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播赔本赚吆喝 螺蛳粉商家状告传媒公司

B站影视 日本电影 2025-04-02 17:54 1

摘要:网络时代,商家请专业公司或网红直播带货,已成为当下热门的营销方式。合作得好,就是双赢。可有的商家就做了亏本生意,货卖了,却收不到款,连保证金也没能要回,真是赔本赚吆喝。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因直播卖螺蛳粉引发的合同纠纷案。

网络时代,商家请专业公司或网红直播带货,已成为当下热门的营销方式。合作得好,就是双赢。可有的商家就做了亏本生意,货卖了,却收不到款,连保证金也没能要回,真是赔本赚吆喝。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因直播卖螺蛳粉引发的合同纠纷案。

商家:请传媒公司为螺蛳粉“带货”

近年来,袋装螺蛳粉已经成为深受国人喜爱,甚至走出国门的网红产品。为了有更好的销量,2021年4月18日,生产袋装螺蛳粉的广西一家食品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下称食品公司)与广西一家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下称传媒公司)签订直播带货及售后保证合作协议。协议约定:传媒公司通过直播带货方式,销售食品公司提供的袋装螺蛳粉,传媒公司负责运营直播销售,食品公司负责发货。合作期限从2021年4月18日起至2022年4月17日止。食品公司保证产品质量,保证每场直播结束48小时至72小时内发货。双方通过传媒公司的平台结算,结算周期以平台周期为准,资金入账后2个工作日内完成结算;传媒公司利润分成不包含货品质量和售后索赔,食品公司利润为供货价格,食品公司利润分成包含产品质量和售后索赔。

同日,双方又签订了一份补充协议,约定食品公司于协议签订之日起3日内,支付传媒公司保证金5万元。传媒公司于协议签订之日起45日内,一次性退还食品公司保证金5万元;逾期未退还,食品公司有权按年利率15%的标准计收资金占用费。

纠纷:货款难收直播亏本

2021年4月29日,食品公司付给传媒公司保证金5万元,传媒公司开始在抖音平台直播销售食品公司的产品。每次直播完毕,由传媒公司将平台数据导出,双方进行结算,传媒公司支付相应货款给食品公司。

好景不长,双方合作至2021年6月中旬,食品公司多次向传媒公司供货,但传媒公司仅支付部分货款,尚欠3.6万余元没支付,保证金也没有退还。

2021年10月9日,食品公司工作人员通过微信向传媒公司法定代表人催收货款3.6万余元及保证金5万元。对方回复“现在无力支付这些款项”。

货给了,却收不到款,连保证金也没能要回,2021年12月9日,食品公司将传媒公司诉至柳江区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解除食品公司和传媒公司签订的直播带货及售后保证合作协议及补充协议;传媒公司支付货款3.6万余元及资金占用期间利息损失1036.58元,退还保证金5万元,并支付保证金占用期间利息损失3687.5元。

法院判决:解除合同,退还货款和保证金

传媒公司没有作出书面答辩,也不提供任何证据,且经法院依法传唤,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法院依法缺席审理。

柳江区法院审理后认为,食品公司与传媒公司签订的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依约履行义务。现在双方的直播带货合作已无法继续,合同目的无法实现,食品公司要求解除直播带货及售后保证合作协议及补充协议的诉请,合法有据。因食品公司没有向传媒公司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因此合同应自本案民事起诉状副本送达传媒公司时解除,即合同于2021年12月21日解除。

传媒公司尚欠食品公司货款3.6万余元,有食品公司提供的合同、微信聊天记录等为凭,传媒公司没有提出抗辩意见,法院对此予以确认。传媒公司至今未付清尚欠货款,应向食品公司支付相应利息损失。利息损失应从起诉之日,即2021年12月9日起算。

柳江区法院指出,传媒公司至今不依约退还保证金5万元给食品公司,应履行退还保证金5万元的义务及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因食品公司没有依约于补充协议签订之日起3日内支付保证金,而是推迟了9天,即2021年4月29日才付保证金,保证金利息损失起算时间应向后顺延9天,从2021年6月11日起算。对于食品公司诉请超出部分,法院不予支持。

柳江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食品公司与传媒公司签订的直播带货及售后保证合作协议及补充协议于2021年12月21日解除;传媒公司支付食品公司货款3.6万余元及利息损失,退还食品公司保证金5万元,并支付利息损失。

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案后说法:

直播带货已成为不少商家拓宽销路的方式,由于准入门槛相对较低、法律法规尚不健全等原因,直播带货行业出现了不少侵权和合同纠纷。因此商家在看到直播带货火爆的同时也要注意相关的法律风险和不稳定性。作为商家,在签订直播带货合同时,要了解签约公司的运营情况,以及有无违约或受行政处罚、债务、诉讼纠纷等负面问题,特别是一些网红主播的带货能力。另外,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商家应当注意保存好相关沟通记录、合同、转账记录等证据,以便产生纠纷时进行维权。

民法典第509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民法典第563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民法典第577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来源:天津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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