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近日,四川成都的张女士在一餐厅吃午饭,发现被商家全程直播。张女士称,商家未事先告知直播,全程约20分钟,感觉被侵犯隐私,将录屏视频放网上发声,反遭店员举报下架说拍到其侧脸。
扬子晚报网9月8日讯(记者 郭一鹏) 近日,四川成都的张女士在一餐厅吃午饭,发现被商家全程直播。张女士称,商家未事先告知直播,全程约20分钟,感觉被侵犯隐私,将录屏视频放网上发声,反遭店员举报下架说拍到其侧脸。
9月7日下午报警后,商家协商退餐费,并给3倍赔偿(共40多元),自己没同意。张女士还表示,这家店经常直播顾客显得人多,负责人态度奇葩,称以后还要直播,如果这次赔了,以后就会有无数人来维权,她的诉求是商家公开道歉。9月8日,涉事餐厅工作人员表示,不是每天直播,有主播来的时候才会播,这几天都没播了。
“顾客明显不知情,只是吃顿饭就莫名出镜,被商家直播到网络上,商家这种行为到底有没有侵犯顾客的隐私权和肖像权?”有网友吐槽有同样的遭遇,“商家直播能不能通知一下,自己去一个自助盒饭吃饭,在这个过程中我还一直纠结吃什么,走来走去,最后付款输入密码,哪知这一系列行为都被商家直播了。”还有类似遭遇的网友也在社交平台发问,到底有没有人能管管那种对普通顾客或是路人的直播?现在走在路上,进店消费,活该被放上网给人看?
对此,江苏同大律师事务所李小亮律师认为,商家的这波操作侵犯了顾客的隐私权和肖像权。
根据《民法典》第1032条,哪怕在餐厅这种公共场所,安心吃饭也属于“私密活动”,商家没打招呼就直播,侵犯了隐私权。再看《民法典》第1019条,不管拍正脸还是侧脸,只要能认出人就算肖像,没经同意就公开,肖像权也踩线了。商家说“公共场合没隐私”?错!法律看的是“合理期待”——谁吃饭想当“免费群演”?
那么,什么情况下公共场所拍摄合法呢?李小亮律师介绍,并非公共场所拍摄都违法,法律规定了一些例外情形。《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条规定,“合理实施下列行为的,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一)为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在必要范围内使用肖像权人已经公开的肖像;(二)为实施新闻报道,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三)为依法履行职责,国家机关在必要范围内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四)为展示特定公共环境,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五)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权人合法权益,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的其他行为。”
李小亮律师建议,顾客遇到类似情况不要慌,记住“三步法”:当场制止直播,赶紧录屏拍照存证据;向平台投诉要求下架;报警让警察调解,调解不成起诉要求道歉赔偿。
同时,李小亮律师提醒商家,想靠直播攒人气没问题,但得先问顾客同不同意。毕竟顾客是来消费的,不是来当“气氛组工具人”的。合法引流才能留住客,这个道理商家可别拎不清!
校对 朱亚萍
来源:战斗怒吼声