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在第六届中国质量大会举办前夕,贵司借助大会召开的机会,在报媒与视媒上频频出现,并再次大力宣传所谓的“中药现代化”“太空育种”“二氧化碳超临界提取技术”等“高科技”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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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问:有关报媒和视媒对贵司的宣传报道
在第六届中国质量大会举办前夕,贵司借助大会召开的机会,在报媒与视媒上频频出现,并再次大力宣传所谓的“中药现代化”“太空育种”“二氧化碳超临界提取技术”等“高科技”概念。
面对这些宣传,消费者不免心存疑问。
笔者在此前的文章【科普】科学解密网红保健品灵芝孢子油“高科技”宣传(播客版)中已经对相关内容进行过分析。综合来看,这些所谓的“高科技”似乎并非贵司的独立原创成果,而都是通过购买他人研发的技术与设备后加以使用,例如灵芝孢子粉物理破壁技术、二氧化碳超临界萃取工艺等。若只是将现成技术引入企业生产,却在宣传中强调为“自主创新”“首创”,是否有“拿来即用,却据为己有”的嫌疑?
在南京新闻频道的采访报道中,贵司总裁冯×曾明确表示,贵司的专利是公司的“护城河”和“防火墙”。
然而,消费者所看到的却是:灵芝孢子油产品在市场上种类越来越多,竞争日趋激烈,并未体现出这些所谓的“护城河”真正发挥保护效用。
由此不禁让人怀疑,贵司的专利究竟是否如宣传所言具有核心壁垒。
与此同时,贵司作为一家保健食品企业,却在宣传中反复强调“中医药现代化”,却极少直言“保健品”属性。
这种刻意回避,是否有意引导公众产生“贵司产品即是药品”的联想,从而提升其在消费者心中的权威性与信任度?
更为关键的是,贵司在宣传中频繁提到“循证医学”。
根据权威医学界的定义,循证医学的核心是通过科学设计的双盲安慰剂对照试验来评估某种药物的疗效。
至于患者口碑、病例报道以及专家的个人推荐,都不能作为循证医学意义上的有效证据。
循证医学将不同类型的临床证据分类和评等,依据研究是否能免于各种会影响它的偏误。
如,证据力最强的治疗处置研究是系统性评论,且需纳入随机且隐匿分派,完整追踪,同质性高的族群和医疗情况,盲法评估的安慰剂对照试验。相比之下,病患推荐、病例报告还是专家意见(然而,一些批评者认为专家意见“不应列于经验证据品质排名中,因为它并不属于某种经验证据”,且“专家意见更像一种独立且复杂的知识类型,不适合放在只限于经验证据的等级之中”)没有作为参考证据的价值,因为存在安慰剂效应,观察和报告个案时固有的偏误,难以确定谁是专家等。
笔者特意检索相关资料后发现:循证医学要求严谨的科学验证,而贵司在推广产品时却主要依赖消费者访谈与专家背书,案例分享这样的方式恰恰与循证医学背道而驰。且贵司的产品是保健食品,属于食品范畴,其实和“循证医学”并无关系。
既然贵司经常把“循证医学”挂在嘴边,为何在实际产品宣传中却完全没有体现出循证医学的基本要求?
这恐怕是消费者最想知道的答案。
二问:关于“太空育种”灵芝的宣传
在电视台公布的视频宣传中,贵司又在高调强调所谓的“太空育种”成果,声称已经成功选育出了性能更高的灵芝新品种。
笔者在相关文章:【科普】灵芝新品种到底怎么认定?“太空灵芝孢子油”真相大揭秘;十问|中科灵芝孢子油(一)|赛若斯中已经指出:
如果贵司确实完成了太空诱变育种并获得新的灵芝菌种品种,就必须取得国家权威部门颁发的菌种“审定证书”。
但令人不解的是,至今未见贵司公开出示这一关键证据。若没有相应认证,所谓“新品种”又从何谈起?而贵司已经在产品宣传中应用了。这是否涉嫌虚假宣传?
向公众展示的灵芝上天的“公证书”并不代表已经育种成功,已经获得了贵司宣称的新的灵芝品种“中科1号”。
更耐人寻味的是,在宣传视频中,贵司的展览馆里陈列着大量“太空育种”的模型道具,公证书等,甚至还能看到用小塑料管(Eppendorf管)装满的灵芝孢子粉,并放置在几个白色布袋旁边作为展示。
假如贵司所谓的“太空诱变”育种方式真是如此操作(即把装有孢子粉的塑料管缝在布袋里搭载火箭上天诱变育种)恐怕在育种领域的专家看来,这种做法实在难以令人信服。
事实上,灵芝孢子粉并非灵芝的“种子”,而单独的灵芝孢子并不能直接发育成长为灵芝子实体。因为,灵芝孢子本身具有性别,且比人类的性别划分更为复杂,必须由四种不同性别的孢子相互配对,才可能生成新的灵芝个体。
由此可见,仅凭将灵芝孢子粉送入太空便寄希望于获得新品种,本身就存在重大科学逻辑上的缺陷。
【科普】致中老年保健品爱好者:全面解读“抗癌神药”灵芝孢子油
因此,将灵芝孢子粉误称为“灵芝的种子”或“灵芝的精华”,并以此作为所谓“太空育种”的噱头进行宣传,不仅容易误导公众,更从根本上反映出贵司的中科院“科学家”们对灵芝生物学特性的缺乏深入理解。
也许是“醉翁之意不在酒”,凭这些概念来进行营销,把科研包装成噱头。目的是在消费者面前展示“高科技”“科研能力”等“惊人成果”,以取得消费者的信任,从而购买贵司的“高科技”保健品。
若贵司真心希望推动灵芝科学研究与新品种选育,恐怕还需在专业领域投入更多扎实的科研,而不是依赖于表面化的展示与夸张的宣传。
保健品虚假宣传是国家明令禁止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对此已有明确规定:
第七十三条若通过会议、讲座、健康咨询等形式对食品进行虚假宣传,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消除影响;若存在违法所得,将依法予以没收。情节严重的,还将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五款的相关规定从重处罚。若系单位违法,还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七十五条,对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以及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八十五条若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已构成犯罪,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虚假宣传不仅严重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是社会公众深恶痛绝的行为。
国家监管部门近年来持续加大打击力度,处罚手段日益严格。特别是对于严重违法的企业,不仅会面临巨额罚款、声誉受损,还可能追究相关责任人乃至实控人的刑事责任。
虚假宣传行为一旦触碰法律底线,不仅企业本身会遭遇巨额罚款,还可能牵连到企业高管甚至法人代表,承担刑事责任。这也是许多企业(包括贵司)管理者最为担心的后果。
建议贵司务必收敛行事,守住法律与道德的边界。
来源:科普五分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