为无组织。河南兰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滑县分公司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正常运行渣仓除尘设施控制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的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安阳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单位处罚款62000元。

案情简介

安阳县俊安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227583554111,法定代表人:杨俊生。2025年7月8日,安阳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安阳县俊安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现场发现,该单位罐装区正在进行蒽油罐装作业,油气回收阀未开启,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洗油塔喷淋+活性炭吸附)未运行。安阳县俊安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未按照规定使用挥发性污染物污染防治设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定,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安阳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单位处罚款86150元。

来源:安阳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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