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Westlaw要证明ROSS直接侵犯其版权,就必须证明:1)Westlaw拥有有效的版权;2)ROSS复制了受版权保护作品的可保护元素。其中第二个要素要求证明ROSS实际复制了该作品、复制与原作品具有实质性相似性。
Westlaw要证明ROSS直接侵犯其版权,就必须证明:1)Westlaw拥有有效的版权;2)ROSS复制了受版权保护作品的可保护元素。其中第二个要素要求证明ROSS实际复制了该作品、复制与原作品具有实质性相似性。
在“Westlaw拥有有效的版权”问题上,Westlaw提供版权登记文件作为证据。
法官首先明确如果版权登记“在作品首次出版前或首次出版后五年内完成”,则版权登记是“版权有效性的初步证据”;然后认定原告拥有有效的汇编版权(原告拥有Westlaw可版权内容的版权登记,并且从1981年到2019年都有登记记录。但法官强调,如果原告选择基于个别批注作为独立作品(而非整个汇编)的侵权理论来审理此案,那么,关于哪些个别批注既在Westlaw登记覆盖的期限内又不在公有领域,仍存在事实争议。因此,如果原告提出一种依赖于特定批注侵权的损害赔偿理论,这一证据问题必须在审判中解决(即交由陪审团审理)。因此,法官在2023年9月判决中将该问题交由陪审团处理,判决写道,“尽管Westlaw的版权注册为汇编作品,但其版权保护范围包括单个批注和关键编号系统,关键编号系统的原创性仍需陪审团判断”。
法官后来在2025年2月判决中解释说,当时作出这一决定的原因是认为“原创性”取决于批注与不受版权保护的意见文本的“重合程度”,属于应交由陪审团审理的事实认定问题,而非适合在即决判决中决定的法律问题,但后来意识到这是错误的——“在我的2023年意见中,我错误地将批注文本与案件意见文本的重合程度视为原创性的决定性因素。我不再这样认为。但我仍然不对任何逐字复制案件意见的批注授予即决判决(原因我在下面解释)。”
法官最终在2025年2月判决中认定Westlaw批注达到了Feist案对原创性的最低要求,且“这一点没有真正争议”。
法官同意司法意见的文本不受版权保护,即使受版权保护,Westlaw也因没有撰写这些意见而不会获得相关版权。但是,Westlaw批注是从冗长的司法意见中提炼出的简短法律要点——“批注可以通过提炼、综合或解释意见的一部分来引入创造力,从而具有版权性(法官说这是其改变观点的原因)。具体而言:
批注是一种汇编。“事实性汇编”如果编者在“选择和安排”时使用了“最低限度的创造力”,则具有原创性(Feist, 499 U.S. at 348)。Westlaw对其批注的选择和安排轻松地达到了这一低标准。更重要的是,每个批注都是一个独立的、可版权的作品。法官在这里将律师的编辑判断类比作雕塑家的判断,判决写道:“就像司法意见一样,一块原始大理石块不受版权保护。然而,雕塑家通过选择要切割掉什么以及保留什么来创作雕塑。这件雕塑是受版权保护的。同样,即使是逐字引用意见的批注,也是对整体的精心选择。识别哪些词语重要并剔除周围的多余部分,表达了编辑对意见中重要法律要点的看法。这种编辑表达具有足够的’创造性火花’,使其具有原创性(Feist, 499 U.S. at 345)。因此,所有批注,即使是逐字引用司法意见的批注,作为独立作品也具有原创价值”。
此外,关于Westlaw关键编号系统的原创性认定问题,法官2023年也认为应交由陪审团审理,因为ROSS声称“大多数组织决策是由固定的计算机程序做出的,且高层主题大多遵循法学院课程中教授的常见教义主题”。但这一观点在2025年也发生了转变,法官认为“是否由固定的计算机程序完成工作”并不是原创性认定的决定性因素,原创性的门槛“极其低”,只需“一定程度的创造力……一些创造性的火花”,关键编号系统已经达到了原创性的最低要求。即使关键编号系统将意见分类到任何法学院一年级学生都能识别的法律类别中,也无关紧要。要具有原创性,汇编不需要“新颖”,只需由Westlaw独立创建。有许多可能的、合乎逻辑的方式来按粒度级别组织法律主题。只要Westlaw选择了其中一种就足够了。
在版权直接侵权与相关抗辩问题上,ROSS曾在2024年9月27日建议陪审团审判指南中写道:1)原告需证明其拥有有效的版权,并且被告复制了受版权保护的原创内容;2)对于“批注”和“关键编号系统”,原告需证明被告的复制行为几乎完全一致(verbatim reproduction),因为,3)“薄版权”(Thin Copyright)——由于批注和关键编号系统基于司法意见且表达方式有限,其版权保护较弱,仅保护几乎完全一致的复制行为。也就是说,ROSS主张原告的批注和关键编号系统版权权利薄弱,在进行实质性相似判定时应采用严格标准——近乎“完全相同”。
这里可以结合汇编作品保护历程来理解“Thin Copyright”:1)汇编作品是将事实或已有作品汇编而成的作品,但其内容选择或编排方面需要体现一定的独创性。伯尔尼公约第2条第5款用词为“collection”,TRIPS协议第10条第2款用词为“compilation”。美国版权法使用compilation一词。2)汇编作品是保留基础作品的完整性,仅在内容选择和编排方面体现其作为独立作品的独创性,美国版权法使用的汇编作品独创性认定标准比较低,最初根据“额头出汗”(Sweet of the Brow)标准认定,只要在内容选取和编排上出过力,就能获得版权保护。
美国最高法院后来在Fiest Publications v. Rural Telephone Service Co.(1991)案中提出简单的数据或信息收集工作得到的成果无法获得版权保护,但尽管如此,汇编作品的独创性认定标准仍然比较低,只是相应的保护程度也比较弱。版权越“薄弱”(thin),保护程度越薄。
法官在2025年2月判决中援引Feist案在Westlaw内容可版权问题作出有利于原告的认定,在侵权比对问题上,也没有采取ROSS主张的严格标准,而是采用了第三巡回法院Tanksley v. Daniels案中适用的理性观察者测试标准:1)首先明确案件争议焦点涉及LegalEase的批量备忘录问题是抄袭了Westlaw批注,还是取自不受版权保护的司法意见,要判断这一问题,就必须将批量备忘录问题、批注和意见并列比较;2)然后进行审查,认定ROSS实际复制了2243个批注。命令写道,“相似性如此明显,以至于没有合理陪审团会得出不同结论”。3)法官认为,对于这些批注,唯一剩下的事实问题是其中一些版权是否已经过期,这一问题将交由陪审团审查。
2023、2025判决在这一问题上的认定异同点主要在于:
2023年9月25日的判决中,法院认定ROSS确实复制了Westlaw的部分内容,尤其是在“批量备忘录项目”(Bulk Memo Project)方面;但由于批注和备忘录之间的相似性可能源于不受版权保护的司法意见,因此需要陪审团判断这种相似性是否构成侵权;鉴于关键事实存在争议,直接责任、帮助责任和替代责任相关问题也需提交陪审团审理。2025年2月11日,法官在重新评估案件后修正了2023年的即决判决意见,作出了对原告更有利的裁决。对于修正原因,法官的解释主要是在更加仔细地研究了案件材料后,意识到2023年9月的判决并没有走的更远,因此决定推迟审判日期(原定2024年8月)并要求双方重新提交即决判决的简报。这里的背景是双方后来都提交了大量专家证词,法院分别在2023年9月28日、2024年8月发布备忘录意见书及命令,内容主要围绕双方提出的关于排除专家证词的动议进行分析和裁决。比如相似性:ROSS专家证人Frederiksen-CROSS承认,Bulk Memos问题与批注文本高度近似,而与原始司法意见差异显著。法官后来在此基础上重新梳理了案件的“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强调其只有在“没有任何实质性事实的真正争议,并且动议方有权依法获得判决”时,才能授予即决判决;其将所有事实和合理推论都倾向于非动议方(Tundo v. County of Passaic, 923 F.3d 283, 286–87 (3d Cir. 2019))。
明天看一下2025年判决对实际复制和实质性相似的认定情况。
来源:Yunfang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